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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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国务院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第七条 加工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一条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二条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十三条 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承揽方应当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第十五条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十六条 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八条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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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主导政府网站“展示曲靖、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定位,开展好以政府网站为平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以政务公开、为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以及部分中央、省属驻曲单位的网站。

二、考核方式和结果评定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采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相应栏目的方式,开展公众网上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级别:85分以上为A级,84—60分(含)为B级,60分以下为C级。按照公众评议占20%、专家评议占20%、考核小组考核占60%的比例确定最终得分和级别。

部门网站考核按有无行政审批事项分别进行排序,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含)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公众评议占20%、专家评议占20%、考核小组考核占60%的比例确定最终得分和等次。没有行政审批事项部门的最终得分按照实际得分乘1.24计算。

三、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考核内容及记分方法

考核实行累分制,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网站具备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项定位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但每项最低得分不能低于0分,最高得分不能超过100分。每项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即为该考核项得分。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网上服务(权重40%)

主要考核政府部门网站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每个领域服务的宽度(涵盖的广度)和服务的深度(质量)。

1.1办事指南。提供本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时限、承办科室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且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48小时内在网站上予以更新公布。缺少一项扣4分,信息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每项扣2分。

1.2表单下载。提供全部办理事项所需表单下载。缺少一项扣3分,表单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1.3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在线全程办理或网上、网下办理相结合,每实现1项30分,3项以上100分。能实现网上预审的按80%记分,能实现审批进度查询的按60%记分。

1.4服务规范性。部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包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在一级栏目中设有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并作链接,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政府网站域名或子域名。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5分。

1.5其他特色服务。提供其他特色服务的,每项加5分,但加分总数不超过20分。

2.信息更新(权重30%)

2.1更新数量。政府部门网站政务信息的发布、更新数量(以报送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并经采用的为准)。以每月所有参评部门信息更新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2.2发布及时。各类政府信息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作废或无效信息内容及时更新;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新闻报道,第一时间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4分。

2.3资源共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与政府各部门网站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的为10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递减。

3.网上咨询回复(权重20%)

3.1公众参与程度。以本年度所有参评部门网上咨询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2问题答复率。按100分×答复率,得出该项得分。

4.网站访问量(权重10%)

以政府网站所有参与考核部门网站的每月平均访问量作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内容和记分方法

考核实行累分制,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网站具备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项定位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但每项最低得分不能低于0分,最高得分不能超过100分。每项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即为该考核项得分。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网上服务(权重40%)

主要考核政府门户网站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每个领域服务的宽度(涵盖的广度)和服务的深度(质量)。

1.1办事指南。提供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时限、承办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且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48小时内在网站上予以更新公布。缺少一项扣4分,信息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每项扣2分。

1.2表单下载。提供全部办理事项所需表单下载。缺少一项扣3分,表单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1.3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在线全程办理或网上、网下办理相结合,实现1—6项20分、7—10项60分、10项以上100分。只能提供网上预审和审批进度查询的按60%记分。

1.4服务规范性

1.4.1索引和快速定位。能够为服务项目提供准确、便利、快速的索引和在线服务项目的快速定位;办事指南、问题解答(FAQ)、服务项目等处设有相关链接;具有常见问题解答和政策、法规查询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1.4.2分类规范。关键服务对象全面;针对每类具体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全面,分类规范;在具体的服务对象中,服务内容系统、全面。分类混乱或服务对象不全面的,根据严重程度扣减本项得分。

1.4.3服务质量控制。在线服务标准明确,可提供一种或多种便捷的服务质量反馈途径;定期检查、评估在线服务质量制度完备,执行、记录情况良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1.4.4统一标识。网站的首页的显著位置包含市政府门户网站的LOGO标识并做链接,位置设置和方法合乎规范;网站的LOGO设计独特美观,简单易记,与网站联系紧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4.5统一对外公务专用电子信箱。门户网站上设有对外公务专用电子信箱;有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信箱的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对外公务信箱的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5互动交流。根据需要,开展在线解答网民问题和设立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双向互动服务。分别提供实现咨询、建议、投诉、举报功能或其他专门服务的信箱,有使用说明和功能介绍。

1.5.1管理审核制度。设有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审核网上互动交流活动,并对参与部门的答复率和办结情况定期督查;在相关网页明确问题回复的时间承诺,有例外的应特别说明;信箱安全和网民信息的保密机制健全;网民提交问题后可查询问题的处理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5.2公众参与程度。以本年度所有参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咨询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1.5.3问题答复率。按100分×答复率,得出该项得分。

1.6其他特色服务。提供其他特色服务的,每项加5分,但加分总数不超过20分。

2.政务公开(权重25%)

2.1内容全面。机构设置、政策法规、领导分工、人事任免、政府会议、政府工作、政府采购、财政投资、预决算报告、规划、决策公开等指标项的网上公布内容全面、完整、详实。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2.2发布及时。各类政务公开信息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作废或无效信息内容及时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每项扣4分。

2.3内容准确。政务公开内容准确;摘要、节选把握准确,无隐含未说明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4分。

2.4资源共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所有部门子网站都能够与门户网站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的为10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递减。

2.5信息更新数量。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务信息的更新数量。以全年所有参评网站信息更新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服务意识(权重20%)

考核政府门户网站“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和政府网站自身定位及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的情况。

3.1网站设计

3.1.1网页区域划分。网站页面布局风格协调统一,能够体现网站的内容与服务功能区域的划分;各层级页面中均包含相应的功能设置,便于使用;各层级页面附加功能区的布局相对固定。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3.1.2频道和栏目设置。网站首页及频道栏目的设置能够体现网上服务、政务公开等网站重点内容,有频道及栏目划分标准的设计文件,服务对象定位清晰,功能流程合理、易操作。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3.1.3网页效果。网站标识统一,各层级页面均包含协调一致的标识图案及文字;有统一的色彩风格和主色调,能体现网站的特色,各页面配色服从总体色彩体系;页面设计整齐,无变形的页面和文字,没有表格错行、文字错位等现象。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3.1.4页面浏览兼容性。所有的网页和服务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下的主流浏览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3.2公众参与程度。以规定时段内统计的网站平均访问量作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3网站无障碍度

3.3.1网站导航。有详尽的网站地图可供查询,并能链接到相关内容;频道相互导航便捷,可以方便地前往主要的频道;网站各层级页面在显著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包含重要站外相关链接地址,名称及链接地址完全、正确;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3.3.2信息检索。网站数据库具备检索功能,检索功能支持多关键字和分类检索;具备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并提供互联网检索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3.3.3常见问题解答。对访问网站的浏览器技术问题和网站功能使用方面有准确、详细的使用帮助或说明,并能够及时更新内容,对复杂问题能够提供在线演示或流程引导。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网站管理(权重15%)

4.1内容管理系统。采用内容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和发布网站内容;内容管理系统具备完善的用户分级管理、日志管理、内容发布审核和流量分析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2域名管理。网站英文域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标准的政府网站域名,与地名联系紧密,简单易记;中文域名能体现地域名称和政府网站特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5—30分。

4.3安全管理。有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的政府网站安全技术要求的安全需求分析报告,配备使用网络安全设备,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方案;网络安全方案的实施有监控和完整的实施记录;有应急响应预案,并有定期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4县(市)区网站建设管理。制定完整的子网站的建设规范和管理制度;主要职能部门建立独立管理的部门子网站;子网站有明确的运行和维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与门户网站页面相呼应。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5机构和人员建设。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网站资源信息数据库和网站全面管理工作;同时能联合各个职能单位参与网站建设;定期组织网站人员参加电子政务和网络建设的相关培训,每人每年平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6制度建设。有详细的网站长远规划,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和审核、信息存档、内容监管、网站安全、网站应急制度,以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相关制度;互动交流栏目的信息有定期审核、整理和分析机制。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7用户信息保护。在首页有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明示和链接,明示的内容符合要求;运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对用户信息的使用限定在工作权限内,并制定使用用户信息审核制度;不存在未经过用户许可公开其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其信息的问题。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8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站建设与管理中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注意保护他人软件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且在发布信息时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五、建设管理措施

(一)网站规范。由市信息产业办牵头,对市内网站进行调研,分别对已建网站域名、版面、栏目、内容等进一步规范。

(二)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现有的软件及硬件资源,在网站开发上尽可能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统一模板。

(三)网站管理。建立网站协调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网络管理、网站安全等例会,及时通报、交流网站管理情况。

(四)人员培训。各部门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市信息产业办组织网管人员及信息员培训,保障网站信息更新及内容维护。

六、考核时间与步骤

(一)日常检查。由市网络管理中心依据考核办法每日对各单位网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从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数据平台动态采集指标数据,每月为一个采集周期,并将采集的数据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阶段检查。根据需要,市信息产业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网站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三)单位自查。12月下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考核小组。为鼓励创新,为公众提供更好服务,部门可以就自己的特色服务和栏目写出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考核小组申请加分。

(四)年终检查。次年1月,市信息产业办组织专家、网民对每个网站进行评议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网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并在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











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考核事项加权表






























































40%
1.1办事指南
20%


1.2表单下载
20%

1.3网上办理
20%

1.4服务规范性
10%
1.4.1索引和快速定位
20%

1.4.2分类规范
40%

1.4.3服务质量控制
15%

1.4.4统一标识
10%

1.4.5统一对外公务信箱
15%

1.5互动交流
20%
1.5.1管理审核制度
20%

1.5.2公众参与程度
30%

1.5.3问题答复率
50%

1.6其他特色服务
10%















25%
2.1内容全面
30%

2.2发布及时
20%

2.3内容准确
10%

2.4资源共享
30%

2.5信息更新数量
10%










20%
3.1网站设计
35%
3.1.1网页区域划分
25%

3.1.2频道和栏目设置
30%

3.1.3 网页效果
25%

3.1.4页面浏览兼容性
20%

3.2公众参与程度
25%


3.3网站无障碍度
40%
3.3.1网站导航
35%

3.3.2信息检索
35%

3.3.3常见问题解答
30%















15%
4.1内容管理系统
20%


4.2域名管理
10%

4.3安全管理
10%

4.4网站建设管理
15%

4.5机构和人员建设
15%

4.6制度建设
10%

4.7用户信息保护
10%

4.8知识产权保护
10%









附件2


市直部门网站考核事项加权表


一级指标
所占分值
二级指标
所占分值

网上提供服务
40%
1.1办事指南
30%

1.2表单下载
20%

1.3网上办理
20%

1.4服务规范性
10%

1.5其他特色服务
20%

信息更新
30%
2.1更新数量
30%

2.3发布及时
20%

2.2资源共享
50%

网上咨询服务
20%
3.1公众参与程度
20%

3.2问题答复率
80%

网站访问量
10%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除节、假日外,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开放”。修改为:“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除节假日外,营业性录像放映和桌(台)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并增加一款:“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作为本条第三款。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的,同时责令停业或限期迁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迁移。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证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