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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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财税〔2002〕81号


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家文物局和国有博物馆接受境外捐赠和追索归还的我国文物入境免除进口税收的请示》,特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并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永久收藏和展示、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文物包括:
  (一)1949年以前中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制品等;
  (二)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三)原产于中国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外机构、个人将合法所有的中国文物无偿捐献给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归还是指境外机构、个人将持有的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无偿交还给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追索是指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从境外索回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中国文物,需要办理免税的,应在文物入境的一个月前,向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书面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性质和法人代表;
  (二)境外机构、个人出具的愿向本单位捐赠、归还所持有的中国文物的书面证明;
  (三)拟接受的文物的特征、价值的详细资料及清晰的彩色图片;
  (四)文物拟入境的口岸;
  (五)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接受文物的书面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承诺接受的文物将为本单位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的有关材料;
  (七)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关接受文物入境免税的申请,应在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需要办理免税的,应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书面承诺将此文物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向公众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捐赠、归还和追索的中国文物入境,或已同意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的文物入境免税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允许进口证明》和由指定的鉴定专家或授权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员进行鉴定的《委托书》。进口单位凭上述文件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出具《允许进口证明》和《委托书》的具体单位名称、印章印模和证明函、委托书格式,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由海关总署通知进口地海关备查。
  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专家或授权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鉴定员、接受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上述进口文物到货后,应持前款所述的《委托书》联系进口地海关安排对有关文物进行现场鉴定,鉴定合格后向海关出具《鉴定合格证明》(证明函格式、有关专家和鉴定员名录应事先向进口地海关备案)。海关凭《允许进口证明》和《鉴定合格证明》办理进口免税验放手续。对鉴定不合格的文物,海关通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处理。有关口岸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第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免税入境文物后,应在15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并编写详细档案,将档案副本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第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藏免税入境文物,并仅用于非赢利性的展示、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不得将其出售、赠送、抵押。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免税入境文物的保藏、展示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免税入境文物出售、赠送给非国有单位、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免税入境文物出售、赠送给国有单位的,或将免税入境文物抵押的,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追回文物,另行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并对原收藏单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免税入境文物用于赢利性活动的,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其予以改正,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对收藏单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将文物另行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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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的人员,所担任职务属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的有关规定,凭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的任职通知办理;其他
人员,由企业直接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精神办理。
二、已从京外选调担任在京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所担任职务拟列入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在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没有重新任命之前,由企业提出,经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确认后,按人调发〔1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上人员家属及子女的随调、随迁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5月27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公文是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载体和工具,公文处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公文质量,审计署制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多数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文处理工作总体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违反公文处理规则,文件质量不高的情况屡有发生,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应予认真纠正。
  一、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政工作行文混淆。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党政分开的原则,但是有些特派员办事处却以特派办的名义、使用行政公文向审计署报送应当向审计署党组请示、报告的工作。
  (二)权力主体不明,行文关系错误。审计署或审计署党组是接受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请示、报告事项的领导机关。但是一些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却向审计署的厅、司、局行文发函,请示、报告工作。也有些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内设部门,以处室的名义向署的业务主管部门行文,请示、报告本应以机关名义向审计署请示、报告的工作。
  (三)“一把手”未履行签发上行文件的职责。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上报审计署的文件应当由审计机关的“一把手”签发。但是有些审计机关上报审计署的文件,却是“一把手”在岗的情况下由副职签发的,有些单位甚至授权非领导职务人员签发上行文件。
  (四)违规报送文件。有些审计机关绕开正常管理渠道,把本来应该上报审计署的文件直接寄送给审计署的业务主管司局、处室甚至个人。
  (五)越级报送文件。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审计署只接受省级审计机关上报的文件。但是有些市(地)、县级审计机关越级向审计署报送文件。
  (六)错用文种。以“函”或“会议纪要”代替“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不分,用“报告”请示工作,或者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七)错用文件格式。主要是用文件的格式发函,混用上行文件与下行文件的格式,个别单位报署的文件和简报没有套红印制。
  (八)数、量词等使用不规范。在同一份文件里“万元”、“元”混合使用,有的缺少单位名称“元”;人民币和其他币种数字同时出现未加区别和明确;涉及到同一单位或个人的称呼前后不一致。
  (九)粗枝大叶。在一些审计机关的文件中,文字、标点、语句、逻辑错误时有发生;涉密文件不标注秘密等级;文件内层次序号不规范、不连贯,同一层次的标题字型字号不一致;引用文件未注明发文字号;上报审计署的文件主送单位空缺;文件不加盖印章。
  (十)印发不合规。一些单位的文件排版不符合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缮印不清晰,文面有污染,装订出现颠倒、重复、遗漏、白页,折叠切裁不整齐;有的单位不按照审计署规定的份数报送文件。
  一份文件从起草到发出要经过一系列工作环节,它代表了一个单位的整体面貌和工作水平。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一些审计机关不注重学习,不懂得或不遵守机关工作规矩,对公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作风浮躁。这些违反行文规则的行为直接妨碍审计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作风,危害是严重的。对此,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规范公文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几点要求
  (一)审计机关各级领导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全体人员重温国务院和审计署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坚决纠正不守规矩、不讲程序、不负责任的现象,自觉遵守公文处理规则,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二)对照国务院和审计署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进行一次自查,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三)我厅将于明年二季度,通过审计机关远程通信渠道进行公文处理工作培训。届时各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参加,精心组织,保证效果。
  (四)我厅今后将加强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和公文质量的检查指导,对违反公文处理规则和公文质量问题突出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