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互相协商,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代表团、考察团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代表团六至八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方舞蹈家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七月访菲两周,观摩菲律宾国家民间艺术节。
③中国舞蹈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国家艺术家雷奥诺·奥罗萨·戈奎科及随行人员二至三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考察中国舞蹈。
④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⑤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剧场行政人员、舞台设计师等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考察中国剧场。
⑥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音乐学院何塞·马赛达博士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⑦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协会联合邀请中国文化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⑧菲律宾国家历史学会邀请中国文化部文物考察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回访菲律宾两周。
二、表演艺术团
①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邀请中国民族乐器小组十一人于一九八六年二月访菲演出两周。
②中方邀请菲律宾民族音乐小组十五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访华演出两周。
③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歌唱家六人小组(包括伴奏人员)于一九八七年访菲演出两周。
④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年艺术家六至八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演出两周。
⑤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于一九八六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中国音乐家到菲律宾演出两周;中国音乐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菲律宾音乐家到中国演出两周。
⑥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菲律宾交响乐团互派两至三名指挥/小提琴家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⑦中方和菲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编舞或舞蹈教师到对方国家授课两周。
三、电影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菲律宾电影周。
②菲方邀请中国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菲律宾举办中国电影周。
③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之间的交流。
四、展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画家何塞·布朗科家庭成员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来华举办家庭画展两周。
②菲律宾国家图书馆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马尼拉举办中国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作家、出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邀请中国出版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③菲律宾作家联盟邀请中国作家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④中国作家协会邀请菲律宾作家联盟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⑤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出版、交换优秀文艺作品。
⑥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系统之间交换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
六、教育
⑴中方邀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教育代表团四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⑵中方邀请菲律宾女子大学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⑶菲律宾女子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一名学者到马尼拉从事为期三个月的研究工作,或两名中国学者从事为期一个半月的研究工作。
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和东方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两名历史学家赴菲从事为期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⑸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十月访华两周。
⑹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⑺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理学院派一个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⑻中方邀请菲律宾派一个由研究人员和学者组成的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⑼菲方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由第八款所述代表团组成单位接待)。
⑽双方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学习或专业领域另行商定。
⑾双方鼓励各自的大学根据本计划第八项中有关条款的条件邀请对方的教授和学者从事短期讲学或研究。
⑿菲律宾大学历史系邀请中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所三至四名历史学家于一九八六年访菲考察两周,研究菲律宾历史。
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菲律宾社会科学委员会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考察和交流一个月;菲学者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中国学者于一九八七年访菲。
⒁双方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学习音乐,为期一学年。
⒂菲律宾大学邀请中国四川美术学院副院长蔡振辉教授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到菲律宾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传统绘画一学年。
七、广播、电视
①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②双方在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③双方鼓励制做并在对方国家国庆期间播放对方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为此目的提供的节目需一个月前送交对方国家。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①派遣国负担本执行计划的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
②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①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的细节,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②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③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穆之 劳莱尔
(签字) (签字)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六条鼓励城郊居民以农民公寓的形式建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集中到规划的小区或居民点建房。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不按期拆除的,新建房屋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原总体规划中未列入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符合申请民房改建、复建条件的,鼓励实施提前拆迁安置。
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进行民房维修,系危房且无法维修的可以申请民房复建;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以进行复建和维修。对上述范围内符合新建、改建规定条件的,应当集中新建住宅小区。
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外新建、改建民房的,应当到规划的村庄居住点建设,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只能进行复建和维修。
第十条申请民房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改建、复建、维修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规划认定处理的建筑;
(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上户主姓名不一致的,需先行到有关部门调整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民房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申请新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建设施工图纸;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按行政区划到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进行申报;
(二)市规划局应当在受理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和内部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处周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对应当缴费的申请人应依据市规划局的缴费通知按房屋批准建设面积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应当在收缴规费后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五)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施工,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规定;
(二)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维修,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的地段或拆迁红线已划定地段内的建筑物;
(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其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三)现有完好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居住需要;
(四)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法规和规定的房屋;
(五)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民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审核事宜。
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处理。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局应当加大对市区范围内民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民房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民房建设长效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房建设情况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市规划局予以处理。
凡因巡查和监督不到位或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严重后果的,由区人民政府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民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未经验线,擅自开工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