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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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根据中、津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在索尔兹伯里建设六万人座的体育场一座。

  第二条 建设上述项目所需费用,在中、津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贷款不足,以后另签协议补上。

  第三条 实施本项目的有关事宜,将由中国政府和津巴布韦政府分别指定机构另签合同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       财 政 部 长
    韦共和国大使
     褚 启 元          伊诺斯·恩卡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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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一、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

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格局。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当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交通、水电、工商、税务、医药、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和建筑、金融、证券等行业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舆论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和任期审计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自律机制,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建议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深入研究预防对策,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社会网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




印发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56号

禅城、南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广州与佛山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线建设,确保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项目全面动工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7〕74号),设立“佛山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下称“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补助的资金;

(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各区财政筹集安排的资金;

(四)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政府资源性收益(含地铁沿线上盖物业收益,下同);

(五)向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

(六)其他来源。

第三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筹集的方式:

(一)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补助的专

项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按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出资比例由有关区政府

负责筹集和负担的专项资金,列入有关区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财政补助的专项拨款资金,按省的规定划入;

(四)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政府资源性收益,转入设立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专户;

(五)以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由轨道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其他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轨道公司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管理财政拨入和融资等以及支付轨道交通专项支出等资金。

第五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二)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三)轨道交通营运亏损补贴;

(四)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按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金划付比例分别由市、区财政局直接划拨给轨道公司。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轨道公司根据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资本金的投入、偿债等方面需求,按要求编制资金使用年度预算,上报市及有关区财政局,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资金筹集规模和市及有关区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二)轨道公司根据确定的预算和项目实施的进度所需资金,向市及有关区财政局提出使用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区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将资金拨入轨道公司专户。

第七条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轨道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所取得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督促、协助轨道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制定《佛山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由企业另行制定)等制度,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制度化、程序化、合理化。

(二)建立专项资金检查监督制度。对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轨道公司应按《会计法》规定定期向市财政局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审计部门实行对轨道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监察局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应报告上述有关单位,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派驻企业财务总监。轨道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佛山市政府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各项资金的收支,必须按照本办法和《佛山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