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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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双方,即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国家科学基金会为另一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基础科学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原则,在基础科学诸领域内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物质科学、生命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工程学、科学史、研究和发展管理、科技政策以及经双方同意的科学、工程领域的其它分支和学科或有关的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和交流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技发展、科技活动和科技实践的情报;
  2.合作研究,共同组织学术讨论会和讲座,以及其它合作活动;
  3.互派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由个人组成的专家组参观另一方的设施或研究现场,以及互派为具体合作项目进行培训的人员;
  4.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和鉴定以及其它与合作活动有关的样品、材料、仪器和部件;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双方所拥有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将由双方逐项商定,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将负责本议定书中任何中方参加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国家科学基金会将负责本议定书中任何美方参加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的政府或非政府性团体参加本协议的实施。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所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本议定书的附件中另有规定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依据双方的正常手续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所有活动将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为协调本议定书的活动,应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合作的具体方向和确保交流的效果。在本议定书生效的一个月内,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并各指定其中一人为两组长之一。双方指定的组长可以通信方式讨论和确定合作活动及其有关事宜。工作小组将举行会议商讨与执行本议定书有关事宜,并检查工作完成情况。除经双方同意延期外,工作小组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举行。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双方同意达成一个关于处理根据本议定书所产生的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该协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六个月内达成,并应成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第八条 如果附件和本议定书不一致,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第九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2.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有效性和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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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令第55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已于2007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4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4

三、泸州市公安局………………………………………4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4

五、泸州市卫生局………………………………………4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5

二、泸州市公安局………………………………………5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6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7

七、泸州市体育局………………………………………7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7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8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8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8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9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9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9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10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10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11

五、泸州市公安局………………………………..……11

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1

七、泸州市司法局………………………………..……12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2. 盲人保健按摩开业合格证审批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3.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4. 一类汽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

三、泸州市公安局

7.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初审

8. 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审批

10.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五、泸州市卫生局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175项)

2. 四类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包括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4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二、泸州市公安局

3.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2项)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8.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9. 边境管理通行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0. 居民身份证(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1. 暂住证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2. 户口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13.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3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14.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4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8项)

1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63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7.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9项)

1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0项)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1项)

20.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2项)

21.个体工商户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5项)

22.烟草广告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7项)

2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8项)

2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0项)

2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1项)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26.村镇住宅建设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0项)

27.城镇个人建造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49项)

28.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7项)

七、泸州市体育局

29.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9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2项,原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88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33.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4. 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6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5.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6. 船员服务簿签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9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

37. 林权证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7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

38. 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39. 农村机电提灌产权确认(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40.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

41.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

42. 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5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43. 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

1.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2项)

2.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3项)

3. 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4项)

4. 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5项)

以上四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不作许可和审批事项,不制定实施办法。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0项)

该项归并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2项)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

6.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年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2项)

该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7. 一、二、三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7、168、169项,调整合并为现名)

五、泸州市公安局

8.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9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许可第30项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归并为前述名称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将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7项)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9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1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项)

该项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属行政确认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将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6项)和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8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七、泸州市司法局

12. 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将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1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0项)合并为前述名称,制定一个实施办法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7项)

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每年年初进入该单位部门预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已基本固定,不再每年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14.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6项)

将该项调整为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间内部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