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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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82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负责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惠阳区政府负责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第三条 市区惠城区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方案》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或竞价企业必须具有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积;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润;
(五)代建时限。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资料及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与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一起拟定代建合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
第九条 代建企业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和代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代建企业办理项目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等手续。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方案》及代建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市房产管理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市监管小组意见与代建企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后,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后,代建企业将土地余款及报建费上交市财政;资金到帐后,市财政以经审定的实际结算金额按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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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此次修正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起诉和受理一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新增加的条文,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值得剖析,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该条文中的调解属于立案调解。这点从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作为起诉和受理一节的条文可以看出。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庭审调解,而对于立案调解并未规定,新民诉法在这点无疑有所进步。目前,有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展了立案调解,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已开展,成功调处了不少案件,但在开展时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底气不足,使得法官难以积极行使法律职权,该条文的出台解决了立案调解法律依据的不足;

  二、对条文中“适宜调解”的把握。条文中规定“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在实际中存在一个适宜度的判断问题。实践中存在有的案件看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立案法官觉得可以调解,但是把双方当事人请来调解,却发现并不是起诉状中描述的那样简单,造成了调解时的准备不足,容易调解失败。笔者认为,对于适宜的把握,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讼争对象、争议标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各方面因素,再加上承办法官的经验,只有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的把握适宜二字,有利于立案调解案件的针对性。

  三、立案调解适用的程序。该条文只是简单的规定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对于调解开始后应适用的程序并未规定,使得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立案调解阶段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立案调解的期限是多长,如果对于开始调解的案件未有一个时间进行限定,容易形成久调未果的情况。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如何在程序上转入审判阶段,如何与审判法官进行衔接,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新民诉法关于立案调解的规定是进步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不够完善,希望新民诉法明年实施后,能够尽快的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07/13
  【实施日期】1992/07/13
  【内容分类】农业
  【发布文号】
  【备  注】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汇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组《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及农业综合开发情况的视察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学习、宣传,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综合开发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有些地方仍然突出,滥开草场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农业综合开发缺乏总体规划,不利于农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生态平衡,不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必须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管理农业的观念淡薄,是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原因。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到,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上一个新台阶,必须转变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要把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列入“二 五”普法规划。加强各族干部的法律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把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对执法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好。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法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法律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组织清理近几年颁布施行的各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完善的要修订完善,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强调顾全大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坚决克服扯皮、推诿等不负责任的现象,下决心解决土地、草场纠纷,切实改变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状况。
三、依法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快组织研究,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拿出切实可行的综合开发总体规划。认真解决好改造中低产田与开荒、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开荒应以水定地,禁止种旱田,有夹荒地、撂荒地的地方首先重点开发夹荒地、撂荒地,做好生荒地的开发。保护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和冬春牧场,禁止毁林开荒。要实行土地综合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应发展草地农业系统。对于确定用于畜牧业的开发土地,应保证用于畜牧业,把开发与牧民定居、建立人工饲草、饲料基地有机结合起来。开发中要注意稳定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族农牧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对乱占耕地、滥垦草场、毁林开荒、滥伐森林、滥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该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该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
五、加强法律监督,搞好执法检查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的监督检查。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要着眼于改革开放新形势,积极主动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服务。要把执法检查放在重要位置,法律实施中,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措施和作法,都要积极支持,反之,就要督促纠正。对于严重阻碍改革开放而又久拖不决的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限期处理,对于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由人大常委会罢免的,可以依法罢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适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废止那些阻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法规条款,补充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内容,同时,要掌握立法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加快立法和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