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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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六、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采用抽样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从2006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改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果,列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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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人的形象亟待保护
杨 涛
昌平老北京微缩景园外的漱芳斋饭庄,自称是扮演过毛泽东的特型演员孙某,在游客就餐间隙,装扮成毛主席,模仿其语言举止,表演节目。之后,游客可以到后院与孙某合影,每次交费20元。(《新京报》4月25日)
对于孙某装扮成毛主席与游客照相收钱,部分游客觉得非常不严肃,有损伟人形象;而旅游和工商管理部门由于没有相关法规,对此束手无策。事实上,不仅在漱芳斋饭庄,在许多旅游景点,这种装扮成伟人的形象,以此来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伟人的形象一时成为大众娱乐对象和某些商人生钱的手段。
然而,对于这种装扮成伟人的形象来牟利的现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却还很难界定:说他是侵犯伟人的名誉权,但他没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刻意丑化伟人,使伟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说他是侵犯伟人有肖像权,事实上他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伟人的肖像。然而,这种以牟利为目的,装扮成伟人的形象进行各种表演的行为,即使是没有刻意丑化伟人的举动,但在无形中也使伟人的形象受损,成为一种娱乐手段,这与经过专门训练过后的进行严肃艺术创作的特型演员是不同的。在民法理论中,形象可以认为是一般人格权的一种,暂时没有被法律明确指出,但并不等于不予以保护,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形象不受他人丑化和复制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称为形象权。
但是,许多被装扮的伟人是已逝者,死者并不享有形象权,对死者形象的侵犯,可以认为是对跟死者有关的生者精神利益的一种损害,侵犯的是生者的形象利益承受权。就伟人而言,对于伟人的形象利益的承受权,就不仅仅是伟人后代人的权利,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伟人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某一种精神的体现,打下了一个时代的烙印,其精神财富为国家和社会的每一个人所继承,而其形象也作为全社会的精神财富之一为每个人所接受和尊重。
因此,作为全社会的精神财富之一的伟人形象权受损,作为国家机关就有责任来保护。一方面,我们呼吁能完善法律,将以牟利为目的,装扮成伟人的形象进行各种表演等行为规定为是违法行为,赋予工商机关查处的权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益的保护者,也可以代表社会公众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当然,伟人的后代也完全有权以诉讼的方式维护伟人的形象,和自己的伟人形象利益的承受权。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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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查处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本规定所列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分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
主管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定的理由而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处分。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八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的主管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调查处理有关举报事项时,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其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当将处理建议所依据的有关材料移送接受处理建议的机关。
接受处理建议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作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被处分人对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同级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
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处分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