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庆义诉争房屋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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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庆义诉争房屋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庆义诉争房屋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1953年12月12日来呈收悉。我们认为刘庆义与原辽宁省教育会间的契约,由1929年到1944年即满15年期限。在满期后,因为日冠占据沈阳关系,未能收回。迄今刘庆义已多利用近10年。解放后该房应归全国人民所有,由人民政府收回,毫无问题。而刘庆义拒绝交房,显属不合。其对于该房产所有权的要求,应予驳回。至其所欠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其宅交房人情况下,稍加照顾亦可。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处理刘庆义房产问题的请示 法督字第4923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29年刘庆义由原辽宁省教育会租得土地一段,建筑楼房一栋,坐落沈阳大街52号。当时双方订立契约规定租期为15年,除每年建筑主应纳地租大洋1860元外,期满后建筑物无偿由土地所有人收回。此契约订立两年后即逢“九一八”事变。1938年刘庆义又与伪满奉天县教育会重订契约,除将每年租金改为700元外,另外又规定新契约订立后,如有新建时,当租期届满新建筑物由土地所有人按时价收买,其他各项仍按原契约规定执行。1945年日本投降后,原教育会向刘庆义提出交房问题,双方争执未获解决即逢沈阳解放。解放后刘庆义仍依1938年订立的契约向房产管理局登记,当时由于该局工作人员马虎未发现原契约规定“15年满期后该土地上建筑物应由土地所有人无偿收回”。遂于1951年6月发给刘庆义房屋执照,确定了产权。当“三反”、“五反”运动中经群众揭发,市政府研究后于1952年收归公有。刘庆义拒不执行也不纳租,曾多次提出意见:认为原契约规定“每年交纳地皮租金,15年满期后由土地所有人无偿收房”,是带有封建剥削性质,不合理的契约,报上曾公布过,这样不合理的契约,如果有一方提出异议,应考虑更改。
我们对这个问题在处理上没有把握,特呈请批示。
195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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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为了做好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工作,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粮油科技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在粮食部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干部的职称,在国家没有颁发统一规定之前,暂参照中国科学
院印发的科学研究人员技术职称有关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研究技术职称;从事粮油加工、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和仓厂工程建设的技术干部,按照《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工资仍执行原规定的“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印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补充说明》、《说明之三》,均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工程技术干部。
在对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进行套改工作时,将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根据(56)人劳安字第163号通知评为国家技术六级以上的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至九级技师、技术员套改为工程师,十至十三级技术员套改为助理工程师,十四至十六级助理技术员套
改为技术员。
为便于各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工作,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了《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供各单位参照施行。

附件: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
第一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条 确定和晋升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粮油检验、防治工作的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技术能力,能胜任以下技术工作的,确定为技术员。
检验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各种主要粮油品种、熟悉感官鉴定方法,能运用简易仪器进行物理或化学检验工作。
防治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主要储粮害虫及其生活习性,熟悉清洁卫生、物理机械防治方法,了解常用药剂、药械使用方法,进行一般化学药剂防治工作。
第四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四年制高等院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以下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熟悉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规章制度和有熟练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能根据原则指导制订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独立进行工作,解决一般技术问题;
(四)能指导技术员进行工作;
(五)能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晋升为工程师:
(一)熟悉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解决业务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掌握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三)熟悉国内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编制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和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四)在培训技术人才,进行技术指导方面,做出成绩;
(五)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一)有系统的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写出较高水平技术总结,能解决业务上重大技术问题;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内外粮油检验、防治技术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全面技术工作和编审技术业务规划、计划;
(三)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
(四)在指导和传授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力量方面,做出成绩;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健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可评定为技师。



1980年9月22日

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已失效)

财政部


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3年9月6日,财政部

我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区、部门来电、来信反映,新制度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政策衔接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更新改造基金出现赤字后,能否冲减国家资金?
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如果更新改造基金为赤字,可在转入资本金前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二、资本金出现负数怎么办?
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转帐时,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在衔接转换时可能出现的负数,属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在资本公积金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在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三、原职工福利基金按照(93)财工字第199号文件规定冲抵后仍是赤字如何处理?
企业按(93)财工字第199号文规定的专用基金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以允许冲抵的专用基金不出现赤字为原则。职工福利基金如按规定冲抵后仍有赤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费用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四、(93)财工字第199号文件规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其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是分项结转还是加总结转?
上述几项专用基金应加总结转。
五、(93)财工字第199号文件规定,已完工项目的长期负债利息,经过批准冲减专用基金结余,其专用基金范围是否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应包括更新改造基金,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
六、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于过去没有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继续提取折旧?
这部分固定资产,应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提足应提折旧为止。
七、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是否允许继续提取折旧?
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不得继续提取折旧。
八、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化工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法,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包括盐化工、煤化工、油化工、气化工?
凡是化工生产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都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法。
九、城市公用企业新制度执行前的管网基金和固定资产复置金结余应如何处理?
这些专用基金原则上应按其性质分别处理。其相当于折旧的部分转入累计折旧;相当于修理费用的部分转入预提费用。具体处理办法由主管财政机关予以核定。
十、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有些在新制度中没明确列支渠道,应如何处理?
这些费用主要有:企业缴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安属委员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原规定分别在企业专用基金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团体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十一、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联营企业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后,原“先分后税”办法是否一律取消?
按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办法,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因此,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后,除今后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不再实行“先分后税”。
十二、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或低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缴或退还部分所得税?
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得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企业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使得实际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不再补交所得税。
十三、企业1993年1至6月份的利润能否进行清算?
除另有规定外,1至6月份的经济事项仍应按原规定处理,6月底除了按国家有关衔接文件规定进行调帐外,不能对利润进行清算。
十四、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但按规定免缴所得税。
十五、能否将公益金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按新制度规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能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十六、哪些企业可以实行税前还贷?
实行税前还贷的企业是指财政部门在核定企业收入分配上缴体制时允许实行税前还贷的企业。
十七、企业新产品按规定减免的流转税,过去是转作为专用基金,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执行新制度后应如何掌握?
按新制度规定,企业减免流转税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因此,新产品减免的流转税也应作为销售税金的减少,相应增加利润处理。
十八、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出现短包,过去规定要用自有留用资金弥补,新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后应如何处理?
新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如果出现短包,应用盈余公积金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