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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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2年11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中方于1998年第三季度派出4-5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白,为期4天。

  第二条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5人的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为期7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其中包括支持白俄罗斯国家艺术博物馆和中国广州美术馆互换展览。展览内容、办展条件及举办时间将由双方按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建立直接联系,包括交换书刊、出版物和图书馆事业专业人员。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两名图书馆工作者研修,为期15天。

  第五条 双方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中国举办“白俄罗斯文化日”活动;2000年第二季度在白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其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及参加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白方于2000年派出4-5人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华,为期4天。

  第七条 双方将邀请民间艺术工作者和业余文艺团体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将邀请文化领域的专家及艺术界人士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区域间文化艺术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十条 双方商定,文化交流将按下列条件进行:
  在交换代表团、艺术团组时:
  --派出方负担抵达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费用;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道具运输费和保险费及广告费用。
  在交换展览时: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国际运费及保险费,负责准备广告材料和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广告宣传,布展、撤展,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保障展品安全;
  --派出方负担随展、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负责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举办文化日活动的具体条件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开展符合本议定书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议定书于1998年9月23日在明斯克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吴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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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兼任,委员会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推荐相关同志,以及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共十二人担任。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人民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
(三)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工作;
(四)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决议;
(六)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大或者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有可能撤消或者变更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八)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疑难案件。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案审会由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组成人员主持,每次会议人数为7人或者9人,且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的专业特点选定。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专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交参会委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签署。且根据《审议报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审批。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讨论意见与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案件拟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以案审会讨论意见为主拟写《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但应载明不同意见及案审会委员的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科草拟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工作事项,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一)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意见;
(二)拟中(终)止的意见;
(三)拟延长复议期限的意见;
(四)拟对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
(五)责令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意见;
(六)直接受理应属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意见;
(七)对被申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意见;
(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

(1982年3月8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建议,决定: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部予以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