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宁政办〔2007〕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秘〔2007〕1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73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62件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1
西宁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7年3 月21日宁政〔1997〕37号
2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1号
3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2号
4
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18日第4号
5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日第12号
6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8年7月24日第13号
7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1998年8月6日第15号
8
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4日第17号
9
西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18号
10
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998年9月7日第20号
11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2号
12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3号
13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日第27号
14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暂行办法
2000年4月28日第30号
15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7月27日第32号
16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3日第34号
17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1月4 日第35号
18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36号
19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01年2月16日第37号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20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日第15号
21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6月4日第40号
22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第43号
23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7日第44号
24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5号
25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6号
26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7号
27
西宁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8号
28
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9号
29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日第50号
30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第51号
31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2年2月1日第52号
32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2日第54号
33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8日第55号
34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2002年11月15日第56号
35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0日第57号
36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2日第58号
37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3日第59号
38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0日第60号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39
西宁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1号
40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2号
41
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3号
42
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第64号
43
西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7月30日第65号
44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4年8月18日第66号
45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第67号
46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4年11月24日第68号
47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3日第69号
48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4日第70号
49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5年10月10日第71号
50
西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2日第72号
51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8日第73号
52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9日第74号
53
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2日第75号
54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006年3月20日第76号
55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006年6月19日第77号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56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第78号
57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28 日第79号
58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6日第80号
59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7年7月9日第81号
60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5日第82号
61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1日第83号
62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0件)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1件)》
2007年12月24日第84号
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文体局:
现将《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运动队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日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表演纪律规定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倡导遵守体育道德,开展文明竞赛,展示各民族的精神风貌,确保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根据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总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办法
“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遵循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倡讲大局、讲友谊、讲风格,以实际行动为加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友谊、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做出积极努力。
二、 评选范围
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
三、 评选条件
(一)代表团、运动队:
1.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遵守体育道德,严明竞赛纪律,服从大会判决。遇有争议的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反映,不激化矛盾,不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作法。
3.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团结友好,共同进步,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胜不骄、败不馁,树立良好的赛风。
4.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兄弟民族团、队团结、友爱、互助。
(二)运动员:
1.履行运动员誓言,遵守赛场纪律,作风顽强,尊重比赛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2.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奋力拼搏,顽强进取,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
3.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卫生。
4.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判员:
1.履行裁判员誓言,认真执行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搞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熟悉竞赛业务,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无漏判、误判、错判。
3.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团结。
4.服从领导,遵守纪律,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积极贡献。
四、评选比例
(一)代表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运动队:按本项目参赛队30%的比例评选。
(三)运动员:按本项目参赛人数20%的比例评选。
(四)裁判员:按各裁判组10%的比例评选。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机构。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组委会成立“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制订评选办法,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指导各竞委会的评选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评选推荐。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代表团、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竞委会推荐提名;运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运动队、裁判组和仲裁委员会推荐提名;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运动队和各项目裁判组推荐提名;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项目裁判组和运动队推荐提名。
(三)审核确定。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评选领导小组汇总、提名报组委会审定。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竞委会审定。
(四)备案公告。各竞委会负责填写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情况登记表,并于各项目比赛结束当日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备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填写获“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情况登记表。 “体育道德风尚奖”获奖代表团名单在运动会闭幕式上公布。
六、表彰奖励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由组委会进行颁奖,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分别由各竞委会代表组委会进行颁奖。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竞赛表演纪律规定
为保证本届运动会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并结合本届运动会的具体情况,特对竞赛表演做出如下纪律规定:
一、对于违犯下列竞赛纪律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表演)资格、全国通报、建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等。
(一)对于谩骂、侮辱对方者,除在比赛中,裁判员有权给予判罚直至取消其比赛资格外,还应令其在队内做出公开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打人或故意伤人者,除在比赛中,裁判员有权给予判罚直至取消其比赛资格外,对在赛场外发生该行为者,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保卫、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凡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
(三)对于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员判定,无理纠缠,无故拖延比赛时间或表演时间、中断比赛或罢赛(演)者,竞赛主管部门应令其领队或教练员立即恢复比赛或表演。对于坚持错误,致使比赛(表演)拖延或中断的,按罢赛(演)处理。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赛后由裁判组写出书面报告,提请竞委会对罢赛(演)者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罢赛或罢演及无故弃权者,已获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全部比赛和表演资格。
裁判员判定运动员(队)为罢赛(演)的,比赛或表演结束后,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四)对于在比赛或表演中搞交易、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比赛或表演的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运动队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或罢赛(演)的,同时追究领队和教练员的责任。属于领队、教练员参与、纵容或不予制止坐视事态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其所在代表团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并按大会经费开支标准,给予罚款。
三、对于违犯下列纪律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裁判资格、降低裁判等级、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因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接受贿赂的。
四、对于在比赛期间,运动员饮酒和教练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赛区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及表演,教练员不得带队出场,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应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观众不礼貌、向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起哄,扰乱秩序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八、受到赛区纪律处分者,应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赛区委员会转其所在单位备查。
九、各赛区对违犯竞赛(表演)纪律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的,要书面报赛区委员会备案。
十、与竞赛、表演无关的违法乱纪、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大会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