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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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合并,并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未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修正本)

(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

第六条 诊断伴性遗传病和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开展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七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中期以上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有第(四)项情形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理由,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第八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第九条 《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印制。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在15日内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并同手术病志一起存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未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当地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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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3]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江门市资产管理局。市资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根据市委决定,设立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授权市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赋予的国有企业(含授权经营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对市国有企业及其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职能划入



  (一) 将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划入(有关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除外)。



  (二) 将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职能划


入。



  (三)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关职能划入。



  (四)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及市直机关工委协助管理的市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有关职能划入。



  (五)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



  3、制定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六)将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


,并实施监督。



  二、职能转变



  (一)市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资产管理局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资产管理局负责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日常工作,统一受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事务。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市资产管理局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别批复”的原则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审批事项。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资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四)除对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外,市资产管理局还承担指导监管集体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资产的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研究拟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管。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审核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规章制度;考核、推荐、委派、聘任和任免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下同);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交流、待遇、退休等工作。



  (三)负责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市直国有企业所报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


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考核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处、授权经营、清产核资、综合评价、调处纠纷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市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评估体系;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组织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财务稽核,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指导、监管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协调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资产管理局内设2室4科,共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综合、协调、督办、调研、信息、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建设、财务、接待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交往与宣传及编印国企改革简报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组织人事科(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会、青年、妇女、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和纪检工委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对所管干部提出审查、考察、推荐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和交流、待遇、退休工作;组织培训市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企业改革科



  负责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划、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建议;协调审核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协调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工作;协调和落实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综合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协调指导市直集体及其他公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资产管理科



  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调配、授权经营和调处企业产权纠纷等国有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资产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和分析;研究分析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对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编制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决算方案;监管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联系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发展科



  提出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调整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拟定国有资产营运的计划;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研究拟定授权国有企业的设立、撤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的资本营运及结构调整;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计划;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资产的重组和发展;协调利用外资民资对企业的改组改造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稽核监察室



  负责对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稽查、监督、审计、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稽核市直国有企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重大投融资、经营效益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局机关的法律事务;稽核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资产管理局暂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书记),副局长3名,企业工委副书记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市资产管理局的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六、其它事项



  市资产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可在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根据其有关规定要求作相应调整。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3.2.2 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3.2.3 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3.3.1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4 自然灾害等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灾应急响应(Ⅰ级)
  5.2 大灾应急响应(Ⅱ级)
  5.3 中灾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灾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助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通讯和广播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恢复重建
  6.7 应急资金保障
  6.8 信息报送和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和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9.2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保证我市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洪涝、地震、沙尘暴、干旱、病虫害、雪灾、低温冷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1.4 工作原则
  救助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党政军联动”的原则;“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灾及以下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特大灾、大灾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卫生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委、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地震局、气象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局,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呼铁局包头火车站、包头机场公司、包头供电局、包头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包头市商业银行等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组成。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中灾及以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发生特大灾和大灾时,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我市救助应急工作;部署救助应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检查下一级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国家和自治区支援;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自然灾害时,相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救助工作的需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传达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汇集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依据;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理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市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区(旗、县)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自然灾害情况。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自然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 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减灾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主要灾害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重点和期限,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市级主管部门和旗、县、区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自然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2.3 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灾害管理部门,对灾害预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坏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除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外,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当发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乡、镇(苏木)、办事处、村(嘎查)、社区、学校以及重要自然灾害危险地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各项防灾、避灾工作。
  3. 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时,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3.3 .1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害种类;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结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4 自然灾害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Ⅰ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倒塌、损毁房屋3万间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Ⅱ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1—3万间;因灾死亡20-3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Ⅲ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0.5—1万间;因灾死亡10—2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Ⅳ级)。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要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灾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特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2 大灾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3 中灾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灾的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妥善安置灾民的生产和生活。
  5.4 小灾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小灾的救助工作,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妥善安置灾民的生产和生活。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救助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助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救助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包头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武警包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共同做好安置灾民和转移国家重要财产等工作。
  市建委、水务局、包头供电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热、供电、水利等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热、供电、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师生的避险和安全转移。
   市司法局负责劳教场所安全工作,妥善转移和安置劳教人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参与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干旱、暴雨、冰雹、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进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
  市农牧业局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和监督。
  6.4 治安、交通、通讯和广播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维护和灾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人员、物资的运送和灾民转移提供所需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包头火车站、包头机场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的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包头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通讯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因灾损坏的电信和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助工作。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协调落实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恢复重建
  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赈灾资金。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物、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和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并对救灾应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包头市商业银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6.8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灾情信息,并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随时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救助措施,报告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驻包部队和武警包头支队及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援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费用按《包头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市政府和灾害多发区的县级政府都要储备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灾害发生后,确保灾民的生活必需品(如帐蓬、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在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时间内送达灾区。
各级政府要保障专用救灾装备,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7.2 通讯和信息传递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以及互联网等通讯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市民政局成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和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预警、预测、预防、评估和应急救助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救助调查,灾情和救助评估、灾害趋势预测、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大力开展公众和学生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将灾害风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对广大公民和学生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和学生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和学生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情况的发布,按照《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解决办法。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