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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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

《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业经2003年11月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左大光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和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规划、环保、农经、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25o以上(含25o)陡坡地开垦种植。已开垦种植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 依法申请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o以上荒坡地的,必须同时制定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垦国有荒坡地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荒、挖沙、采石、取土:
(一)严重沙化区;
(二)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山脊地带;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四)堤防、渠道、水源地等保护区;
(五)水工程保护区;
(六)其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审批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旅游景区、寺庙和公墓等建设项目;
(二)开办电力企业、采矿业、采石加工业、烧制砖瓦水泥、石灰等生产项目;
(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生产建设工程及养蚕、种药材等生产项目;
(四)破坏和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其他城乡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生产、开发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跨市或者破坏土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跨县(市)、区或者破坏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 区境内或者破坏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相结合,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集中连续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林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十九条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承包租赁的,应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拒不承担合同约定治理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收回其承包租赁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
本办法施行前的承包租赁合同未约定治理责任的,应当作相应的补充。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不能治理的,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交纳标准按《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收费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用于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和补偿费用,从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和补偿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必须遵照实施,定期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铁岭市水土保持监测分站负责全市的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公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25o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处每平方米1元至2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o以上荒坡地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处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开荒、挖沙、采石、取土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处每平方米2元至5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进行治理的,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至1O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前款规定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罚款在2000元以上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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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卫星导航产业是由卫星定位导航授时系统和用户终端系统制造产业、卫星定位系统运营维护和导航信息服务等方面组成的新兴高技术产业。大力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为促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国际上卫星导航产业发展迅猛,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目前,国际卫星导航产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导航服务性能不断提升,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卫星导航技术应用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科学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全球竞相建设卫星导航系统,产业融合发展加速演进。在我国建设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同时,美国进一步强化完善全球定位系统(GPS),俄罗斯、欧盟、日本和印度等自主研发的卫星导航系统也竞相发展。同时,全球卫星导航产业呈现出从单一GPS应用向多系统兼容应用转变,从以导航应用为主向导航与移动通信、互联网等融合应用转变,从终端应用为主向产品与服务并重转变三大发展趋势。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国际格局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必将促进卫星导航技术在更广泛领域深度应用,推动卫星导航及相关产业全面发展。
  (三)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我国卫星导航应用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发展迅速,导航芯片、天线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了产品化。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已具备区域服务能力,在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全球系统建设。随着卫星导航与交通运输、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应用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产品制造和服务能力快速提升,我国已成为车载导航终端产品的主要出口国。
  (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面临系统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和产业发展环境亟待优化等多重压力。随着现代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创新性和综合性的时空信息服务需求日益强烈,未来基于短报文通信等特色优势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行业、公共服务及大众市场的应用将得到极大拓展,融合移动通信、互联网技术的位置服务应用,将有力推动卫星导航应用产业结构升级,释放出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在全球卫星导航多系统并存竞争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卫星导航产业仍面临突出问题:一是我国卫星导航系统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应用主要依赖国外系统;二是缺乏统筹规划,地面应用基础设施整体能力不足与重复建设并存;三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不掌握核心技术,集成应用能力薄弱,相关产品和解决方案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市场空间被严重挤压;四是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尚不健全,产业集中度低,缺少龙头企业,产业发展环境亟待优化。因此,需要加快我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设,推动民用应用系统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转移,促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和用好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未来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培育服务新业态、扩大市场应用、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构建产业体系,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政策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强化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发展优先次序和关键环节,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优化区域布局,做好与国家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和规划的衔接,引导形成良好的卫星导航产业协调发展格局,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2.市场主导,政策推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积极性。完善应用服务政策,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防安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关键领域的应用。
  3.夯实基础,强化创新。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标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人才培养,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技术与应用、商业模式与产业组织创新,推动形成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4.开放兼容,合作共进。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推行长期稳定、开放兼容的国际服务政策,不断提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应用服务能力,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优势,积极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国际化与产业化的协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创新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产业应用规模和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大众消费市场逐步推广普及,对国内卫星导航应用市场的贡献率达到60%,重要应用领域达到80%以上,在全球市场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国家卫星导航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形成竞争力较强的导航与位置、时间服务产业链,形成一批卫星导航产业聚集区,培育一批行业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建设一批覆盖面广、支撑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产业体系。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逐步提升,在统筹考虑科研布局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卫星导航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增强持续创新能力。突破芯片、嵌入式软件等领域的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和技术标准,支撑行业技术进步和应用模式创新。
  ——应用规模和水平明显提升。卫星导航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能源(电力)、金融、通信等重要领域,全面应用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在重点行业和个人消费市场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化应用。
  ——基本具备开放兼容的全球服务能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服务性能进一步提升,实现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与互操作,北斗应用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三、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围绕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着力关键技术研发和市场培育,提升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一)完善导航基础设施。
  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重点领域应用需求,以提升卫星导航服务性能为目标,加快建设统一、协调、完整、开放的卫星导航基础设施体系。重点建设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等重大地面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创新服务模式,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专栏1 导航定位基础设施建设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基本实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覆盖,具备为全球用户提供导航定位服务能力;加强地面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国及周边大部分地区提供面向行业和大众应用的实时分米级和事后厘米级定位服务,以及为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实现室内外无缝定位服务覆盖提供基础支撑。

主要任务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建成由30余颗卫星及地面运行控制系统组成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全球服务能力;同时,建成卫星导航信号监测和评估系统、导航信号干扰检测与削弱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统筹建设国家统一的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为各类用户导航增强服务提供支撑,同时通过数据共享,为信号监测与评估、科学研究等提供基础数据。
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基于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形成门类齐全、互联互通的位置服务基础平台,为地区、行业和大众共享应用提供支撑服务。
组合导航系统建设:融合多种技术,解决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导航定位授时服务覆盖等问题,提升城市、峡谷和室内外无缝导航服务能力。
●重大工程:基础工程——增强卫星导航性能。

重大政策
●制定保护卫星导航服务应用免受有害干扰的相关规定,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卫星导航干扰器,非法干扰卫星导航服务和破坏服务基础设施等行为的机制。
●建立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和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


  (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进一步提升卫星导航芯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兼容应用等技术水平,突破卫星导航与移动通信、互联网、遥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技术,推动核心基础产品升级,促进高性价比的导航、授时、精密测量、测姿定向等通用产品规模化生产。支持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工程实验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能力建设,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专栏2 核心技术创新与通用产品产业化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成果,卫星导航核心部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高性价比、具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通用产品。

主要任务
核心技术:突破核心芯片、软件和高端产品的发展瓶颈,着力提升芯片设计水平和制造工艺,提高芯片集成度,降低能耗;重点支持卫星导航应用技术创新,突破高精度定位技术、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卫星导航脆弱性监测评估与减缓技术、智能服务技术以及基于多模组合导航的关键技术。
核心部器件:大力创新发展导航、通信等多模融合芯片和天线,以及导航传感一体化核心部器件等产品。
通用产品:研发导航、授时、精密测量、测姿定向等行业应用产品,以及集成定位和导航功能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车载导航等终端电子产品;全面提高产品性价比和成熟度,实现产品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推动产业化发展,进入国际市场。
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若干面向基础研究的重点实验室,支持一批面向行业、领域、区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若干个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基地。
●重大工程:创新工程——提升核心技术能力。

重大政策
●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纳入鼓励推广和出口的相关政策。
●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卫星导航系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的政策。


  (三)推行应用时频保障。
  将北斗时间溯源到国家时间频率计量基准,为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提供时频保障,出台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资金支持力度,结合涉及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着力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导航授时技术与产品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重要领域的深入应用,并在其他国民经济安全领域逐步推进,为国民经济稳定安全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专栏3 重要产品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及领域实现北斗授时装备应用。

主要任务
推行重要领域应用: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行业及领域推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导航授时技术与产品的应用,在其他领域鼓励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的应用。
●重大工程:安全工程——推进重要领域应用。

重大政策
●制定既满足国家安全需要,又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应用标准和政策。


  (四)促进行业创新应用。
  适应重点行业及领域的应用需求,充分发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短报文通信等特色优势,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创新应用服务模式,加强卫星导航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卫星导航产品和服务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及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进卫星导航与物联网、移动互联、三网融合等广泛融合与联动,积极鼓励开拓新的应用领域。推动形成行业综合应用解决方案,提升行业运行效率,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专栏4 重点行业及领域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及领域,实现卫星导航产品和服务规模化应用。

主要任务
行业综合应用解决方案:依托国家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创新应用服务模式,建设针对行业及领域应用需求的综合应用服务平台,形成行业综合应用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行业规模化应用:结合行业发展规划,解决行业应用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系列专用装备,促进导航与行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重大政策
●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应用引导政策,持续深化行业应用。


  (五)扩大大众应用规模。
  适应车辆、个人应用领域的卫星导航大众市场需求,以位置服务为主线,创新商业和服务模式,构建位置信息综合服务体系。重点推动卫星导航功能成为车载导航和智能手机终端的标准配置,促进其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推动大众应用规模化发展。

专栏5 大众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丰富的位置服务产品和成熟的商业及服务模式,打造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企业,形成规模应用效益。

主要任务
车辆信息服务:推动车辆位置服务体系发展完善,促进车辆监控、导航以及综合信息服务的规模化应用。
个人位置服务:推动个人位置服务体系发展完善,促进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重大工程:大众工程——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重大政策
●制定用户位置上报管理和隐私保护政策。


  (六)推进海外市场开拓。
  加强国际合作战略研究,积极参与卫星导航领域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合开展国际标准研究制定,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应用产业国际化进程;加大智力和技术合作力度,提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服务能力和产业应用水平;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境外应用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和营销服务网络,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同时鼓励国外企业开发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构建完善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撑体系,提升全球化发展服务保障能力。

专栏6 国际化发展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在周边区域树立和推广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品牌,形成完备的营销和运营服务网络,构建国际化支撑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
海外示范工程建设:适应国际用户广泛关注的应急救援、综合减灾、船舶/车辆监控与指挥调度等应用需求,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
全球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海外市场布局,建立海外开拓和推广中心,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建立全球运营服务体系。
国际化发展服务体系建设:面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国际卫星导航应用的政策、市场、法律、金融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全面提升对全球及区域市场开拓支持和综合服务能力,开展智力和技术合作相关工作,为产业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撑。
●重大工程:国际化工程——开拓全球应用市场。

重大政策
●落实和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财税金融服务政策。


  四、重大工程
  围绕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以加快培育和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带动产业基础能力提升、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规模化应用推广和国际化发展。
  (一)基础工程——增强卫星导航性能。
  统筹制定国家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划,统一标准,整合国内连续运行参考站网资源,通过优选、改造、升级和补充,形成统一管理的参考站网,增强导航性能,提升系统精度;综合集成地图与地理信息、遥感数据信息、交通信息、气象信息、环境信息等基础信息,建立全国性的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建设辅助定位系统,推进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在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的应用。通过该工程实施,形成完整的卫星导航综合应用基础支撑体系,具有实时分米级和事后厘米级应用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卫星导航系统性能和服务能力,为扩大应用规模奠定良好基础。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资源基本整合,初步构建应用基础支撑体系。
  (二)创新工程——提升核心技术能力。
  针对导航产业“有机无芯”的瓶颈制约,着力加强北斗芯片和终端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提升产品成熟度和核心竞争力;适应应用需求,重点突破融合芯片、组合导航、应用集成、室内外无缝定位等一批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一批高性能低成本的导航器件与产品,大力提升创新能力;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卫星导航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和发展,构建我国卫星导航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安全工程——推进重要领域应用。
  推进标准法规建设,提升卫星导航应用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系统,分阶段推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的应用;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四)大众工程——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面向大众市场需求,融合交通、气象、地理等动态时空信息,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以汽车制造业和移动通信业快速发展为契机,以公众出行信息服务需求为引导,重点推动北斗兼容卫星导航功能成为车载导航、智能手机的标准配置,促进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创新商业和服务模式,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产品的产业化,形成终端产品规模应用效益。
  (五)国际化工程——开拓全球应用市场。
  适应国际用户广泛关注的应急救援、综合减灾、船舶/车辆监控与指挥调度等应用需求,加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推广力度,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入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促进其在民用航空和远洋船舶等方面的应用。构建覆盖亚太地区的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和统一时空基准系统,建设卫星导航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基础工程和综合服务工程,开展国际卫星导航应用的政策、市场、法律、金融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提升国际化综合服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为全面实施本规划,切实落实各项重点任务,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
  加快建立完善国家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军民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筹中央、地方和其他社会资源,统筹规划卫星导航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研究制定产业化促进政策,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信息监测与预警,并根据发展形势,实施动态调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行业引导、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和企业自律制度,构建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发布国家政策,推广应用服务。
  定期发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白皮书,介绍其发展的宗旨、原则、政策及相关协议标准,提供的免费开放、安全可靠的民用服务等,以及系统建设进展和运行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促进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市场培育与应用示范,鼓励应用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大实施有关重大工程的力度,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规模化应用。
  (三)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
  制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领域中推行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政策,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制定有关市场准入、位置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及质量监管机制,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规范卫星导航应用服务和运营,提高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完善鼓励卫星导航产业技术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金融政策。
  (四)加强标准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加快建立并完善支撑卫星导航产业健康发展的标准体系,鼓励产学研用各方联合研制技术标准。推动卫星导航军民标准通用化和资源共享,促进卫星导航与物联网、移动通信等的融合发展。鼓励骨干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北斗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发展。加大标准宣传力度,完善标准信息服务、认证、检测体系,做好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合格评定与产品认证服务的发展及国际合作,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化应用。
  (五)加大公共投入,鼓励产业创新。
  在现有政策和财政资金渠道中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引导多元化资金投入,促进卫星导航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提升核心技术、核心产品的创新发展能力;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能力;扶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鼓励通过建立产业联盟、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

刘浩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过水污染防治法》是现阶段处理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其在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标准、主体请求权的认定等方面还有不尽完善之处。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水资源的保护立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水资源保护作为我国现阶段对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应该根据具体的流域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不可以面盖全,制定与我国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法律,并对相应的有损害水资源的具体活动规定相应的赔偿尺度,从而说明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重要性。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 流域分别保护 水资源损害赔偿


目 录

引言 水资源的现状以及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的重要性
一.阐述我国当代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
1.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水资源的保护
2.这些法律存在的共性以及它们的矛盾冲突
二.从水在市场上、法律上的特性来说明对它应该实行统一管理
1.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2.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3.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三、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1.水生态系统健康诊断制度
2.水环境风险评估与安全分析制度
3.水环境安全预警制度
4.水环境生态安全设计制度
5.水环境安全维护和管理制度
四.最后的思考
1.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思考
2.立法建议认为应当统一立法,加强法制宣传的粒度,出台水资源保护法,在浪费水资源的赔偿责任中有具体的内容和统一的适用标准,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参考文献


引言

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到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
  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严重,水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旱灾害频繁问题日益突出,水环境安全已成为21世纪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全国每年降水总量6.2万亿m3。但人均量很低,受气候和地形影响,降水分布极不均衡,形成南涝北旱的局面。长江流域以南地区水资源占全国的80%以上,耕地面积只占全国总数的1/3;而北方地区干旱少雨,水资源占有量很少,耕地却占全国耕地的60%以上,旱灾已成为农牧业的主要灾害 。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流域的水资源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淮河的教训还历历在目,而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的立法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的保护法主要是《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但是由于我国的地域,人口等因素的影响,水资源的保护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对水资源保护的新的立法应该刻不容缓。
本文针对我国水流域的具体情况,说明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应该是分层次地,具体地,进而的分析和探讨,以便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进一步的完善。


一.阐述我国当代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
1.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水资源的保护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
2.这些法律存在的共性以及它们的矛盾冲突
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