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6:13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民
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监狱局、公安局
、民政局:
为了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的有关情况,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现就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须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
、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
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帮教工作。对未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一经发现,应立即通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是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环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意见》要求,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这项工作要作为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 |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公安局: |(市、区)公安局: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 |
你县(市、区) 乡(镇、 | 你县(市、区) 乡(镇、 | 你县(市、区) 乡(镇、
街道) 因犯 罪在我监狱服刑,|街道) 于 年 月 日因|街道) 因犯 罪被判
将于 年 月 日刑满释放。已将 |犯 罪由 县(市)|刑 年 月,于 年 月 日
有关情况于 年 月 日通知有关 | (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 |起在我监狱服刑,将于 年 月 日
部门。 | 检察院起诉,由 人民法院判处|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
| 刑 年 月。于 年|般、差),曾受过表扬 次,记功 次,评
监狱章 | 月 日在我所服刑,将于 年 |为积极分子 次,减刑 次 年(月);
年 月 日 |月 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警告 次,记过 次,禁闭 次,加刑
|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 次,记功 | 年(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
|次,评为积极分子 次,减刑 次 年|人帮教。本人曾获得 证书,
|(月);警告 次,记过 次,禁闭 |掌握 技术。请接此通知后,
|次,加刑 次 年(月)。释放后,建议作|做好安置教工作准备。
|为一般(重点)人帮教。请接此通知后,做好|
|帮教工作准备。 |
| 监狱章 | 监狱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存根) | |
( )字第 号|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公安局:|(市、区)公安局: |(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 | 你县(市、区) 乡(镇、
你县(市、区) 乡(镇、| 你县(市、区) 乡(镇、 |街道) 因 被
街道) 因 在我所劳动教养,|街道) 于 年 月 日因 |劳教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 年 月,
将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教养。| 由 县(市) |于 年 月 日起在我所劳动教
已将有关情况于 年 月 日通知|(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 劳 |养,将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教
有关部门。 |教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 年 月。 |养。教养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
|于 年 月 日起在我所劳动教 |曾受过表扬 次,嘉奖 次,记功 次,
劳教所章 |养。将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教 |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天;警告 次,记过
年 月 日 |养。教养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 次,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天。解教后,
|曾受过表扬 次,嘉奖 次,记功 次,|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帮教。本人曾获得
|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天;警告 次,记过 | 证书,掌握 技术。
| 次,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天。解教后, |请接此通知后,做好安置教工作准备。
|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帮教。请接此通知后,|
|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 劳教所章
| | 年 月 日
| 劳教所章 |
| 年 月 日 |



1999年2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以下简称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河故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交河故城的义务。


  第四条 吐鲁番地区文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管理部门)所属交河故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河故城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交河故城的日常养护工作,并定期将养护情况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交河故城的保护范围:以交河故城周围河谷中心线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以交河故城周围河谷中心线以外的河谷部分为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交河故城保护范围。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的物品。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以及进行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因特殊需要,在交河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交河故城的环境风貌。


  第九条 交河故城的重大修缮工程,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修缮计划,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修缮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条 对交河故城进行修缮加固,应当保持现存外貌,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交河故城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按照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壁画、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以及出入库、提取使用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防止文物流失或者损坏。
  馆藏文物、出土文物的调拨、交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观交河故城应当遵守交河故城的管理制度,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交河故城;不得损毁保护标志,并自觉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文物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河故城和交河文物陈列厅的陈列文物进行全面系统拍摄。
  文物管理部门对禁止拍摄的文物应当树立标志。


  第十五条 在交河故城拍摄电影、电视镜头的,拍摄者应当向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拍摄的具体项目。
  经批准拍摄的,拍摄者应当与管理机构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书。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拍摄现场监护文物。


  第十六条 交河故城的各项经费、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用于交河故城的保护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参观交河故城的游客不遵守交河故城的管理制度,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交河故城尚不严重,或者损坏保护标志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交河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而造成交河故城损坏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项目拍摄电影、电视镜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拍摄,并可暂扣拍摄的全部或者部分胶片、胶卷。


  第二十一条 交河故城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上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1.12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2日水利部水管[1995]1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
用证工作(统称为“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有一
定难度的工作,但通过各地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根据对全国
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
会等部直属单位土地划界情况的初步统计,在其管辖范围内,除了水域与部分河滩
地外,国管河道、水库和灌排等工程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划定的土地面积为28667平
方公里,水利部门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22853平方公里。已向土地部门申报面积共
有15164平方公里,占应划定面积的53%,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面积10146平方公里
,占申报面积的67%,占应划定面积的35%。情况表明,经过努力,水利部门已领
取了一批土地使用证,有的省取证率达80%以上,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我部水管司、农水司、财务司于今
年11月上旬共同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检查
、总结了前阶段工作情况并部署了今后工作。为加快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现通
知如下:
一、要深化对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用地
是水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权划界是建立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
基础工作。它不仅是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依法管理水资源与水工程
的重要保障,而且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经济实力打下基础。因
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的认识,与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加
快进行。
二、根据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进度的安排,要求
1995年底要基本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水库、灌排、农电、供水、
水土保持和水文测验等工程或设施)用地的划界工作,领取水利工程用地土地使用
证达90%以上。由于受土地部门地籍管理工作进度限制而不能按期确权、取证的,
要做好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情况报告。对于少数确权难度大的
宗地,要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争取1996年全面完成划界工作。
三、对于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
原则,按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土地登记、确权、取证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
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经费由工程主管部门在有关水利经费中调
剂解决。
五、今后凡是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必须在工程立项和建设中明确水利
工程用地权属,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
开工,竣工验收时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六、要做好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发挥工程效益的
前提下,做好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以取
得水土资源的最大效益。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