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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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 2007〕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
  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四)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六)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
  (七)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实行地域、行业封锁或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九)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及时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 、 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
  (四)因疏于管理 、 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应当问责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第九条 问责信息来源 :
  (一)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 、 批示 ;
  (三)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
  第十条 问责方式 :
  (一)限期整改 ;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
  (四)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
  (五)取消当年评优 、 评先资格 ;
  (六)责令停职检查 ;
  (七)责令辞职 ;
  (八)建议免职 ;
  (九)构成违法违纪的 ,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 、 纪律责任 。
  前款规定的方式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采用前款第(六)项 、 第(七)项 、 第(八)项 、 第(九)项方式问责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决定启动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 ,行政首长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 ,由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依照 《 行政监察法 》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报告调查结果 。需要问责的 ,提出具体建议 ;不需要问责的 ,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
  第十三条 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依据调查报告 ,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 。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但法律 、 法规 、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复查期间 ,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制 、 送达 。
  第十七条 各县穴市 、 区雪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问责 ,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及省驻宛单位行政首长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 ,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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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针对各有关单位在发证工作准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文件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地区分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内与海洋油气勘探、开采直接相关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如钻井、物探、井下作业等),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含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以及下一级生产单位,应分别到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办分部申请办理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

  滩海陆岸油气开采设施的上一级生产单位办理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办分部应对滩海陆岸油气开采设施进行审查。

  滩海陆岸油气开采设施包括通井路、滩海陆岸油气井台及采油设备、输油管线和专用于接受滩海油气的集输联合站。滩海陆岸油气设施与陆上油气设施以滩海通井路进口端标志(牌、碑)为界。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公司和跨省管理处(含同级分公司,下同)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跨省的管理处到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管理处均应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范围应包含管理处所辖全部管线、站场等。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监管工作仍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四、海工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原“作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海洋石油天然气设施,应按规定以油矿为单位及时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于外方担任作业者的外资或合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采取两级发证,一级发证对象为外资或合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二级发证对象为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

  七、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第三级生产单位,包括从事开采、储运及工程技术服务的生产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进行安全评价。

  八、发证检验机构对海洋油气设施提交的发证检验报告和生产期检验报告,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等同安全评价报告。没有进行发证检验的部分(如陆岸油气终端),应进行安全评价。

  九、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后,由企业自定是否进行安全评价报告书评审。

  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国家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在申请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都予以认可。

  十一、外资或合资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国外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仍应按规定参加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培训。

  十二、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书可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司领取。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是整个工程的灵魂,先进合理的设计,对于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了充分调动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设计水平,适应厦门特区加快建设步伐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
几点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进一步改革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建筑工程设计体制改革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并存,鼓励竞争。
厦门特区的建筑工程设计队伍(包括本市和驻厦的外地设计单位),以国营设计单位为主体,允许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并存,国营设计单位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骨干力量,重要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应由他们来承担。各有关部门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支
持国营设计单位的发展,使它在设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辅助力量,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引导,并加强管理,为特区建设的设计工作多做出贡献。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可与国营设计单位开展合作,自愿互利,共同承担设计任务。
为了进一步搞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可以跨部门、跨地区开展专业联合或协作;可以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等进行合作或联营。允许特区内设计单位与国外或港澳设计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营。
凡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并持有我市勘察设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不论是国营、集体设计单位或个体设计者,都可以参与厦门特区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承揽设计任务。经批准常驻厦门的外来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厦府(1984)121号文件的规定,可将部份人员的户口迁入厦门市。


国营设计单位的人员,如有申请到集体设计单位或从事个体设计的。除支援边远地区,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外,其余的应先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具有部份设计力量的单位及具备一定专业设计技能的个人,允许他们与有证的设计单位合作,发挥专长,挖掘潜力,参与设计工作。但有证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设计的全部技术责任。
二、打破部门、地区界线,推行设计招标承包责任制。
要改变用行政手段下达设计任务的办法。今后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工程承包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在设计招标之前,应由建设单位主办,建委、计委、建行参加,成立招标小组,制订招标文件,择优决定中标单位。对于重大工程的招标应由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招标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中标的设计单位,要按照决标确定的设计原则、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建筑标准、质量、进度以及收费标准等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规定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和有关奖罚规定。
三、促进设计技术进步,繁荣建筑设计创作。
大力促进技术进步,是设计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要鼓励广大设计人员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拿出更多的优秀设计。对于工业交通项目包括老企业改造项目,都要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结合我市的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出
总体布置合理、工艺流程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设计。对于民用项目,要坚持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巧于构思,创作出造型新颖、各具风格的建筑设计。对于一条街、一个小区的建筑设计既要注意格调协调,又要形式多样,不要搞得千篇一律。
对于国内尚未掌握而工程建设又急需的先进技术,除采取直接引进或派人出国实习,考察等办法外,可采取与国外合作的形式进行设计。今后由国外或港澳承担国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上要有在厦的国营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要努力掌握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并有所创新。
要积极开展设计技术开发工作。各设计单位可在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基金(掌握在10%以内),作为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并按实际开支计入本单位的总支出内。
要继续深入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推动广大设计人员努力做出质量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设计。市建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评选优秀设计项目活动(包括选报参加全国、全省的优秀设计项目)。对于经有关主管部门评定,确属技术先进合理、经济效益好的设计项目,可增
加设计费5%~20%;投资包干项目可以在竣工验收时按设计节约的投资分成,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各设计单位可以从技术开发基金中提取10%作为创优奖,奖励在设计、科研、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对于在设计技术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者,要给予重奖。
为了增强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凡取得优秀设计称号的工程项目,除给予奖励外,还可以在主要建筑物上面镌刻设计单位或主要设计人员的名单。
四、实行企业化,增强设计单位的活力。
国营设计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市属国营设计单位原属企业编制的,仍按企业管理。原属事业编制的,可暂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核定收支、盈余分成”的办法,其财务制度和职工劳保福利待遇仍按事业单位实行;国家除征收营业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外,免征所得税。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企业化(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应按章纳税)。以上两种性质的设计单位,都应加强经济核算工作,对外承担任务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按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设计单位要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扩大业务范围,积极承担各种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关业务,增加收入。多作贡献。设计单位也可以组织本单位一些退休人员参加上述工作,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五、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
1、设计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技术经济承包制,其承包主要指标是:(1)技术发展、业务建设;(2)产值、产量;(3)质量;(4)业务收入;(5)收支盈余。
凡是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单位,在缴纳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后,其收支盈余的总额按三五与六五的比例分成,即盈余的35%上缴(其中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定额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
小型基建等,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其它开支;盈余的15%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盈余的65%留给勘察设计单位,并按4:3:3的比例使用,即:其中的4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30%作为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30%作为职工的奖励基金。
凡是没有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单位,不许提取奖励基金。对于未能完成技术发展或质量指标的,每项分别扣减奖励基金的25%;没有完成产值、产量指标的。扣减奖励基金的20%;没有完成收入、盈余指标的,每项分别扣减奖励基金的15%。
2、设计单位内部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采取按工程项目分专业承包和综合定额考核等办法,把各项指标层层落实到室、组和个人。可采用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形式,按照职工劳动数量、质量和技术价值给予相应的报酬。奖金要与贡献大小挂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奖金发放额超过市府规定的,须缴纳超额奖金税。超额奖金税的缴纳办法按照厦府(1984)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设计单位拥有进行技术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院长负责制。
设计单位要实行政企分开,进一步扩大自主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质量和财务的监督工作,但不得干予设计单位正常的技术经济活动。
1、设计单位应具有独立自主地进行技术经济活动的权利。对于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的设计单位,可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收支总额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设计单位有权决定本单位的工作方针、经营方式、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劳动组织、人员配备、工资形式、奖励办法等。
3、设计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副院长和中层干部由院长提名,征求同级党组织的意见后,由院长任免。院长有权按市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招聘、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有权决定职工的录用、辞退、开除;有
权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安插人员;有权从"职工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一般不超过10%),对于完成任务好的职工进行奖励,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给予晋级或浮动升级,晋升面每年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3%,其工资可计入开支项目;浮动工资上浮面每年控
制在20%以内,要从奖励基金中支付。对于不称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视其情节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调换工作岗位、降职、降级,直至除名。但除名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七、加强设计质量的社会监督。
设计质量社会监督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和管理,依据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设计标准,审查、监督设计质量。尤其要从安全、卫生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确保设计质量。对因设计问题造成工程事故的,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检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坚持不合理设计,造成严重浪费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对私自承接违章工程的设计造成管理混乱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停止设计的处罚。全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机构及管理办法,由市建委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加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全市建筑工程设计的业务,归口市建委管理,由市建委统一管理设计招标、投标、方案竞赛;统一办理工程初步(扩初)设计审批;统一管理本市及来厦承揽任务的外地(含国外)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登记发证;统一组织对设计创优评比及质量监督等等。
凡在我市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单位,均应向市建委缴纳勘察设计管理费。国内设计单位按设计费总额的1%征收;国外设计单位按设计费总额的2%征收。管理费主要用于建筑设计行业管理和技术交流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批准由国外或港澳设计的工程项目,其设计文件要报送市建委审查。
禁止一切非法的无证设计。对于无证设计的工程,主管部门应拒绝审批,银行可拒拨设计费,施工部门不得施工,并据情节,给予罚款等处理。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及外地(持有我市勘察设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上述各项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改革措施,保证本规定贯彻执行。

一 九 八 五 年 四 月 卅 日



198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