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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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93年4月26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发布)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为促进旅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1994年度国际旅游价格工作要继续深化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报价总水平预测
当前全国与旅游相关的部门和行业,都加强了价格改革的力度,预计1994年度价格水平仍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市场供需变化,涉外饭店出租率逐步上升,客房租价和餐饮价格将会适度反弹。综合上述因素,1994年度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的价格和收费总水平预计比199
3年提高10%以上。
二、1994年度深化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措施和有关规定
1.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客房门市价和最低保护价,仍作为指导、平衡和衔接全国涉外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参考标准。
2.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等旅游基础服务项目的最低结算标准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本地区的接待价格水平,作为全国旅行社对外售价的参考标准,组团社、接团社和旅游基础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结算标准。
3.国家不再制定统一的国际旅游保值固定汇率。旅行社在对外报价时,必须以美元、日元、港币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报价,不以人民币对外报价。旅行社与旅游涉外饭店结算客房房费时,要本着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结算汇率。除国家规定以
外,国内旅游企业之间均采用外汇人民币报价结算。
4.取消旅游价格地区类别划分的规定。
5.国家旅游局和地区旅游局的宣传推广费,仍按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87)旅企字第0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部门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均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国家旅游局;地方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也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
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旅游意外保险费的收取和投保方法,仍按旅管理字(1990)第41号和旅管理字(1991)第171号文件严格执行。
6.在改革进程中,为保证我国旅游企业对外销售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经济结算的顺畅,在长期的营销运作中形成的对外报价办法、对内结算方式以及一些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如淡旺季差价、批量优惠、第十六人减免、修学团的优惠、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等等,均应做为一种市场营
销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继续延用。淡旺时间的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
1.为提高我国旅游业主动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旅游客源市场上的份额,根据旅行社在国际市场营销运作中远期销售的特点,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为此,要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两级协调制度,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

两级协调制度,即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委、局,协调国内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物价局协商本地区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国内市场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的衔接关
系;有关行业和部门在价格方面与旅游业的协作关系;国内各地区之间价格的平衡关系。
2.转换旅游价格形成机制。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气候相差悬殊的特点,为了使各地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价格改革的步伐能够与旅游推销招徕协调一致,保障旅行社对外报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从1994年度起,每年5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要将本地区下一旅游年度的餐费、车费和接团手续费三项价格及收费的参考标准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由国家旅游局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全国公布,作为旅行社在国际市场对外报价时的参考标准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进行经济结算的商务谈判基础。
各地制定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标准时,应以扩大本地客源招徕能力,保证接待服务质量为原则,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和现行价格水平,恰当地做出下一旅游年度市场价格行情的分析预测,及时准确的报出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旅游局和物价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1.各级政府物价局和旅游局要密切合作,加强同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按照旅行社在国际市场上营销运作的特殊要求,本着提高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上招徕客源竞争能力的需要,做好与旅游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协调及预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调价的,考虑旅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远期销售的特点,必须给予必要的缓调期。要做好市场行情通报和价格信息反馈工作,及时通报各地临时出台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2.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旅游局加强与各部、委、局的沟通和协作,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协调民航、铁路、交通、文物等部门和行业的调价幅度及调价出台时间;
(2)指导和帮助各地旅游局和物价局,协调衔接平衡各地区的旅游价格和收费水平;
(3)向全国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提供全国各地的旅游价格行情;
(4)发挥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的作用,为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全国旅游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和市场预测分析,帮助旅游企业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99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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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5]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5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技能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个方面30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9项)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7.劳务输出人数,其中省外劳务输出人数;

8.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

9.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面(2项)

10.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

11.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州与省联网。

  (三)技能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9.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其中社区管理率;

20.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2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六)医疗保险方面(2项)

2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七)工伤保险方面(2项)

25.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高风险企业参保率;

26.工伤保险缴费率。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4项)

27.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28.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9.省与市县实现网络连接;

30.“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综合工作位次居前4名的,评定为综合工作先进单位;对出色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且排位在前3名的(扣除综合工作先进单位),评定为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评选为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

  指标解释

  附件

  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创造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3.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利用民间资本,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创业或社会各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当年新办的,招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8人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成功项目。

4.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州、县(市)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包括向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和境外输出就业的人员。

  省外劳务输出人数:指向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出就业的人员。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指报告期末各级财政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拨付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的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拨付到位的担保基金金额)。

  6.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指报告期末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累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7.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指报告期末最低应完成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在册不在岗职工,与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最低应完成解除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人数。

  8.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州与省联网:指到报告期末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要实现市州与省联网。

9.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10.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培训后就业率=培训后就业人数/参加培训人数×100%1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12.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占报告期应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发放率=基本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基本养老金应发放金额×100%1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占报告期末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社会化管理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企业退休人员总数×100%1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高风险企业参保率:指将矿山、建筑施工、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15.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应保尽保率是指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应保尽保率=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100%

分类施保率是指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与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分类施保率=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100%

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是指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与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100%16.省与市县实现网络连接:指省与市县实现低保信息网络联通,省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市县低保工作信息。

17.“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指全面建立“阳光超市”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有规章制度、有操作规程、有明细账册),充分发挥救助作用。

  注:其他指标解释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4〕4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0〕17号


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资金风险,规范备用金的使用,特制定《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规划财务司。


  


  附件:1.《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规定》


     2.外业测绘生产备用金使用流程参考图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Aug9,2010123616PM.xls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资金风险,规范备用金的使用,根据《会计法》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备用金是测绘生产单位在开展外业测绘业务时,由工作人员借用的资金。备用金的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第三条 备用金的主要用途为:测绘作业期间发生的外业作业人员生活费用、材料及日常物品采购、零星开支的杂项费用等直接支出。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劳务费(含雇工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通讯费、水电费、青苗补偿费、租赁费、办公用品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等。
备用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四条 备用金的经管人员,由单位审核确定。备用金经管人员因工作调整,应首先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备用金的借用额度应根据生产项目实施的需要合理确定,应与单位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备用金单次借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备用金须存放在经过单位认定和备案的专用银行卡上,由专人保管、实行定期检查。严禁将备用金与个人资金混存混用,严禁将备用金转入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账户。备用金使用批准、经管和使用人员原则上应分设。
第六条 因生产需要借用备用金时,备用金经管人员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备用金借款单,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备用金支付的各种单据、发票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并认真登记备用金辅助账,详细记录支出事项。
第八条 备用金经管人员应及时报账,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报账手续者,停止继续借用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要按月对发生的费用根据支出内容分别进行汇总,填报经费报销单,与原始凭证定期寄(送)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备用金办卡银行、备用金经管人员及时进行对账。项目结束后或年度终了,单位财务部门要对该项目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对备用金余额进行认真核查,备用金余额及备用金产生的利息应全部上缴单位财务部门,利息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备用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各生产单位可结合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