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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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园林局


湛江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必须办理进湛年度备案手续,持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核发的《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湛登记备案通知》,方可进入湛江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
  二、进湛备案企业资质要求。省内企业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省外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三、进湛备案企业人员要求。驻湛机构需配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
  1、三级企业配置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师1人,园林工程师 不少于2人。
  2、二级以上企业配置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其中建筑师1人,水、电工程师1人,园林工程师3人。
  四、办理备案必须提如下申请资料
  1、市外进湛施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市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表(一式三份)。
  3、《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
  6、企业在湛江市银行开户证明。
  7、企业施工业绩材料:一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二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三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
  8、驻湛机构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管部门颁发的租期在一年后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9、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湛负责人的委托书。
  10、企业驻湛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人员任职书、在湛身份证或有效期在一年后到期暂住证、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
  11、企业驻湛江备案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社保证明。
  12、上述所有文件、证件等材料均需准备原件核对。
  五、企业必须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不得伪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这二年内取消在湛施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一位技术负责人只能承接一个工程。特殊园林需承接第二个工程的,应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市政园林局审查同意后,才能参加第二个项目的投标,但一位技术负责人最多只能承担二个工程项目责任。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园林窗口报送申请资料。
  2、市政园林局到申请单位驻湛办公场地核查。
  3、市政园林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办理,申请单位到市政园林窗口领取批复件。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
  九、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湛后,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清除出本市园林绿化市场:
  1、未经备案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超过核准经营时间承接工程的。
  2、非法挂靠,非法转包,转借、出卖证件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的。
  十、市招投标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审查市外进湛施工的园林绿化企业准入制度,未办理进湛施工备案手续的市外企业所取得工程项目中标标书一律按废标处理。
  十一、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3月30日颁发《关于加强市外进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市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表.doc》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二〇〇六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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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 文件
     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委)、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有关
部门,有关学校、有关单位: 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
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生产、服务第一
线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缓解劳动力市场上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人才紧缺状况,我们决
定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
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制度创
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以经
济结构调整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引导职业院校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
需要出发,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
位,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要把提高学生的职业
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实践教学,努力造就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
技能型人才。
  二、目标任务 
  适应我国现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际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技能型人才的紧缺
状况和相关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优先确定在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
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四个专业领域,在全国选择确定500多所职业院校作为技能型紧缺人
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建立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有效加强相关职业院校与各
地推荐的140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不断加强基地建设,扩大基地培养培训能力,
2003-2007年相关专业领域共输送毕业生 100万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共提供短期技能提高培
训300万人次,缓解劳动力市场上技能型人才的紧缺状况;发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
地在探索新的培养培训模式、优化教学与训练过程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对社会
和企业需求的反应能力,促进整个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当地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
的优先专业领域,并在职业院校确定一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与企业等用人
单位的合作,培养大批当地劳动力市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基本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
才的需求。
  三、实施措施 
  (一)建立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机制,实行根据企事业用人"订单"进行
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 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拟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确定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
作为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能型紧缺
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另行文)。参与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
和在职职工的培训提高,与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并要
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知识技能
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习成果评估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企事业单位有责任为合
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应接受教师和学生进行见习和实习。职业技术院校要关
注企业需求变化,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
行业与企业要支持相关职业院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探索,建立主要由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
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实施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
  为了适应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要求,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职业院校数控技
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和护理专业领域的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
训指导方案 (另行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
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
过程,采用先进的教学模式,重视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院校要按照企业对
技能型人才的实际要求来安排文化基础课程,防止盲目加大文化基础课程的比重,削弱职业
技能训练,片面追求对口升学考试的做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要支持职业院
校根据实现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文化基础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进行必要调
整。相关职业院校有权自主决定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专业的学生是否参加文化课程统一考
试。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时,要按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确定考试科
目和考试标准,要有利于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训练目标,防止把职业
教育办成应试教育。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满足就业需要,有利于提高
学生职业能力,有利于办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完善对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机制,要把毕业生专业基本对口的就业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主要依据。 
  (三)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扩大相关院校的自主权。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推行学分
制等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支持院校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
要,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对于相关专业领域各个年级的在校学生,
职业院校要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尽快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职业院校要努力扩大专业教育资源的服务范围,及时把相关专业领域中的核心教学与训练项
目用于企业在职职工、转岗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培训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
  (四)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
  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加强学
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要建立学分转换等相应的机制,把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
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和合作企业的用人要求结合起来。在学历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
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方面为学生获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使学生在取得学
历证书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
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
  四、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
根据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知识、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
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
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
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委托国家重点建设的职业教育师资
培训基地及国家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与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和单位合作,在
2004年将相关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轮训一遍。积极创造条件,
选拔和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出国进修。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建设符合教育
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要关注相关专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
教学内容,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按照职业院校国家规划教
材的管理原则,组织开发和编写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教材。各地和职业院校要注意在现
有教材资源中选用适合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教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和编写实
验教材、校本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专业教学提供丰富、多样和实用的教学材料,丰富
教材形态,建立具有明显特色的教材体系。 
  (二)加大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 
  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为"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
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改善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
教学和训练条件、支持教师培训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职业院校专业
建设的投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职业
院校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等,在经费安排上要向承担技
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倾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也
要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倾斜。相关的职业院校要优先保证技能型紧缺专业的经费投入。 
  (三)加强领导,促进"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顺利
实施。 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对于促进我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
重要意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
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并与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相结合。要加强对当地
相关院校和专业的宣传、支持和安排相关专业优先招生,并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
务。要发挥专家咨询组织的作用,开展相关领域人力资源需求的调研,指导专业课程和教材
的开发,保证各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的质量。要及时总结实施"职业院校制
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经验,并及时推广到其他院校和其他专业领
域,推动职业教育更加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紧缺人才的需要。

                      教育部
                    劳动保障部
                    国防科工委
                    信息产业部
                      交通部
                      卫生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关于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41号
《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郑州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北至二马路立交桥南桥头,南至大同路南侧沿街单位和一马路邮政局南围墙,东至福寿街东侧石,西至火车站范围内的区域。

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火车站地区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

(二)负责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火车站地区的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

(四)负责火车站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火车站地区文化市场管理;

(六)负责火车站地区价格监督管理;

(七)根据相关部门委托,负责查处城市管理、卫生、价格、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公安、工商行政、交通、民政、卫生、价格、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设立或派驻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法对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进行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应当与管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车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

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维护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

第二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位于或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发现损坏市政、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广场、道路等市政设施。

单位或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广场、道路或进行道路挖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广场、道路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地点或扩大占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

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施工。

占用广场、道路期满或道路挖掘结束,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对损坏广场、道路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九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市政设施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牌)、停车场等设施,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并服从全市统一规划。

第十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绿地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绿地设施;

(二)在树木上架设电线或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四)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拆除花坛、花带、草坪;

(五)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三)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四)长途营运客车在站外停靠或上、下乘客;

(五)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及其他工作,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位于或进入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火车站地区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美观,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在火车站地区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擤鼻涕;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随地抛撒丢弃或者从机动车、建筑物内向外抛撒丢弃废弃物;

(六)冲洗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

(二)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三)擅自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或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

(四)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设置燃煤炉灶或垃圾道;

(五)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

(六)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或擅自悬挂非广告类宣传品;

(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杂耍、卖艺;

(二)扒捡垃圾;

(三)在喷水设施内洗涤物品或洗澡;

(四)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由管委会进行劝阻或予以制止。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管委会和火车站地区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火车站地区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经营秩序、交通运输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制度,维护火车站地区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火车站地区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文化市场、价格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流动兜售物品;

(二)露天烧烤或无证设摊经营;

(三)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无证提供劳务、中介等经营性服务;

(五)倒卖车票、发票等有价票证;

(六)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七)为营运车辆拉客、叫客;

(八)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九)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欺骗旅客、讨要钱物;

(十)摩托车、三轮车载客经营;

(十一)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建筑施工,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在火车站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管委会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二十四条 对在火车站地区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第二十五条 在火车站地区从事经营性行李搬运等劳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到管委会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十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违反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文化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市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七、八、九、十一项规定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管委会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罚款、收费或扣留车辆的;

(二)刁难当事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