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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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告

2002年 第 6 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3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类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的羊毛、毛条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三条 2003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试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计委按先来先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区分A类配额和B类配额分别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当分配的数量累计达到2003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时,即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四条 2003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7.57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9.5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7.62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3.4万吨。
  第五条 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
  (一)2002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2002年未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以羊毛、毛条为原料且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第六条 申请条件(包括A类配额和B类配额)。
  (一)2003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三)2000-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违规记录;
  (四)企业2001年度年检合格。
  (五)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记录。
  第七条 A类配额申请者按属地原则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所在地授权机构递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A类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数量:
  (一)有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量不得超过2002年实际进口数量(不包括代理进口数量)。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200吨的可按2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数量不超过200吨。
  第九条 获得A类配额的最终用户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第八条规定的限制数量的进口,可在9月30日以后继续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
  第十条 授权机构在受理A类配额申请者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国家计委终端显示时间为准。当国家计委终端显示的关税配额余量为零时,停止接受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在收到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在收到国家计委A类配额的批准通知后,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十四条 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且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省级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附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后并查询仍有加工贸易配额余量,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B类配额有效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国家计委将予以收回,并将其加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八条 对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国家计委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证明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关。逾期不交还的,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羊毛、毛条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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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处理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处理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企业职工下岗分流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好下岗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在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核定出企业所需的人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情况,提出下岗及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包括拟下岗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及促进再就业的
措施,并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代会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再实施。
第三条 企业一次性下岗分流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或者一次性下岗分流人数超过50人,其下岗分流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以下人员下岗进中心:配偶方已经下岗的职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单亲抚养子女或赡养无经济来源老年人者。
第五条 对于以下人员,企业不得安排下岗进中心:
㈠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限内的;
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职工和中心签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下岗职工不愿变更劳动合同签定《协议》进中心的,以及已经进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 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所签的协议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其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不满三年的,协议期应与合同期限一致。协议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与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下岗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中心缴纳。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缴交。
第八条 进中心协议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企业与职工签定内部退养协议,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的70%。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企业承担。住
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缴交。
第九条 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中心介绍就业或不参加中心组织转岗培训的,企业和中心可以依据《协议》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企业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职工进中心后在其它单位重新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职工在中心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进中心后在本企业重新上岗的,《协议》中止,由企业和职工按照新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职工再次下岗的,继续履行原《协议》。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交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对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对于办理“停薪留职”、“离岗挂编”、“长期外借”、和“放长假”等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停止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解除、终止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财政部门可按“三三制”原则,将其在中心期间可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剩余部分,拨付给企业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职工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在本企业的劳动关系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情况。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的,企业应在证明书中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第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15日内办理移交职工档案手续。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提供档案寄挂服务,市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可提供代缴养老、医疗保险服务,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下岗分流人员在原企业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的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或在房改时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下岗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负责所属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工作,重点做好重组、兼并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3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3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等选举单位分别选举产生。共选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9名,天津市选举的代表谭绍文、内蒙古自治区选举的代表杨秉祺在选出后逝世,实有代表2977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297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现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