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3:11:11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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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规范疫情处置措施,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按照“早、快、严”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早、快、严”的定义

  “早”,是指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确认”,确保禽流感疫情的早期预警预报。

  “快”,是指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快速行动、及时处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的应急管理。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严格处置,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二、“早”的技术规范

  (一)早发现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各省级疫情测报中心、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作出疫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突发疫情及隐患。重点地区的监测包括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活动密集区等。每次组织监测结束,14天内提出汇总、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报告,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并根据疫情分析结果,完善相应防控对策和措施。同时,及时向社会发布禽流感疫情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二)早诊断

  各有关实验室要熟练掌握疫情监测和诊断技术,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快速诊断能力,确保及时、准确和规范。

  1、试验方法

  ①血凝抑制试验(HI)

  ②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

  ③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

  ④病毒分离与鉴定

  2、诊断指标

  (1)临床诊断指标

  ①急性发病死亡

  ②脚鳞出血

  ③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④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⑤明显的神经症状(适于水禽)

  (2)血清学诊断指标(非免疫禽)

  (H5或H7亚型的血凝抑制(HI)效价大于4lg2以上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本法不适于水禽)

  (3)病原学诊断指标

  ①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②H5或H7亚型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③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3、结果判定

  (1)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①,且有临床诊断指标②、③、④、⑤之一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符合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指标,且非免疫禽检测结果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①或②,或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①的。

  (3)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指标,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之一的。

  (三) 早报告

  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的同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疫情确认后,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对各地群众举报和各种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48小时内必须进行核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可疑情况。

  (四)早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时限和程序认定: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对未免疫禽群应用AGID和HI进行血清学检测(AGID不适于水禽),对免疫禽群应用RT-PCR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在采取严格隔离封锁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将病料样立即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病原学检测,进行最终确诊。

  4、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的确诊结果,要在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及时予以公布。

  三、“快”的技术规范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

  按照国家规定时限、程序和内容,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实验室检测诊断。

  2、疑似疫情处置的生物安全措施

  对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对疑似疫情疫点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封锁、扑杀和消毒措施;严禁疑似疫情疫点内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严格限制有关人员,以及车辆、饲料、禽蛋托盘、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一切可能污染物品的流动;对疑似疫情疫点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对当地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立即组织对当地家禽和猪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确诊疫情,及时分析疫源和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最长疫情潜伏期21天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疫情确诊后,立即按国家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对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对疫区管理等,并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实施到位。

  2、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3、疫区封锁解除时,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区封锁解除的报告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疫区封锁解除消息。

  (三)实行联防联控

  农业应与卫生、质检、工商、林业、科技、财政等部门之间密切协调,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合作机制,联防联控。流通环节要严厉查处逃避检疫,以及运输、加工、贩卖病死禽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捕捉野鸟,减少野生候鸟与家禽和人的接触,降低禽流感病毒向人传播的风险。加强禽流感防控科技投入,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继续完善合作机制,交流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结论等技术资料、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突发疫情应对能力。

  四、“严”的技术规范

  “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果断,全面彻底,措施严格,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疫情损失减到最小。

  (一)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

  1、样品采集要求

  (1)病料样品 至少从5只病禽和病死禽中采集病料样品(发病群不足5只则全部采样)。样品应包括:泄殖腔(新鲜粪尿样)棉拭子和气管棉拭子(置于缓冲液中);气管和肺的混样;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肝、脾、肾和脑等其它组织样品(不能混样)。

  组织样品、气管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生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应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和链霉素(2mg/mL),或庆大霉素(50μg/mL)。肠管及内容物、粪便样品和泄殖腔棉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BS液的pH值应调至7.0-7.4)。

  (2)血样 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禽的(急性发病期血清,如发病群不足10只则全部采样),并要求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3)采集样品时,应采集双份作备份。

  2、样品保存要求

  样品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可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后运输。暂时不用或备份样品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3、样品运输要求

  (1)内包装要求:不(渗)透水的主容器;不(渗)透水的辅助包装;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主容器内所有的液体。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

  (2)外包装要求: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3)禽流感病料包装要求:冻干物资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液体或固体物质,如在环境温度或较高温度下运输,只可用玻璃、金属或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如在制冷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按规定放在由一个或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干冰消耗后,仍可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渗)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后,应仍能承受航空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用于禽流感病料的主容器或辅助包装,在-40℃至+55℃的温度范围内必须承受不低于95Kpa的内部压差而无渗漏。

  (二)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1、封锁令的发布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受威胁区采取相应措施。

  (1)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对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2)疫区,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类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家畜全部圈养。

  (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家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

  (1)总体要求: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且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的检查评估合格。

  (2)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要求

  疫点,全部禽类按要求及时予以扑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了追踪调查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

  疫区,设置了警示标志、动物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消毒措施符合要求;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同时按要求实施了封锁措施,未发现易感禽及其产品进出;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场所和物品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消毒。

  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紧急免疫14天后,随机采集血清样品抽检,应用HI试验进行抗体水平监测,每批禽群或每栋(舍)30份样,抗体效价大于4lg2为合格;经免疫效果监测不合格的,必须加强免疫1次。经监测,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源。

  (3)验收程序:每位验收人员必须按照由外围到疫点顺序组织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求解除疫区封锁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开放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疫区在解除封锁后,该区域养禽场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重新饲养禽类。

  4、扑杀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疫区内所有家禽必须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扑杀。

  (1)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只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2)扭颈 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3)其他 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5、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1)深埋 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以及禽蛋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2)焚烧焚化 根据疫情所在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原则下,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3)发酵 饲料、粪便、垫料等可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6、消毒

  (1)消毒次数 疫区封锁期间,发生疫情养禽场疫情处置后,第一周每天消毒一次,以后每周消毒一次;解除封锁前必须对疫点和其他重点场所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2)养禽场清洗和消毒 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蛋品及饲料(库存)熏蒸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3)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再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同时,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粪便及污水污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

  (4)家禽市场和笼具清洗消毒 用消毒剂喷洒家禽市场和笼具;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5)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清洗消毒 发生疫情屠宰场(厂)以及检出染疫禽类产品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对待宰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方式消毒,产生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

  (6)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物品的消毒 疫情发生期间,养禽场(户)饲养人员以及其它与病禽直接接触人员所用衣物等物品,用有效消毒剂浸泡15分钟,或开水煮沸5分钟以上。

  7、人员防护

  (1)适当防护措施 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2)洗手和消毒 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健康监测 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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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参种植、加工、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种植者、加工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参产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三条 在本省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的人参及其产品,应当同时遵守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人参可以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

  人参用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人参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特产、人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管理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发展人参产业。

  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参产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人参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参种植

  第九条 实行人参标准化种植管理制度,规范人参种植行为,保障人参质量安全。

  第十条 规划人参种植区域,划定长白、抚松、靖宇、临江、江源、安图、敦化、珲春、汪清、和龙、集安、通化、蛟河、桦甸、辉南等县(市、区)为人参主要种植区域。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参种植计划,并组织实施。人参种植计划涉及使用采伐迹地的,应当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对没有列入人参种植计划的用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应当实行林参间作。

  第十三条 种植人参应当遵守人参种植技术规程。

  人参种植技术规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要加紧研究制定大宗人参品种标准。鼓励和支持人参种植者按照GAP标准种植人参,并重点扶持种植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人参。

  第十四条 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

  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产地环境、土壤类型;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四)病、虫、鼠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销售去向。

  禁止伪造人参种植档案。

  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在人参收获后保留5年。

  人参种植档案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在种植人参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三)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四)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人参规划区域内,不破坏森林植被和利用非林地种植人参。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人参主要种植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

  第三章 人参加工

  第十八条 人参加工是指收获后的人参经过物理或化学等工艺和方法,以商品生产为目的,制成人参产品的过程。

  第十九条 以人参做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

  省人参产品质量标准和人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分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以人参做为原料加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应当向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参加工者应当制定人参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人参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人参加工产品,应当有包装、标签和产品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标准代号;

  (四)贮存条件;

  (五)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六)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标准中规定必须注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人参加工者应当建立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

  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人参的来源、质量安全状况和生长年限;

  (二)人参产品加工流程和生产数量;

  (三)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其他生物或者化学材料的名称、来源和使用数量、方法、日期等;

  (四)产品生产标准;

  (五)加工和出厂日期、产品销售去向和数量。

  禁止伪造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

  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应当在产品销售后保留5年。

  第二十三条 用于加工生晒参、大力参、保鲜参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不低于4年;用于加工红参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不低于5年,并建立红参年代身份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人参加工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做为原料;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加工手段加工人参;

  (三)使用的制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仿冒合格产品的非法行为。

  第四章 人参经营

  第二十五条 人参经营者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人参经营活动。

  农民在市场季节性销售人参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进入市场的人参及其产品,应当经包装和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参及其产品销售的可追溯制度。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信誉卡。

  进货和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货种类、品名、来源、数量、日期;

  (二)质量安全状况;

  (三)保管、存放的场所和状况;

  (四)销售品名、日期、数量。

  进货台账、销售凭证、信誉卡存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禁止经营和销售假冒、劣质人参。

  下列人参为假冒人参:

  (一)以非人参冒充人参;

  (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

  (三)拼接、粘接的人参;

  (四)仿造的红参。

  下列人参为劣质人参:

  (一)产品质量低于国家和省质量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产品标注的质量标准的;

  (三)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或者使用其他制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受到污染或变质的。

  第三十条 用于观赏、展出、宣传的人参工艺制品,不得做为食用人参出售,更不能冒充老山参出售。

  第五章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一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和鉴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人参种植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种植、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负责。

  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人参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

  被抽查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标注规格、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产品质量特性状况的,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野山参、移山参的品名或者规格、等级、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产品质量特性状况的检测鉴定,执行国家《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18765-2008)、《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22532-2008)标准。

  第三十六条 人参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实行检验、鉴定机构和检验、鉴定人负责制。

  人参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证明应当有质量检验、鉴定机构的公章及检验、鉴定人签名。

  禁止出具虚假的检验、鉴定证明。

  第三十七 条实施人参及其产品检验、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人参发展规划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人参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发展人参精深加工产业,对龙头企业在参地审批、资金、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其对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参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鼓励研制优质种苗、用土、用肥、用药、用膜、非林地栽植和精深加工等新技术。

  省人民政府对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人参市场建设,搞好仓储、运输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扶持人参品牌建设,培育人参知名品牌,提高本省人参产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能力。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高品质定位、高质量生产、高标准管理和广泛宣传等措施,培育“长白山人参”品牌。

  鼓励和支持达到“长白山人参”品牌标准的人参种植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长白山人参”品牌。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人参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宣传人参文化、科普知识和产业政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人参种植档案;

  (二)伪造人参种植档案;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留人参种植档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级人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人参做为原料加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企业,未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或未经审核批准进行人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由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人参加工者未建立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

  (二)伪造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留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未进行包装或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参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信誉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销售假冒、劣质人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检验、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条件,擅自使用“长白山人参”品牌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山参是指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下的人参。

  本办法所称的移山参是指移栽在山林中具有部分野山参特征的人参。

  本办法所称的红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蒸制、干燥的人参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生晒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晒干或烘干而成的人参产品。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贾雨村是《红楼梦》中的一个着墨不多却十分重要的人物。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他“徇情枉法,胡乱判断”薛蟠打死冯渊一案,成为错判葫芦案的“葫芦(糊涂谐音)僧”。但是从全书中贾雨村的表现来看,他不仅一点不糊涂,还是一个非常善于利用法律和人情谋取私利的精明人。导致他最终“枷锁扛”的原因有很多,固然有他个人官德的问题,但他的堕落更多体现的是中国封建宗法关系对于司法者的熏染和同化。可以说,封建宗法关系决定了古代司法者必然处于公与私无法衡平的尴尬境地,贾雨村的悲剧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者最寻常、又是难以摆脱的梦魇惊悸。

封建官场的腐朽和暮气扼杀了司法者的个性和锐气

贾雨村原是一介穷儒,出身没落官宦人家。他贫居乡间,但“抱负不浅”,连一个丫鬟也知道他“必非久困之人”,忍不住多看他几眼。此时的贾雨村如同待价而沽的美玉,才华横溢,意气风发。在得到甄士隐的赠银后当年便“会了进士,选入外办,升了本县知府”。初入仕途的贾雨村春风得意马蹄疾,却受到了同僚的排挤。

原来在同僚眼中,贾雨村“生情狡猾,擅篡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反过来看,这些评价不恰恰说明贾雨村心思缜密、敢于创新、看重名誉、抱负远大吗?但是这种个性和锐气“虽才干优长,未免有些贪酷之弊,且又恃才辱上”,不容于封建官场,也不被皇帝所接纳,最终“龙颜大怒,即批革职”。

这是贾雨村第一次仕途结局。从他的经历可以看出,他之所以被革职,并非因为贪污腐败,也不是因为没有政绩,而是因为他违反了封建社会为官之道,不谦恭、不圆滑,事业心强却不善于处理上下级关系,人人“侧目而视”。罢免消息传来,官员们“无不喜悦”,但贾雨村“全无一点怨色仍是嬉笑自若”,说明他确实是一条好汉,遭遇委屈和挫折仍能泰然处之。可见虽然经历一场失败的仕途,贾雨村还是保留了知识分子的清高孤傲,骨头仍是硬邦邦的。

贾雨村离开官场后先给贾宝玉当老师,因贾母溺爱辱师,他辞馆而出;游历中贫病交加,他只得托请朋友到林黛玉家再做个私塾先生。闲居无聊之时,贾雨村开始对自己的人生进行思考,大彻大悟。当冷子兴取笑宝玉“见了女儿,我便清爽;见了男子,便觉浊臭逼人”时,他罕然厉色制止,认为“若非多读书识事,加以致知格物之功,悟道参玄之力,不能知也”——可见遭受挫折后的贾雨村深深理解贾宝玉,他也同样聪慧、深刻、性灵,不同的是贾宝玉于幻灭后选择了出家,贾雨村在厄境后选择了泯灭个性和收敛锋芒,寻找时机再次步入了仕途。

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决定了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

贾雨村在《红楼梦》中只是一个配角,名气却不输宝黛,主要是因为他曾经办理了一个“葫芦案”。原来小乡绅冯渊要买英莲做妾,金陵一霸薛蟠也要买英莲当丫头,拐子一女两卖,薛蟠便指使豪奴将冯渊打死。此案第一次庭审,贾雨村大怒,斥之为“岂有这样放屁的事” ,立即发签差人捉拿凶犯族人,签署通缉令要捉拿薛蟠归案,完全秉公执法的模样。但是最终该案的处理结果“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即谎称冯渊薛蟠是夙孽相逢,双双死去,然后薛家出钱,冯家烧埋,拐子处治,余不略及。不仅如此,身为法官的贾雨村还修书被告薛蟠的舅父王子腾、姨夫贾政,告知“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呵护有加,关爱备至,成了凶手的贴心人。

贾雨村的首鼠两端并非完全慑于“护官符”的威力。官商勾结的前提是钱权互易,四大家族尽管炙手可热,但凡涉及诉讼,他们通常都会花些银两来买通官府(如张华诉贾琏偷娶尤二姐案),有时甚至会赢的非常艰难(如薛蟠第二起命案)。但只有薛蟠打死冯渊的案件四大家族没有花钱,却赢得风光,后来还成了薛蟠对外炫耀的资本。究其原因,表面在于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而实质在于统治者对于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

在朝廷这个大案板上,贾雨村不过是块任人驱使的鸡鸭鱼肉,他的命运更多的决定于他与主子的亲疏远近。在他没有投靠贾家的时候,同僚诽谤几句便可丢掉乌纱;而在他效忠贾家后,即使是为了几把扇子就把石呆子害死,甚至连贾琏都对他的恶行发出指责,但只要贾家不倒,他就安若磐石。十年寒窗不过得到一个县令的职务,费尽心机“谋”来的职位只不过当一个9岁小女孩(黛玉)的启蒙教师。而现在,学生家长林如海和贾政联名一封举荐信,就能让他“轻轻谋了一个复职的候缺”,还是金陵应天府的肥缺,哪怕自己曾有贪酷之名也毫无妨碍。或一步登天,或随时罢免,全看你的靠山是谁——这种经历对贾雨村的教育是深刻的、醍醐灌顶的。

在被随意提拔的司法者手中,法律必然会表现出强烈的随意性。贾雨村之所以如此卖力掩盖薛蟠的故意杀人罪责,又如此置司法者的尊严于不顾修书讨好表功于贾政王子腾,主要动力就来自他上述戏剧化的经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律当然就成了任人摆布的泥娃娃,“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也就不难理解了。

封建伦常关系决定了司法者难以独善其身

有人认为贾雨村是反复无常、恩将仇报的势利小人,理由是贾雨村收到甄士隐的赠银后不辞而别;英莲是恩人甄士隐的独生女,贾雨村却任由薛蟠掳入薛家;贾雨村为了几把古扇害死石呆子,这起案件成为贾家败落的导火索之一。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从贾雨村的视角分析,就可以看出作为司法者的贾雨村其实常常面临十分尴尬的处境,而这种尴尬恰恰也是封建社会许多司法者难以破解的难题。

比如对于甄士隐的报答,当贾雨村回到故地的时候甄士隐已经出家,他只能赠银给甄士隐的岳父和妻子,同时不忘落魄时回首自己的娇杏,娶她为二房;关于石呆子的古扇,贾赦曾训斥贾琏说:“人家(指贾雨村)怎么弄了来?”言外之意贾赦曾让儿子和贾雨村都去“弄”,结果是贾雨村“弄”来了。可见石呆子被害是贾赦主谋指使的,贾雨村不过是个执行者。对于宦海两起两落的贾雨村来讲,除了枉法栽赃献媚权贵之外,他真的有什么其他选择吗?

英莲被掳一案,原本贾雨村也愤恨于“打死人命就这样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但得知对方是金陵一霸后,他立即就明白此案被告人不可能到庭,遑论司法的执行力了。他面临的是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拼得一身剐,也未必能把皇帝拉下马;要么息事宁人,在精神上用“夙孽”之说宽慰冯家,在经济上多给烧埋之银安抚冯家,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只能选择第二个方案。因为英莲已经被薛蟠抢走,即使索回,在那个一女不嫁二夫的社会里,她还有其他归宿吗?何况冯渊和拐子都已经故去,英莲除了薛家已经无处可去。事实上,英莲后来在薛家过得还算舒心,一直到薛蟠娶妻她才开始真正的磨难,在饱受正房夏金桂的折磨后含恨死去。英莲的悲剧在于她的薄命:贾雨村落魄的时候,她不需要他人帮助;贾雨村得势的时候,她的命运已经无法逆转。

封建道德的虚伪造成了司法者心与行的脱节

其实何止英莲,即使是贾雨村,一个从小饱读诗书、长期接受儒家“建功立业、光宗耀祖”教育、没有其他谋生技能的封建知识分子,在“学而优则仕”的社会里,除了不顾一切追逐功名利禄,还有其他路径可选择吗?说起来贾雨村没见过贾宝玉的时候,就已经成为贾宝玉的知音,知道贾宝玉为何见了男人便觉浊臭。他羡慕贾宝玉有庞大的家族势力和“金满山,银满山”的资产供其保持纯净。但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史湘云劝宝玉见见贾雨村“谈谈讲讲些仕途经济学问”,被贾宝玉骂作“混账话”,下了逐客令。以贾雨村的聪明和贾宝玉的率真,贾雨村应该早就知道贾宝玉并不喜欢他,可他每次来贾府定要见见宝玉,哪怕明知公子哥的厌弃。

贾宝玉不懂贾雨村,贾雨村却懂宝玉的心。贾雨村,一个原本有情有义、知恩图报,不肯“因私废法”的封建司法者,在第二次步入仕途后选择了攀附权贵、助纣为虐之路,官至“补授了大司马,协理军机参赞朝政”,但最终“因嫌乌纱小,致使枷锁扛”。他的经历具有相当高的标本价值,集中体现了司法权在封建社会纲常伦理体系中的边缘地位。数百年来他头上的“葫芦僧”标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最具有特色的注解之一,诉说着司法者在封建统治机器中被动、游移、从属,时而被扛做大旗、时而被踩在脚下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