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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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兰政发〔200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奋斗目标:继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完成省上下达的控制指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平均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3.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2005年起,凡在我市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设立的企业应依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在6月底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高危行业生产活动。
  4.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设备设施。对现有年产量3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制定规划,力争3年内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露天采石(砂)场年开采量必须达到5000立方米以上、采土场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规模。现有合法采石(砂、土)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上述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5.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的论证和评价。对未通过论证和评价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投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将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方法,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
  7.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高危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根据国家、省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在全市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9.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建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自我约束机制。
  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4〕9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大力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由企业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在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底由安监部门退还或转为来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高瓦斯矿、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按吨煤6元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煤矿维简费按吨煤10.5元提取。非煤矿山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2% 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运输企业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1% 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使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整改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构建齐抓共管的格局
  13.各级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突出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衡量和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14.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并按照《兰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被 “一票否决”的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进、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各县、区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5.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优势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推介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高市民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不断增强全市人民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或讲座,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工会、共青团要围绕安全生产主题,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通过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五、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1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2005年内建成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2006年建成市、县区安全监管信息联网系统,并与省上联网形成三级安全监控网络体系,提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17.全面启动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优先安排 1-2个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积极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科技攻关,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8.加快安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资源,采取委托定向培养、选送在职人员深造等方式,以及通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途径,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认真贯彻国家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任用和管理制度。同时,从大力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干部素质入手,抓好我市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9.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同时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事故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隐患举报奖励、安全技术推广、安全培训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有关部门可采取财政贴息、建立引导资金等方式,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年也要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安监部门正常履行职责。
  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20.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深化。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周密计划,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县区每年要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信息更新和定期开展安全评价的制度。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由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基层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七、完善监管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
  22. 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力量,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立健全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技术装备。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社区(村)应当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在全市上下真正形成权责明确、覆盖全面、结构合理、保障有力、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八、强化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肃行政责任追究
  23.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监管。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要突出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严格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从严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2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批准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坚持 “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凡发现一个县、区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开采的矿山,一个县、区存在3处、一个乡、镇(街道)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县区、乡镇(街道)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2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或市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行政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及在市安委会会议上做出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位置,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提前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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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意见》,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包括行业组织,下同)的合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搭建平台,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职业院校、企业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明确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计划。
第五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二章 职业院校的责任
第六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养。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实习、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招生、就业、师资培训、职工继续教育、技术开发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第八条 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面向“三农”,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要安排学生定期到企业进行教学实习,毕业年级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顶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强化企业优秀文化与学校文化相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习惯,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从学校到企业的跨越。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必须统一办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并指派指导教师。投保费用按学校与企业协议执行。实习学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教师到企业实践,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合作企业的职工到学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统筹考虑培训费用与实习费用。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企业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要积极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训)室或生产车间(校中厂、厂中校),合作兴办技术研发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企业应积极支持职工担任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妥善安排其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接纳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制度。积极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并做好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对顶岗实习的,按协议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
第十七条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计划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每天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参与教育教学评估、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用于校企合作的支出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基地,由政府统一授牌;对在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力度,要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训)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定期组织对校企合作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人社、发改、财政、工商、工信、商务、税务、科技、农牧、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对职业院校兴办的生产性实训机构,在税务、工商登记等方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育、人社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条 发改、商务、农牧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处理。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如过去的自行车一样飞到我们千家万户,但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也大幅提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时常会出现了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笔者现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地位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案情:张某自有一辆东风牌货车长年下乡收购大豆,车主张某雇李某为其开车,一日在收大豆的路上该车与相向的一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农用车车主当场死亡张某与雇佣的司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三轮车负主要责任,东风货车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该案如三方均起诉应如何处理?该案当中的三个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农用三轮车的损失应由张某赔偿,司机李某的损失应由张某赔偿。那么张某的损失谁来赔偿呢?《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何为重大过失,就是在此事故当中应负主要责任,但该案恰恰是负了次要责任。那么司机在此次事故当中就一点责任就不用负了吗?张某在此次事故当中也是受害者,他在此事故当中受伤后也应是原告,但被告应列谁呢,列农用三轮的车主,那么只能得到主要责任的赔偿,列司机?司机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当中肇事,按规定应雇主承担责任,那就是说张某本人要承担次要责任,而在此事故当中张某是无责任的,为什么不能得到全额赔付呢?司机在此事故当中是应负次要责任的,但其在得到赔付之后就再也不用拿钱了,也不用承担自己在此事故当中的过错责任了。在此笔者要谈几点看法:笔者认为农用车主的赔偿和司机的损害赔偿依法有据,在此就不多谈。现就车主被雇员撞伤的法律责任,说一下个人的意见。本人虽查阅了很多资料但未看到明确的规定,故自说自话以供探讨。我以为该案是一个侵权案件,是由农用三轮车的车主的行为和司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司机在此次事故当中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责任。司机在此事件当中存在过错,只单存因为与车主是雇佣关系就可以逃避责任,这与立法精神也是相违背的,雇主因雇员工作当中出现损害他人的情况由雇承担责任,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很好的实现,而并不是让司机逃避责任。虽司机在此事故当中是承担次要责任,但其是有过错的,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人们只需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需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侵权法上,典型地表现为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而《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此处的重大过失,本人认为是有问题的,司机没有重大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雇主在车上坐着无责任却要对自已的伤情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得到完全的赔付是不公平的。司机在此事件当中负次要责任,对于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你一个次要责任就不用负责了吗?是侵权人就要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责任,不能以是否重大为依据。在此笔者见意修改《解释》第九条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本人认为该案张某起诉应列农用车车主和司机李某为共同被告为益。

  【作者介绍】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