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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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04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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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新建长白山民用机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吉政文〔2004〕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旅游机场,场址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河镇东南直线距离10.6公里处。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C,设计机型为B737系列飞机,跑道长26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54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80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800平方米,站坪面积520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通信、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0980万元,资金来源为: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10000万元,其余由吉林省自筹解决。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要制定必要措施,切实做好该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并严防灾害发生。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经贸环资〔2007〕145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沿淮各市经贸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联系人:高荣华 电话:86635741)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组织。

  二、验收依据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二)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已经通过审计;

(五)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七)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 项目工艺水平、处理效果及处理能力情况(水及水污染物循环利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试运行3个月,运行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市经委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并审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运行监测报告和审计意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审议工程决算报告,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运行效果和投资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书报省经委。

省经贸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书做出验收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罚 则

第八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视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工程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投资严重偏离批复概算而未报告的、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问题,给予处罚,国债资金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