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部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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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部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部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第 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椐《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560项关于取消“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的规定,现就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企业需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企业复印营业执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设立的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分公司的登记机关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分公司登记注册后,将分公司的登记情况书面向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年检时,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母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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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卫生部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债西部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建设启动会议文件之一
二○○二年九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卫生厅(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论证确定,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并被国家计委、卫生部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范围包括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 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用房以及部分基本设备的采购。
1、业务用房 原则上依照业务用房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安排建设。
2、基本设备只安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品目和规格要求由国家计委和卫生部确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由省计委、卫生厅组织进行。

三 项目前期准备及文件
第五条 凡纳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提供。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远离污染源;
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
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
5、通讯、给排水、供暖、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6、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7、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8、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审批。
第十条 文件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1、项目背景;2、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3、建设条件及地址;4、建设规模及方案;5、项目设备配置及水、电、气供应等外部配套条件;6、环境保护及卫生安全措施;7、项目组织管理;8、项目实施进度;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0、综合效益分析;11、结论。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1、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报告;2、方案设计说明;3、方案设计图纸(装订规格:A3 或A4纸型);4、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文件;5、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书。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包括: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报告;2、初步设计说明;3、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图纸(装订规格:A3或A4纸型);4、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市政、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部门确认件;5、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汇总表、编制说明及概算书;6、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评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计划、卫生和建设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可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五 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六 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七 工程投资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卫生厅(局)要和项目建设单位一起,认真做好地方和单位配套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配套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程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10%的建设项目,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出现其它未经报批的重大变更所引起的投资变化。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可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八 工程进度
第二十八条 认真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工程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九 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取得地方工程管理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生产安全等负责并严格监督。

十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建设委员会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需向国家计委、卫生部提交总结报告。

十一 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后评估工作由国家计委、卫生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需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要定期对疾控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国家计委、卫生部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以确保建成一批符合标准、高质量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起执行,至项目结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环境监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现场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现就加强环境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加强基层环境监理工作为重点,健全环境监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稽查机制,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的统一,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的专职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环境监理队伍的机动性和整体执法效能,努力提高环境监理工作水平和现场执法效率。要将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作为实现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和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监理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不能有效履行环境监理职能,严重影响环保工作的,要严肃处理。

  二、统一规范环境监理机构设置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机构改革中,要重点加强基层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盟)、县(市、旗)环境保护局均应设置环境监理机构。设区的城市,可以向所辖区设立环境监理分支机构。县级环境监理机构可以向所辖乡镇联片设立分支机构。各级环境监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盟)、县(市、旗)环境保护局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名称分别统一为环境监理总队、支队、大队,县级环境监理机构联片设立的乡镇环境监理机构可以称为环境监理中队。机构统一名称工作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盟)、县(市、旗)环境保护局可以在行政机构内分别设立环境监理处、科、股,并与环境监理总队、支队、大队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理职能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要全面履行《环境监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能,大力加强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努力完成各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环境监理任务。要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扎扎实实地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核安全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逐步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的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管理、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环境保护管理的现场监督检查。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污染和大型禽畜养殖场废物排放、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取缔关停“15小”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秸秆禁烧区禁烧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要加大农村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合法的环境权益。

  要切实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保证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环境稽查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稽查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对稽查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报请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执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现场执法工作的需要,赋予环境监理机构现场调查、采样、取证和必要的现场处理、处置权限。环境监理人员现场采样取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现场处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切实加强环境监理队伍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精干和效能的原则,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确定适当的人员编制。同时,要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到环境监理的领导岗位。

  各级环境监理人员应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熟悉环境监理业务,掌握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独立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环境监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人法函[1995]158号)的要求,对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环境监理人员的录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考,未经公开招考的以及公开招考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入环境监理队伍。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新进入环境监理队伍的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在职的环境监理人员每5年应接受一次培训。环境监理人员培训由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组织,县及县级以上环境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其他环境监理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培训。未取得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颁给环境监理证件,不得独立执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务。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应对环境监理人员实行全员年度考核制度,依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要求,对环境监理人员的思想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以此作为职务升降的依据。要加强环境监理证件管理,严格颁证条件,并实行年审制度。

  五、严格规范环境监理执法行为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肃依法行政。要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严格执行《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环境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国家统一的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主动出示环境监理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滥用职权、渎职、徇私舞弊和以权谋私的环境监理机构或环境监理人员,要严肃查处。

  六、积极推进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

  今后5年在全国开展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基层环境监理现场执法能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全国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见附件),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到2000年底,全国50%的省、市、县级环境监理机构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所涉及范围内的环境监理机构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多渠道增加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投入。各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正常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每年从环境保护自身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10%,专项用于环境监理的标准化建设,购置、改善环境监理现场执法机动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通讯工具和现场取证工具,切实增强环境监理队伍的执法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下级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并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确认达到《全国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可颁发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监制的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

  附件:全国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