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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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198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0号《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丁杏瑞(丈夫已故)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张兰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张兰生一女,委托护士将女婴送给王明星、陈德芳夫妇(无子女)抚养。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杏瑞诉讼到人民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儿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考虑,张兰将其女儿送给王明星夫妇抚养是法律所允许的,可予维持。在审理中,要尽力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调解解决。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 鲁法(民)发〔199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许秀英、王子莲与王青芸继承上诉一案。对该案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已事实解除,意见不一、向我院请示。因目前,处理类似案件尚无具体法律依据。把握不准,为慎重起见,将予请示。现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上诉人:许秀英(原审被告),女,75岁,汉族,山东省高密县人,青岛市湛山农工商公司退休职工,住青岛市东海一路13号东单元一楼。
上诉人:王子莲(原审被告),女,43岁,汉族,青岛安全器材厂工人,住址同上,系许秀英之养女。
被上诉人:王青芸(原审原告),女,55岁,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四川省重庆市百货大楼退休职工,住重庆市解放东路解放巷4号。
被继承人王在起(许秀英之夫)于1985年7月死亡,当时王在起、许秀英夫妇有座落在青岛市湛山村1027号二层楼房一处建筑面积为129.6平方米。1988年7月,该房拆迁,兑换成二、三居室楼房各一套,总建筑面积为136.14平方米。原房估价为17360.4元,兑除后许秀英还得人民币5915.1元。
1988年11月,王青芸以我是王在起之养女,依法有权继承王在起之遗产;拆迁兑换的房屋是养父生前的楼房演革而来,故该房我应有继承部分产权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许秀英辩称,我们夫妇收养王青芸为养女并将其抚养成人这是事实。但是,王青芸自1957年就回到其生母处,多年来未尽赡养义务,我们与王青芸早已脱离了收养关系。王青芸无权继承王在起的遗产。原审认定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判决王青芸继承拆迁兑换房的20平方米;人民币800元。
经查:1937年王在起、许秀英夫妇因无子女便收养了王在起的亲侄女王青芸为养女(时年两岁,未办任何手续)1950年又收养了王青芸之胞弟王子贵为养子(1983年判决解除)。1951年王青芸参加工作后,每月收入全交许秀英夫妇,双方关系很好。1957年王青芸的生父(称大叔)病故,王青芸回原籍奔丧,得知自己的身世,便与生母王鲍氏恢复了联系,并将生母接去青岛与养父母同居。不久,王青芸、王鲍氏与许秀英夫妇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关系急剧恶化,无法同居生活。后经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参加调解达成协议,王鲍氏另租房居住;王青芸每月付给生母20元、付给许秀英夫妇15元(给付多长时间,无据查考)。1957年王青芸将自己的户口从养父母处迁到青岛市国棉五厂立户。自此,王青芸去养父母处的次数逐渐减少。1958年1月,许秀英夫妇经公证因“身下无女”收养了刘维云(时年10岁)为女,并改名王子莲。1960年王青芸结婚未通知许秀英夫妇。1961年王青芸将户口迁至王鲍氏的户籍上,身份关系登记为母女关系。1963年王青芸随丈夫迁往四川省重庆市定居。1966年至1982年间,王青芸自称有少量现金和药品寄给王在起(无处查考,但对方承认)。1976年1月王在起主持析产,养子王子贵,养女王子莲各分得房屋两间,王在起夫妇自留两间,王青芸不得分文,事后也无异议。1982年7月王在起病重期间给王青芸去信落款为:“父,在起”。同年8月,王子莲拍电报给王青芸称“父病重速回”。
另查各自档案。王青芸自1958年后的历次工人登记表中家庭主要成员均填:“母,王鲍氏”。将许秀英夫妇填入社会关系栏内称“大爷、大娘”。许秀英夫妇的个人档案中的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栏均没有王青芸的名字,只有王在起夫妇及王子贵、王子莲。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王青芸与许秀英夫妇间的收养关系是否事实解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明确表示解除,且还有书信往来父女相称,尽义务少有客观原因,据此,双方收养关系未事实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收养关系已事实解除,理由是:王青芸与许秀英夫妇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双方口头协商,公开表明解除收养关系,但从各自的行为看,双方均已不承认收养关系存在。根据之一,王青芸于1957年认了生母,并开始尽赡养义务。1961年公开以母女关系合户,完全恢复了与生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许秀英夫妇则以公证方式公开表明“身下无女”。双方行为一致;根据之二,1958年后,各自的档案填写亦均不承认养父母或养女关系;根据之三,1960年王青芸结婚未通知许秀英夫妇,1976年王在起主持析产王青芸无份,事后均无异议。总之,认定收养关系已事实解除的理由较为充分,据此,我院倾向同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视为收养关系已事实解除。
当否,请批示。
199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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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一、我国经历了一次历史罕见的大地震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这次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一是强度烈度高。震级达里氏8级,最大烈度达11度,均超过唐山大地震。二是影响范围广。波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16个省区市,417个县、4624个乡(镇)、46574个村庄受灾,灾区总面积44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4561万人。其中四川省灾区面积达28万平方公里,重灾区达12.5万平方公里,极重灾区达1.1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961万人。三是余震频次多。截至5月27日12时,发生余震8668次,其中4级以上182次,5级以上28次,6级以上5次。据地震部门预测,余震活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仍有发生6-7级地震的可能。四是救灾难度大。重灾区多为交通不便的高山峡谷地带,加上地震造成交通、通信中断、河道阻塞,天气恶劣,救援人员、物资、车辆和大型救援设备无法及时进入现场。
  地震造成极大破坏。一是人员伤亡惨重。截至5月27日12时,已确认因灾遇难67183人,受伤361822人,其中四川省遇难66674人、受伤350133人。此外,尚有20790人失踪(四川20779人),其中相当数量可能已经遇难。估计这次地震遇难总人数将超过8万人。二是房屋大面积倒塌。倒塌房屋652.5万间,损坏房屋2314.3万间。北川县城、汶川县映秀镇等部分城镇被夷为平地。三是基础设施严重损毁。震中地区周围的15条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宝成线等5条铁路中断,电力、通信、供水等系统大面积瘫痪。四是次生灾害多发。滑坡、崩塌、泥石流频发,江河阻塞形成堰塞湖35处,2385座水库一度出现不同程度险情。五是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工矿商贸企业停产面较大,机关、学校、医院等严重受损。部分农田和农业设施被毁。四川省因灾损失畜禽4433.56万头(只)。
  由于统计尚难完全,余震仍然不断,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还没有见底,实际情况可能更为严重。
  二、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取得阶段性成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立即做出重要指示,连续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亲赴四川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国务院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震后立即赶赴地震灾区,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其他领导同志也对抗震救灾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和协调。按照中央的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正在紧张、全面地展开。
  (一)全力解救被困人员。共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兵力超过13万余人,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和特警2万余人,国内外地震专业救援队5257人;累计出动各种飞机4560架次,解救被困人员、运送紧急物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组成小分队,冒着余震、泥石流、滚石等危险,翻山越岭,克服重重困难,于5月14日中午到达全部受灾县,15日24时到达全部重灾乡镇,19日14时28分到达灾区所有村庄。截至27日12时,共解救被困群众69.8万人,其中救活被掩埋人员6541人。
  (二)救治受伤群众。各地(包括军队、武警)向灾区派出14950名医疗卫生人员,共投入医疗卫生人员约9.13万人,其中投入一线6.5万人。截至27日12时,累计救治伤员36万人,其中送院治疗84810人,出院54374人,现有住院伤员16288人。已处理遇难者遗体64847具。卫生防疫工作全面展开,已无害化处理死亡畜禽2230.6万头(只),目前灾区未发生与地震有关的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安置受灾群众。截至27日12时,中央财政已拨付救灾资金151.26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0.9亿元。已向各灾区调运救灾帐篷56.64万顶、活动板房5.32万套、衣被1184.52万件。先后向灾区运送食品、瓶装水等生活物资上千吨。全国共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合计327.22亿元。各灾区累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00.6万人。
  (四)抢修受损设施。各重灾县和主要城镇实现了至少有一条干线公路对外连接。宝成线等因灾中断的5条铁路线均已恢复正常运行。四川54个重灾县已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供电。调运大批移动通信机站和卫星电话,抢通受损光缆,所有受灾区县对外通信已不同程度恢复。修复供水管线13649.6公里,通过架设临时供水管线、抢修村镇供水设施和临时送水等措施,基本解决群众临时用水问题。加强水库、水电站、堰塞湖险情及地质灾害监测排查、防险抢险工作,至今未发生重大次生灾害。
  (五)加强震情监测。地震部门坚持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测地震序列活动,增设流动观测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趋势会商研判,全力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实时跟踪震情的动态变化。
  (六)做好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客观公布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全面深入报道抗震救灾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广大军民在抗震救灾中表现出不屈不挠、团结奋斗的民族精神和感天动地的英雄事迹,凝聚了全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情感和力量,增强了战胜灾害的信心和勇气,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赞誉。
  经过前一阶段艰苦卓绝的努力,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程度抢救了被困群众,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初步得到安排,社会治安秩序保持总体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统一指挥的结果,是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全力以赴的结果,是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公安民警临危不惧、顽强奋战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大力支持的结果。
  三、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最为突出的,一是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面临很多困难。这次地震,受灾群众数量巨大,无家可归的人员多,伤病员多,“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多,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看病、上学等方面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住的问题更为突出。二是防疫形势严峻。灾区环境卫生特别是饮用水和食品卫生条件差,加上近期气温升高、降雨较多,极易发生传染病疫情,控制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难度也比较大。三是次生灾害隐患多。灾区水利设施密集,不少水库、水电站、堤防等存在安全隐患,山体滑坡形成了不少堰塞湖,加上余震不断和汛期来临,随时可能发生重大次生灾害。
  这次抗震救灾工作的艰巨性还在于,重灾区道路通行和保障能力很低,特别是一些边远乡村救灾物资设备运入和伤员运出都十分困难,影响救灾工作进程;灾区基础设施和生产能力遭到很大破坏,许多保留下来的设施存在不少地质和建筑隐患,恢复生产十分困难;灾后重建需要开展地质条件评估论证等大量前期工作,不少城镇和乡村要异地重建,灾后重建需要较长时间;许多家庭失去亲人,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大量“三孤”人员需要安置和抚慰;一些基层组织遭受很大损失,社会管理恢复正常难度很大,灾后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要在继续做好被困群众搜救工作的同时,把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严密防范余震破坏和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同时部署恢复生产,规划灾后重建。
  (一)抓紧救治伤病人员。在不放弃搜救被困人员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保障伤员生命安全。加强对当地和外来医疗救护队伍的组织协调,尽快空运医疗队到尚未进入的乡村,争分夺秒抢救受伤群众。增派有经验的专家,加大医疗急救物资供应力度,确保救出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及时把部分重伤员分流转运到省内外城市医院实施救治。
  (二)着力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千方百计解决受灾群众临时居住问题,在1个月内再紧急生产调运90万顶帐篷和80万套篷布房材料,3个月内生产安装100万套活动板房,同时启动第二批再生产50万套的工作,实行对口支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灾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搞好规划选址,制订分配使用方案。优先安排教学用房,尽快复课。同时,积极组织自救,通过投亲靠友,利用体育、文化、培训中心等公用设施,鼓励具备重建条件的受灾群众自建住房等多种渠道,因地制宜安置受灾群众。在继续应急供应方便食品、瓶装水的同时,抓紧向灾区组织调运粮食、食用油等生活物资。在3个月内向灾区困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斤口粮和10元补助金。加快修复供水设施,修建小型应急集中供水系统,加强对城乡水源的水质监测、检验和防护,确保饮水安全。继续组织采购和捐赠,向灾区调运衣被。尽快恢复商业网点,搞活商品流通,维护市场和物价基本稳定。
  (三)全面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把卫生防疫作为抗震救灾的重大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继续增派卫生防疫人员,加强山区和边远地区防疫工作,保证每个行政村有1-3名防疫技术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实行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相结合,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抓紧防疫药品的组织生产和运输,保证防疫工作需要;及时切断污染源,加快死亡动物的处理,加强动物防疫免疫和防控鼠害工作,认真组织好建筑物废墟等消毒工作,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加强对饮用水监测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精心组织易感人群免疫接种工作,建立免疫屏障;加强疫情监测,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
  (四)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理工作。尽快做好遇难者遗体身份辨认和火化、埋葬工作,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庭按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做好灾区孤儿、孤老、孤残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在3个月内为“三孤”人员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费。
  (五)严防次生灾害。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准确把握震区及全国震情变化,做好余震防范工作。严密防范由于降雨和余震引发的滑坡、泥石流、滚石造成人员伤亡,防范因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垮塌而引起的水灾。重点做好唐家山等堰塞湖险情的处置,实行统一指挥,加强水位和堰体监测,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抓紧实施工程除险。认真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工业生产重点设施因灾造成的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组织恢复生产。抓紧抢修灾毁基础设施,尽快全面恢复重灾区的交通、供电、供水,恢复乡镇和行政村的通信保障。灾区企业要自力更生、奋起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要积极组织广大农民抢收、抢种,保障“三夏”农资供应,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七)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散布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组织党员干部深入灾区群众特别是要走访遇难者家属,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积极主动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好灾区社会秩序。
  (八)做好灾后重建前期工作。成立灾后重建规划组,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现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地质地理环境条件评估和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抓紧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并着手编制重建的各专项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支持政策。要注意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对损毁的公共建筑要进行鉴定。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建立和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实行一省帮一重灾县,几省帮一重灾市(州),举全国之力,加快恢复重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抗震救灾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指挥协调。地方、部队及各方面救援力量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加强军地协调,形成大力协同、密切合作的机制。受灾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市县乡村抗震救灾领导体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250亿元用于当前抗震救灾的各项支出,并将根据需要增加投入。今年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重建基金,明后两年中央预算还要再做相应安排。地方政府也要及时调整年度财政预算,增加抗震救灾资金投入。继续鼓励社会捐赠,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全国各地和灾区都要倡导节约,反对浪费,用好每一分钱。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监督。
  (三)做好宣传舆论工作。继续及时准确公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大力宣传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宣传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先进人物,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发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友爱互助的精神,团结一心搞好抗震救灾。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紧健全灾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带领广大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帮互助、重建家园。广大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支持和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当前,抗震救灾仍处在刻不容缓的紧要关头,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仍面临许多挑战,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也日渐临近。面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坚持两手抓,一手毫不松懈地抓抗震救灾工作,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社会发展,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险阻,坚决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
1991年8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七十年代开始,我国新兴了一种添加中草药成份的卷烟。有一定的减少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效果。多年来全国有不少卷烟厂与医药卫生及科研部门密切合作,这类卷烟发展很快。为有效地发挥我国特有的这种产品的优势,更好的挖掘和应用我国中医药学宝库,为吸烟者的健康着想,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卷烟中添加适量的中草药或中草药提取物,使卷烟具有降低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作用,仍然是卷烟而不是药品,这种卷烟暂定名为新混合型卷烟。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所述性能的各种卷烟,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混合型卷烟是区别于普通卷烟的特种卷烟,除必须符合一般卷烟的标准外,在研制开发方面尚需有特定要求,如:
1.研制方案;
2.实验研究;
3.临床观察;
4.品质检测;
5.产品鉴定。

第二章 研 制
第五条 新混合型卷烟设计确立研制目标后,需制定研制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批准,列项,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条 新混合型卷烟研制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或课题的重要意义);
二、研制、开发的内容和技术关键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分年度计划进度及考核指标;
四、完成后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
五、完成后的推广、应用方案;
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技术力量、设备仪器、实验场地等情况;
七、经费预算、来源、偿还方式;
八、同行业及有关方面评议意见;
九、项目及课题主要负责人及研究人员情况;
十、协作单位及分工。

第三章 实验与分析
第七条 新混合型卷烟所使用的药物,要进行药理实验及毒理实验,进行的单位应该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研或药检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中西医学院校;
三、全国性的医药、卫生研究院、所。
第八条 新混合型卷烟必须经中国烟草标准化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郑州)进行品质化验与测定。

第四章 临 床 观 察
第九条 新混合型卷烟应具有:
一、消除或降低烟草中所含的不利于健康的物质,或减少与降低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二、对吸烟者所患的某些疾病具有缓解或减轻的辅助效果;
三、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需有相当数量的病例,应设置合理的可比的对照观察,尽量采取双盲对照,最终统计观察病例应有统计学意义。观察必须认真科学,重视基础试验,尊重客观数据。根据不同疾患确定观察期限,有季节性特征的疾患观察要在疾病高发季节进行,有条件的应加随访及远期效果观察。
第十二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要在由上级指定的两个(含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单位进行,以保证临床结果的客观性、可靠性。
第十三条 新混合型卷烟经临床观察后,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的医疗单位出具正式临床观察报告。

第五章 品 质 控 制
第十四条 新混合型卷烟要保持卷烟的特性,其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应符合同级卷烟的国家标准,并使焦油、尼古丁、一氧化碳的含量不超过同级的普通卷烟。
第十五条 新混合型卷烟是应用祖国医药学宝库的特色产品,以中医药学的理论为指导,其配方遣药要符合中医药学的理、法、方、药的要求。

第六章 产品鉴定与奖励
第十六条 新混合型卷烟符合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要求的,可以申报鉴定。鉴定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或由总公司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组织鉴定,最后由总公司审批。
技术鉴定是在中医药学理论指导下,充分尊重祖国传统医学的特点,参照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需审查的主要技术文件为:
1.研制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2.新混合型卷烟烟气分析报告(包括同样配方不含药物的对照样品的分析);
3.药理试验报告;
4.毒性试验报告(如“药典已有的可不必再作);
5.药物化学成分的定性或定量分析执行;
6.临床效果观察报告;
7.产品内、外在质量检测报告;
8.产品技术标准(企业)。
凡参与新混合型卷烟研制、评审和鉴定的有关人员,对产品的配方、技术均应负责保密。
第十七条 新混合型卷烟经鉴定合格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并批准后方可申报商标注册事宜。
第十八条 新混合型卷烟研制成果的奖励,按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