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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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4年12月8日,海牙)


  1、第七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4年12月8日在荷兰海牙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荷兰首相扬·彼得·巴尔克嫩德、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荷兰外交大臣贝尔纳德·博特、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贝妮塔·费雷罗-瓦尔德纳、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彼得·曼德尔森等参加了会晤。

  3、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的发展,对第六次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双方认为一年来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各领域对话与合作富有成效,这些进展是在双方发表并在2004年2月中欧关系研讨会上进一步明确的双方政策文件指导下取得的。双方期待着2005年中欧建交30周年之际庆祝双边关系所取得的成就。

  4、双方领导人相互通报了各自发展情况。中方欢迎新一届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产生、欧盟扩大,以及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就《欧洲宪法条约》达成一致。双方确认欧盟的深化和扩大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中欧关系。欧方肯定了中国在社会和经济改革方面取得的成就。

  5、双方确认,为适应近年来不断发展的中欧关系,将继续积极探讨达成新的伙伴合作协定的可行性。

  6、双方签署了《中欧防扩散和军控联合声明》,相互确认对方为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的重要战略伙伴。双方认为,中欧加强在防扩散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多边防扩散进程,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和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确定了在此方面优先开展合作的具体领域。

  7、中国和欧盟确认中欧关系近年来在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此背景下,双方讨论了欧盟对华军售禁令问题。欧方确认,欧盟有解除禁令的政治意愿,并将为此继续努力。中方欢迎此积极信号,认为这有利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

  双方重申了有关立场,同意继续就此问题保持磋商。中方再次强调,在此问题上的政治歧视是不可接受的,应予立即消除。欧方重申加强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准则实施的工作正在继续。

  8、欧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9、双方领导人认为中欧人权对话加强了双方的相互理解,同意继续目前进行的人权对话,努力使对话及有关双边合作项目取得更有意义、更积极的实际成果。双方强调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权利,致力于同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在这方面,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他们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在全球打击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反人类罪斗争中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实际行动的重要性,并重申双方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人权领域合作与交流。

  10、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人员往来和合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本着完全互惠的精神,领导人讨论了遣返和便利签证问题。他们希望,一旦技术和法律条件允许,将尽快启动有关上述问题的谈判。他们也讨论了入境程序问题。欧方强调欧中在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11、双方领导人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国旅游团队赴欧共体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旅游目的地国)的生效表示欢迎,指出旅游将增进中欧人员的接触和加深相互了解。双方强调应确保备忘录的规定能得到顺利、有效的实施。

  12、双方对中欧之间富有活力的贸易关系表示欢迎。在2004年,欧盟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国成为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这是最好的证明。双方领导人对在会晤期间召开的中欧工商峰会表示欢迎。双方重申将通过改善双方的市场准入和增加投资机会来实现贸易关系中相互利益的最大化。

  双方领导人重申完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性。欧盟同意继续帮助中国在能力建设方面的努力,同时双方对2004年第二期世界贸易组织对华援助项目的启动表示欢迎。

  双方领导人对7月多哈发展议程所取得的进展及多哈回合谈判的新势头表示欢迎。双方同意加强合作,为在香港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做好准备。双方强调日益增多的双边磋商有助于在许多贸易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特别是双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合作的增多促成了解除贸易限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双方保证要进一步加强贸易对话机制,以解除余下的贸易问题。双方领导人表达了继续和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意愿。

  13、中方重申对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关注,强调此问题的解决对深化中欧关系的重要性。欧方对中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取向表示欢迎,双方欢迎成立工作小组,旨在积极确定切实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14、会晤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欧海关合作协定》,这对便利贸易往来以及打击假冒等违反海关法和欺诈的行为至关重要。双方续签了《中欧科技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的签署启动了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研究合作,并对双方研究人员开放研究设施。

  双方领导人同意签署“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中欧经理交流与培训项目”和“中欧社会保障改革项目”和“Erasmus Mundus中国窗口项目”等四个新的中欧合作项目财政协议。欧盟将在中欧发展合作“支持中国经济和社会改革”项下为此提供6100万欧元的援助。

  15、双方领导人对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于2004年10月签署的伽利略计划技术合作协议,使中国成为第一个充分参与该共同体框架的非欧盟国家。中方的参与为更多实实在在的科学和工业合作项目打开了大门。双方欢迎第五次中欧能源大会成功召开后能源对话呈现的新势头。希望将于2005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中欧科技政策和战略高层论坛”将促进在科技发展战略上的相互了解,促进中欧科技合作向纵深发展。希望空间科学、应用和技术合作对话将推动双方航天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项目的合作。

  16、双方领导人鼓励中欧主管部门之间加强对话与合作,对建立中欧就业和社会事务对话和合作机制表示欢迎。双方对第六次会晤以来在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的初步接触表示欢迎,同意在相关领域开始对话进程。双方领导人对首次就平衡发展、地区政策、农村发展等问题开展的对话与交流表示满意,同意明年召开中欧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工业和竞争政策对话表示欢迎,同意双方进一步探索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磋商与合作,进一步密切包括人员交流在内的知识产权有关部门的合作。双方领导人支持信息社会对话继续在高层次进行。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海运协定》第二次执行会议的结果表示满意,在该会议上双方在关于应对目前和未来海运政策挑战方面体现出非常重要的一致观点,并期待着在国际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有关贸易和海运问题的双边合作。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民航领域对话的进展及紧密合作表示欢迎,同意进一步深化民航合作,包括民航工业和技术合作,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为将来可能签订《中欧民航协定》开辟道路。第八次领导人会晤时公布进展情况。中方对加强技术合作兴趣浓厚,并愿意参与《中欧民航合作计划》以外的项目。双方将于2005年上半年共同举办中欧航空峰会。

  双方领导人希望欧盟经社委员会和中国经济社会研究会,根据2002年两会负责人签署的备忘录,在双方公民社会组织间建立对话机制。

  双方一致认为,应在中欧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加强法律交流,特别是法律执业人员培养方面的合作,尝试建立双边教育培训机构。

  17、双方领导人欢迎中国学生通过中欧教育合作机制,特别是近期启动的Erasmus Mundus项目赴欧进行研究生学习,也欢迎下一学年在Erasmus Mundus项下为此启动“中国窗口”项目。双方鼓励和支持开展更多的学者学生交流。

  18、双方领导人对正在进行的中欧合作项目,特别是在经济和社会改革领域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同时,欧方希望在其他领域,尤其是支持公民社会发展领域的合作取得更快发展。双方对2004年度规划中的项目预算大幅度增加表示满意。

  19、双方领导人强调,双方就正在进行中的中、欧、日、韩、俄、美关于建立ITER(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组织的谈判进行了密切而富有成效的对话。欧盟对中国支持欧盟的ITER候选场址表示满意和感谢。双方领导人期待着ITER选址谈判尽快有结论。

  20、双方领导人重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承诺,鼓励扩大和深化在该领域高层对话的努力。双方强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治理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果。双方均认为机动车排放量的减少有益于健康和环境,并同意继续支持中国借鉴欧盟排放标准。双方可以利用技术转让和有关方法学、政策工具和实施手段的信息交流以及人员交流和项目执行等方式在环境问题上发展富有活力的伙伴关系。双方强调进一步落实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后续行动,加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方面的合作十分重要。双方欢迎《议定书》将于2005年生效。

  21、双方领导人强调执行200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艾滋病宣言的重要性。鉴于该流行病的全球性,双方认识到加强与艾滋病及其他新发传染疾病斗争合作的重要性,赞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有关决议。双方强调增加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供应能力及包括开发疫苗和杀菌剂、采取减轻危害方法及宣传更安全和负责任的性行为等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欧盟对中国近期将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条例纳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减少侮辱和指责濒危人群或感染者的重要一步。欧盟欢迎中国近期启动了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中国赞赏欧盟是该基金的主要捐助者,鼓励欧盟继续支持中国防治艾滋病的努力并大力提供资助。

  22、双方领导人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领导人重申中国和欧盟致力于以联合国为核心促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双方表示大力支持振兴和改革联合国,以应对现存和新的挑战和威胁。双方强调联合国高级别名人小组报告应作为这方面讨论的基础,同时强调任何改革方案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双方强调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并十分重视在此领域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在这一领域,双方强烈希望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取得成功,同意对采取一种全面、平衡的方法来落实千年宣言和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处理有关和平、安全给予支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13次会议(2005年4月召开)的成功对此将十分重要。

  23、双方重申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并重申反恐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充分尊重人权和相关国际法准则。双方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普遍执行与反恐有关的所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重要性。双方承诺支持起草《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草案。双方强调加强区际和区域合作,特别是亚欧会议和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进行的合作非常重要。

  24、双方领导人对地区冲突带来的不稳定影响深表忧虑。双方领导人欢迎恢复伊拉克完全主权,表达了致力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46号决议的坚定承诺,以支持包括2005年选举在内的伊拉克政治进程。双方同意在实现伊拉克重建及恢复和平与繁荣的多边努力中共同合作。

  中欧双方赞赏彼此为推动政治解决伊朗核问题所作努力。中国和欧盟欢迎法、德、英三国在高级代表的支持下,与伊朗就伊暂停铀浓缩和后处理活动达成的协议。中欧双方希望欧盟与伊朗为就长期安排达成均可接受的协定而开展的谈判能取得进展,协定内容应包括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客观保证,以及伊朗核问题应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尽早得到解决。

  双方强调他们同阿富汗政府合作以支持阿富汗重建和稳定的坚定承诺,对10月举行的阿总统选举表示欢迎。双方领导人赞同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深信该问题能够通过对话得到和平解决。欧盟赞扬中国在推动六方会谈进程方面起到的关键和积极作用。双方领导人希望朝鲜继续采取积极举措更充分地参与国际社会事务。双方领导人就缅甸局势交换了意见。

  25、双方领导人对第七次领导人会晤的良好气氛和取得的巨大成果表示满意,强调决心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欧关系,使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迅速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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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局联合拟订的《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省计划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省内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需经省政府批准,方可和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入市直接收购粮食。
二、省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自用粮在5000吨以上的,可申请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大型养殖企业可适当降低限制标准)。
三、面粉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的,可申请入市直接收购粮食。
四、为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种植优质粮食品种,对利用优质粮生产加工专用面粉的企业,适当放宽限制标准。
五、省内用粮企业,凡具备以上条件,且拥有足够的收购资金、收储场地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的,均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政府(行署)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地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在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统一以书面形式将申报企业情况上报省计划委
员会,由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被批准企业的营业执照,确认其收购资格。
六、用粮企业申请收购粮食的申报材料必须翔实、准确。申报材料包括:
(一)当地政府(行署)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报报告;
(二)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三)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收购资金资信证明材料;
(五)企业申请收购粮食资格审批表(一式五份)。
七、用粮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购资格,方可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在当地工商、粮食部门的监管下,按合同收购粮食,收购的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更不得代他人收购粮食。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收购条例》以非法收购粮食论处。

八、经批准可以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企业,要认真建立粮食收购、加工制成品的销售台帐,企业购进粮食和销售的制成品,必须如实登记作帐。
九、准许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用粮企业在与农民签订自用粮收购合同时,其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保护价,不
得损害农民利益,扰乱粮食市场。
十、各级政府和工商、粮食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从严监管,重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销货发票的监管,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入市的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经批准直接
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跨地区运输粮食,必须持产地粮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十一、对批准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企业,实行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凡不按国家规定违法收购、倒卖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扰乱粮食购销市场,不认真建立粮食收购经营台帐,运营不规范的企业或不符合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收购资格。
十二、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
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资格
审批表(略)



1999年8月23日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7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政府令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
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本市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
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和
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制造和散播虚假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
(二)采取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蒙骗;
(三)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五)采取以次充好、缺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六)在修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虚报工时、用料,多收费用;
(七)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获取的非法利润:
(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差阶率;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利润率;
(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
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
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五)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
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第八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利润率和同一地区、同一
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
理幅度,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规定: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市场供求状况;
(三)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程度;
(四)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


第九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
均成本为基础,由市价格管理部门采取下列办法测定:
(一)自行测定;
(二)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
(三)委托区、县价格管理部门测定;
(四)委托物价检查机构测定;
(五)委托行业组织(协会)测定。


第十条 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差价率、利润率和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向物价检查机构提供进货票据、凭证及有关定价
资料;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凭证及有关定价资料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根据同一地区
、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进货价格,认定其进货价格。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
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所得,并视
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非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统一由物价
检查机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生产经营者的价格欺诈和牟
取暴利行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实施本
规定。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
据各自职责配合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八条 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