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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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适应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一些省市推行的市场巡查制是其中比较成功的尝试。实践证明,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对各类市场日常监管的有效方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
、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现就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中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行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变职能、实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在市场办管脱钩基本完成后,切实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实现职能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推行市场巡查制有利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廉政建设。通过推行市场巡查制,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逐步实现由被动
式管理向主动式监管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从而真正担负起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历史使命。
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
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点是大城市、中心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其范围是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中心、商业门店、商业集中区域和适合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其他商品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查禁假冒伪劣活动;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受理消费者投诉,即时查处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加强对经营者监管的同时,要加
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监管,对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市场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扣缴《市场登记证》。
市场巡查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按照行政区划采取区域巡查或按照市场类型采取专业分类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规模大、经营者集中、交易频率高的集中交易市场采取巡查与驻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市场巡查人员在规定的巡查范围内,通过
巡回检查的方法,对各类市场和交易场所的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市场巡查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综合职能,以批评教育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为主要手段,市场巡查人员对违法违章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不需立案查处的,可以当场做出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构成案件的应及时移交。
三、加强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市场巡查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行市场巡查制的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定,用制度规范市场巡查的具体内容、考核标准、工作程序和市场巡查人员的职责、任务。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公示制、市场执法不作为追究制等有利于市场巡查顺利开展的监督机制,经常对市场巡查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接受社会和经营者的监督。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市场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市场巡查人员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要注意发挥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自律组织的作用。为提高
市场巡查的工作效率,各地应创造条件,逐步配备市场巡查所必需的设施和装备。
四、切实加强对推行市场巡查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市场巡查制是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推行市场巡查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学习和借鉴济南、深圳等地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理顺内外关系,积极稳妥地向
前推进。要把推行市场巡查制与市场办管脱钩和加强市场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市场办管脱钩成果,不断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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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建城[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容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关于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要求,确保完成城市照明“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

  (一)“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显著。但是,城市照明,特别是景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一些城市建设超标准、超豪华的景观照明工程,使用低效照明产品,浪费严重,造成供用电紧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照明节能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增强紧迫感,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管理。当前,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坚决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工作责任,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任务。

  二、加大力度,确保主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各地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的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

  (三)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12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使用的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三、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城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建立城市照明节电目标责任制,制定并落实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五)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修订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一步核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修改。要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六)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

  (七)加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采取节能计量考核措施;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科学合理安排照明开关时间;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要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合适的区域、路段对城市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

  (八)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深入开展城市照明节电宣传,树立照明节能意识,普及相关知识。积极推广使用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条件适合的地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全面推动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各地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要求,从2010年7月开始,对城市景观照明已建、在建和待建项目和城市道路照明中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景观照明能耗、亮度超标的项目,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抓紧完成“十一五”期间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低效照明产品任务的计划,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稳步实施。

  (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城市照明节能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依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节能的要求,对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超能耗的景观照明坚决予以制止,并通报批评。各地要在10月底之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底前我们将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景观照明进行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农委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是承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承担的畜牧行业生产管理职能交给省农委。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动物卫生工作方针,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
  (四)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省动物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拟定动物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老干部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督察、信访、信息、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动物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处 
  贯彻国家关于动物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 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的相关工作。
  (四)动物疫病控制处 
  负责全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拟定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畜产品安全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定饲料、兽药和无公害动物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饲料、兽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兽医医政与科教处 
  负责全省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
作; 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科技、教育、标准规划和计划; 组织实施动物卫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动物卫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机关编制3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厅级),副局长职数2名(正处级);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6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司机编制2名;副处长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