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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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此前开展的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工作不再进行。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可根据《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参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在管理期内的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没有被评选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仍按《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枣发[1990]29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选拔数量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枣庄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首位的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是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吸收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七)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为我市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特殊贡献。
  (十一)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世界纪录和多年保持全国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区(市)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区(市)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区(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每次要调整2/3以上。
  (三)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200元。
  (二)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单位所在地工作。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专家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同时写出考核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单位的专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人事局将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高级人才库管理,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
  (四)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专家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完成管理目标年度计划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区(市)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核实后,经市人事局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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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68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财政局《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和《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贷委)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国外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第四条 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
第五条 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坚持“一要大胆利用、积极争取,二要稳妥慎重、防范风险”的方针,既要考虑我市经济长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又要考虑外债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因选项不准或国外贷款规模过大形成财政风险。要以效益为中心,科学论证,严把立项关。切实落实配套资金,搞好债务和财务风险评估。实行项目法人承债制,落实还债责任。
第六条 市外贷委的工作重点是: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抢抓机遇,指导全市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进一步扩大利用国外贷款特别是国外优惠贷款的规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国外贷款的宏观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和担保行为。协调各方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权、责、利”与“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绩效,防范外债风险。
第七条 市外贷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委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环卫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农林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具体贷款项目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准备、组织、管理、协调及执行。
第八条 市外贷委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的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确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的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
(三)审定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协调解决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转贷、担保、债务落实、资金配套以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事宜;
(五)听取国外贷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六)决定增补或变更市外贷委成员,并修改章程。
第九条 由财政承贷或担保的项目,经市外贷委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外贷委以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年召开1-2次。根据实际情况,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协调和解决有关事项和问题。
第十一条 市外贷委召开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以便存档备查。市外贷委做出的决议、决定和确定的事项,以文件形式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市外贷委议定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市外贷委下设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贷办,设在市财政局国际科),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市外贷委的日常工作。市外贷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市外贷委有关会议的联络、协调、组织工作;
(二) 负责市外贷委有关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 负责审查申报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 参与项目的筛选和前期准备工作;
(五) 监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 组织调查研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实施、偿债和绩效情况;
(七) 指导项目单位的工作,培训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市外贷委授权市外贷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及《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省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市(州)区联合项目。
第四条 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效益、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五条 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贷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市财政局设“嘉峪关市外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贷办”),具体负责市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政策;编制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建立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库,确定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申报。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对外债权债务的代表,归口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外进行贷款项目的磋商、谈判及签署有关协议,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做好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筹措配套资金,落实贷款还款责任和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转贷管理
第八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性质和收益划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由省财政厅转贷给市政府(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执行的实际需要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
竞争性项目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由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自行申报。
第九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还款责任分为三类,转贷类别由市财政局确定。
(一)一类项目,是指市财政局经审查同意作为借款人直接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项目,或者由转贷银行、省财政厅转贷给市财政局后,再由市财政局自行转贷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并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推荐并得到市财政局认可的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向省财政厅提供还款担保。项目经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三)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选定的转贷银行独立评估,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市财政局不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十条 市财政统借统还或担保的贷款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借款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预算担保等方式,落实项目债务责任,强化债务偿还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借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提供反担保的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要编制本行业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做好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贷款申请函;
(二) 省、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四) 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五) 确定利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
(六) 相关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承诺或资信证明;
(七) 相关承诺、担保和反担保文件;
(八) 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九) 债务人主体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十) 其他支持性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各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对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评估结果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商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提交市外贷委会议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省上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多市(州)联合项目,如贷款项目需由市财政局承担或担保的,市主管部门必须经市外贷委研究同意后方可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已申请的贷款项目被纳入国家贷款规划后,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通知市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经市外贷委同意的一、二类贷款项目统一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报,未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程序。项目准备前期要完成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市场调查等。项目单位要在市发改委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或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市各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筹措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资金来源、融资的渠道和计划,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证明。
第二十条 财政承贷或担保的市内接待、谈判工作由市外贷办统一组织,并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签署项目备忘录、谈判纪要、有关协议和文件。未经市外贷委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就项目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不得向贷款机构或其项目官员提供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签署的转贷协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后的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项目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项目进度报告、贷款情况统计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活动,包括招标采购、资料收集、档案管理、提款报账、资金管理、技术援助、人员培训、项目监测和编制报告等,要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贷款机构的规定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和下达。贷款项目的年度询价采购和自行采购计划清单、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和培训计划等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中需要修改对外贷款协议内容的,包括贷款使用方案的调整、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变化等,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通过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正式对外提出并进行协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出或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对市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的运行质量以及运营情况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债务按时偿还。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和控制制度。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资金支付、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外贷委和省财政厅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提款报账、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督促问题尽快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向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报送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股票海外上市等。对在建项目或已完工但贷款债务没有还清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调整前,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查并转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应严格遵守与市财政局或转贷银行签定的转贷协议,提前做好贷款项目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照贷款类别,各自按上年年末国外贷款债务余额5%--10%的比例建立还贷准备金,保证按期足额偿还借用国外贷款的本金、利息、承诺费、手续费等。对于没有建立还贷准备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暂停新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还贷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由主管部门承担和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归还贷款的追偿意见,由市外贷委研究同意后,予以追偿。对于拖欠债务的主管部门,在未还清欠款或作出市财政局可接受的偿还承诺前,市财政局将暂停新上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要求及国外贷款债务管理的需要,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建立政府外债的宏观动态管理监控体系和预警体系,加强外债的跟踪与监测,保证政府外债的按时偿还。
第三十九条 凡借用国外贷款,且贷款债务尚未偿清的项目单位,在决定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兼并和破产之前,必须通过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省财政厅和财政部汇报有关情况,并就贷款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由财政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在处理和审批借用国外贷款单位的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等涉及债权债务调整问题的业务时,应书面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未明确落实相关国外贷款债务偿还责任之前,相关部门不应批准有关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贷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为上海世博会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为上海世博会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将于今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方案》,现就加强广告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广告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海世博会是我国首次举办的综合性世界博览会,是展现人类文明成就和全球科技文化进步的盛会,具有时间跨度长、参观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活动内容多等特点。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我国广告业提供了服务世博、展示国家形象的良好契机和广阔舞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广告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认真总结服务北京奥运会的工作经验,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尽心尽力,为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提升广告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职尽责。

二、规范有关上海世博会广告内容,积极倡导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了解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高级赞助商、项目赞助商等企业名录及权利,指导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依法在广告中规范使用上海世博会标志及相关宣传用语。要积极受理有关上海世博会违法广告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上海世博会标志以及广告中侵犯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涉及世博会相关内容的广告案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指导广告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推动行业诚信经营。要紧紧围绕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倡导和支持广告行业参与、创作和发布更多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富有感染力的公益广告作品,大力宣传“理解、沟通、欢聚、合作”的世博理念,展现中国特色主旋律和时代精神。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广告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24号),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非法涉性、低俗不良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加强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省会城市户外广告的监测检查,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及时立案查处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上海及江苏、浙江等上海周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区域执法联动,重点对上海世博会场馆周边、机场、高速公路、酒店、居民社区、主要商业网点等区域设置和摆放的广告进行检查,明确专人负责重点场所的巡查,对违法广告易发媒体实施动态化的监管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平安世博、和谐世博”的目标,切实发挥广告监管服务上海世博会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共同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