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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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5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5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

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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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事厅    2004-8-17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的精神,营造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作出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可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人才范围:其身份、学历和资历等不具备本专业正常的职称评审范围规定和条件要求,但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科技推广三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2、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2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5、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面积达5万亩以上或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科技推广、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一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2、完成过3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4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3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得到业内和社会同行专家认可。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5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4、省人事厅对评审结果研究审批。5、省职改办对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办理相关证书。

第六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与正常职称评审同步进行,评审一般采取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答辩等形式进行,有关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下列材料:1、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评审表一式3份;2、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评审简表一式15份;3、反映申报人身份和业绩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4、申报人述职报告;5、单位专题推荐材料。6、业绩证明。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评聘分开的原则进行,不受单位专业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九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评审者,即取消本人和有关单位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经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7〕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顺利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一审案件,已经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尚未移交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债务人为原告的二审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案件,已经中止诉讼,且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已经作出裁定的,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尚未作出裁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规定》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审判庭以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对于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民事诉讼,如债务人合同履行诉讼、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诉讼、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诉讼、取回权诉讼、别除权诉讼和抵销权诉讼等,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尽可能加快审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避免因拖延审理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五、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六、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规定》第十四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仅适用于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权益,形成于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后所欠的职工权益不属本条适用的范畴,该部分职工权益只能从破产企业已经设定担保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者担保物权人明确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中受偿;

  (二)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形成的职工权益,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得到清偿时,才可从已经设定物权担保的财产中受偿。在债务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时,不得先行从已经设定物权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权益,依法以设定物权担保的财产进行清偿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破产案件中因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职工的其他权益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

七、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尚未进行的程序,《规定》未作出规定的,原则上均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请各级人民法院将执行企业破产法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200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