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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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2004年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在有实施新课程初中毕业生的地区,积极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学校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为此,对实验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要单独命题,普通高中招生要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保证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应在课程内容结束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要减少考试科目,考试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学校还应对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查,并体现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3.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4.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5.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要注意发挥教育统计专业人员的作用。

  成立以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审题人员和命题人员必须分开。命题、审题人员应充分了解新课程的改革目标并准确把握相关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

  阅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应确保阅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阅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阅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要建立阅卷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应进行试测;鼓励进行联合命题或委托命题等多种尝试,以降低考试成本。要对命题、审题、阅卷过程中的保密保卫等工作进行督查。

  6.学业考试的成绩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供普通高中录取用的学业成绩应以等级的形式呈现,等级数和等级标准应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优质高中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7.根据《通知》精神,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8.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应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具有可行性,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9.实验区应组织专门力量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同学互评,同时应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力求做到客观、公正。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0.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2)等级。建议采用A、B、C......来描述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的发展状况。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极其慎重。

  11.实验区应对学校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1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3.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应成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

  14.实验区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录取。要避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简单转换为权重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

  各高中学校根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学校招生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加试。组织加试必须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参照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

  15.各地应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均衡发展。在试行名额分配、推荐等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

  四、实施保障

  16.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者,要按照本文件要求,提出实施意见,切实承担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同时要会同实验区所在的地级市及实验区有关部门组成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17.各级教研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研究考试改革的业务及管理问题,做好参谋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验区的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1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水平。

  19.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各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实验区评定委员会投诉,评定委员会应给出书面答复。

  (4)评估监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命题。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2005年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经公示后,应经实验区所在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其它地区在组织本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时,也应参照本文件精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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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全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经营成效,我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是保证森林抚育质量和成效最为重要的管理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管理,着力提高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严格审批,不断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为科学经营森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 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
(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 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抚育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对象和方式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实施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第九条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卫生伐、生长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应当实行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抚育方式设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南方地区4年生以上人工幼龄林,生长受灌草、藤本植物抑制明显的,可以单独设计割灌除草。但是,设计割灌除草面积不宜超过省份年度抚育计划任务的40%,并不得设计在秋冬季节作业。人工修枝和其他地区的割灌除草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配套实施,不作单一抚育方式设计。
设计割灌除草等抚育方式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强度和方式,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
第十一条 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的森林类型的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必要时,还应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第三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根据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第十五条 对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开展外业调查。根据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抚育方式、立地条件等确定作业小班边界,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公顷。作业小班面积测量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罗盘仪导线等方式。对每个作业小班应该实测1—4个GPS控制点并绘制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并且至少要拍摄一张反映林分现实状况的数字照片备查。
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作业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为0.067公顷(1亩),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1%。外业调查时应记录标准地中心GPS坐标。
第十七条 作业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包括:权属,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平均年龄,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公顷株数,公顷蓄积,小班面积,乔木树种萌蘖与分蘖,目的树种更新幼苗幼树等林下植被,立地因子以及灾害情况等。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抚育方式。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关键指标、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以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作业时间、费用概算等。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作业设计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见本规定的附件样式四、五、六。
第十九条 抚育方式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以作业区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间伐小班的作业设计,应当重点明确小班的保留郁闭度、保留目的树、保留胸径等关键指标,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留郁闭度。用材林透光伐后郁闭度,天然林不低于0.6,人工林不低于0.7;在风雪危害严重的地段透光伐郁闭度一次不得降低0.2。用材林卫生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用材林生长伐和公益林生态疏伐,伐后郁闭度应当控制在0.6—0.7。未进行过透光伐的飞播林首次间伐,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农田、牧场防护林带和护路护岸林带中初植密度较大的宽林带间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6—0.7。
(二)保留目的树。作业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和林分状况,明确保留当地适生的、能够培育形成建群树种的目的树。天然林以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为目标确定目的树。
(三)保留胸径。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设计有关图件原则上采用电子绘图。
作业设计图应绘制其图纸坐标系,标注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标数据。根据林业制图规定,绘制小班边界,并注明林班号、小班号、目的树种、作业面积、郁闭度、抚育方式等主要内容。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按照林业调查设计专题制图要求绘制,勾绘作业区范围,标注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名称。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文件主要由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系列表、作业设计图组成。具体参照本规定附件样式三、四至九和样式十、十一。
第二十三条 承担抚育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当将作业设计文件按以下顺序汇编成册:作业设计封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标准地灌木和草本与分蘖萌蘖调查表、作业小班现实状况照片等另册装订。
第五章 作业设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查资料、作业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等资料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电子档案,所有抚育作业设计文件均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双项归档,作业设计汇总表和作业设计一览表同时保存原始电子表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保存原始制图数据和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承担抚育调查、设计、审批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职业操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数据、科学设计抚育措施、严格审核把关,并在调查表、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上签名确认。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附录: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1.作业设计封面(样式一)
2.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样式二)
4.作业设计说明书(样式三)
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样式四)
6.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样式五)
7.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样式六)
8.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样式七)
9.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样式八)
10.标准地灌木草本与分蘖萌蘖调查表(样式九)
11.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样式十)
12.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图(样式十一)

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govfile/13/govfile_1950.htm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08年第92号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三、根据本公告附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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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于2008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审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凡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三年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达到三年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2008-2010年长协合同(复印件)。

  (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