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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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邢政[1998]9号 199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区域管理为主,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条条保证的管理体制。就是以区、街办事处为主,系统与区街管理相结合,市区各单位具体负责,各系统领导部门保证,上下左右齐抓主管。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 区、街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河北省、 邢台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当地人口出生计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
第七条 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市所辖两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计生办,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各单位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区、街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负责上级人口计划的落实,制定本辖区的人口出生计划。街道办事外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辖区内各单位、居委会分别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生育审批和《生育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办理婴儿落户的有关证明。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具一胎出生落户证明,区负责开具二胎出生落户证明。
(五)负责逐级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有关计划生育材料。
(六)负责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做好避孕节育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工作。
(七)负责季普查、月访视工作。
(八)负责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罚的规定。
(九)负责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指示。
(二)负责完成本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有关指标。
(三)负责出具结婚和生育情况证明信。对申请结婚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档案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同意结婚的介绍信;对申请生育的人员,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补救措施和优生优育。
(五)负责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奖罚的规定。
(六)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统计报表。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系统领导部门职责
(一)督促、检查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与本系统所属单位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所属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所签人口责任目标和人口计划。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按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和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三条 实行人口目标管理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单位、居委会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各单位,实行单位党政一把手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每半年和年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拟定考核方案,办事处组织考核检查,对各单位人口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估,并依此进行评比兑现奖惩(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实行帐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统一按户口所在地建立计划生育帐卡和上报统计报表。
(一)帐卡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除原使用的有关帐卡外,增加有工作居民的人口计划帐、怀孕补救出生帐、结婚登记帐、节育手术帐、普查登记帐、死亡登记帐和已婚育龄妇女卡片。
(二)统计报表制度。居委会要按照省统一格式填报所辖居民及有工作单位居民的所报和月报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依据所辖居委会提供的报表,统一进行汇总上报区计生局。
街道办事处所辖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办事处计生办报送有关的计划生育报表。
第十六条 实行季普查、月访视制度。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普查,居委会每月进行一次月访视。
第十七条 对计划外出生、非法抱养、弄虚作假、不上站检查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有固定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落实经济处罚和节育手术,所在单位落实党政纪处分;无固定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落实经济处罚、党政纪处分和节育手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区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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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文明光荣院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文明光荣院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1993年民政部命名72所全国文明光荣院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切实加强了对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的领导,各光荣院认真按照民政部下发的文明光荣院标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两年来又涌现出一批服务质量好、管理水平高、设施配套齐全、院办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地
区有示范作用的全国文明光荣院。他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革命老人服务的办院宗旨,视老人如亲人,服务周到,使老人享受到较好的物质文化生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他们狠抓了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完善,职责明确,奖罚严明,有效地
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使光荣院工作充满了活力;他们发扬了艰苦创业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大力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改善了服务设施和老人的生活条件,保障了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权益。
为了鼓励先进,巩固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成果,进一步调动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加快光荣院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命名北京市昌平县光荣院等100所光荣院为全国文明光荣院。(名单附后)
各地光荣院要以他们为榜样,认真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任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努力把光荣院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解决思想,深化改革,为把光荣院建设成为孤老优抚对象的幸福乐园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第二批全国文明光荣院名单

北京市
昌平县光荣院
延庆县光荣院
门头沟区光荣院
通县光荣院
大兴县光荣院

天津市
北辰区光荣院

河北省
衡水市光荣院
霸州市光荣院
安国市光荣院
丰南县光荣院
武安市光荣院
涉县光荣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光荣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光荣院
玉田县刘典屯光荣院
藁城市光荣院
涞水县光荣院

山西省
大同市光荣院
和顺县光荣院
永济市光荣院
右玉县光荣院
岚县光荣院
侯马市光荣院
怀仁县光荣院

内蒙古自治区
喀喇沁旗光荣院
呼和浩特市光荣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光荣院
武川县光荣院
呼伦贝尔盟光荣院

辽宁省
朝阳市光荣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光荣院
义县光荣院

吉林省
和龙市光荣院

黑龙江省
肇州光荣院

江苏省
铜山县光荣院

浙江省
余姚市光荣院
乐清市光荣院

安徽省
亳州市光荣院
和县光荣院

福建省
宁德市光荣院
永定市光荣院

江西省
瑞金市壬田光荣院
吉水县白沙光荣院
万年县裴梅光荣院
宜春市天台光荣院
萍乡市麻田光荣院
贵溪县周坊光荣院
赣县湖新光荣院
泰和县沙林光荣院
于都县岭背光荣院
铜鼓县高桥光荣院
黎川县光荣院
修水县渣津光荣院
万安县枧头光荣院

山东省
莱芜市光荣院

河南省
安阳县光荣院
信阳县光荣院
杞县光荣院
林州市光荣院
邓州市光荣院
灵宝市西阎乡光荣院

湖北省
武穴市光荣院
老河口市光荣院
保康县光荣院
新州县光荣院
石首市光荣院
当阳市光荣院
南漳县光荣院
丹江口市光荣院
安陆市光荣院
仙桃市光荣院
潜江市光荣院

湖南省
衡山县光荣院
衡阳县光荣院
祁东县归阳光荣院
茶陵县虎踞光荣院
湘潭县光荣院
岳阳县光荣院
汩罗市光荣院
华容县东山光荣院
浏阳市古港光荣院
津市市光荣院
涟源市光荣院
麻阳县光荣院
龙山县光荣院

广东省
番禺市光荣院
徐闻县光荣院
梅县光荣院
中山市光荣院
揭西县光荣院
东莞市光荣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东县光荣院

四川省
苍溪县光荣院
通江县光荣院
遂宁市市中区光荣院
纳溪县光荣院
眉山县光荣院
开江县光荣院

陕西省
延安八一敬老院
镇巴县光荣院



1995年9月8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1]62号
口岸各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经贸委《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鄂经贸口岸[2000]754号)转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附: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口岸工作综合管理办法
            鄂经贸委口岸[2001]54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口岸开放管理的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口岸工作程
序,坚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一、口岸开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制定。
  省经贸委(省口岸办)依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外经贸委发展对口岸的需求,并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省口岸开放规划。
  一类口岸规划由省口岸办会同省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上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
  二、口岸开放应按国家及省制定的口岸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未列入口
岸开放规划的,不得列入口岸开放年度的计划;凡未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
审理。
  三、口岸开放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并提出口岸验查单位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和办
公设施规划、投资预算以及资金来源等。
  四、口岸开放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类口岸开放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类口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需开放口岸的市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均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口岸办根据省
政府的批示,自收到口岸开放申请报告一个月内,应完成口岸开放可行性调研、科学论证、
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口岸开放意见和建议。
  五、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省口岸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
讯设施、现场查验设施、生活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
府审批并对外公布。
  新开放的一类口岸,由省口岸办组织初验收后,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新开放的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新建作业区及位于开放水域内的货主码头、装卸点、修船
厂等停靠外国籍船的,由省口岸办组织验收。
  六、对外开放口岸的关闭,由原申请机关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颂。特殊情况,可由原批
准机关直接下令关闭。
  七、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
施、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
  八、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非现场部分)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按国
家有关规定解决。
  九、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十、海事、船检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所需投资和征地费,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
承担。
  十一、联检场地内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包括水、电、市内电话),应
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十二、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
地物价水平予以确定。
  十三、口岸所在市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
房等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免交地方出台征求的各种费用。
  十四、口岸的开办费,全部由所在市负责解决。
  十五、一类口岸扩建工程,或因口岸业务增加,需要增加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及
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六、口岸建设根据口岸开放规划和资金落实情况总体规划,分期建设,逐步配套完善。
  十七、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的报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遇
有特殊情况,经会商当地驻军和有关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安排
好检查检验工作。
  十八、航空口岸增开国际航线或航班申办口岸准入,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新辟正式国际航线和定期包机航线、原有航线增开航班、飞临时包(专)机
等,事前都要向省口岸办申报口岸准入,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申报口岸准入时要持民航部门对航线的批件,提前十天报省口岸办。
  (三)本省各市申报口岸准入时,要通过各市口岸委(办)转报;未设口岸管理机构的
市由承办部门直接向省口岸办申报;省直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兄弟省市的有关单位申办口
岸准入,由承办单位直接向省口岸办申报。
  (四)省口岸办在收到口岸申请报告一周内作出审批。十九、在开放水域的非监管点停
靠外轮进行装卸作业,经营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省口岸办申报,省口岸办商有关部门和单位
后,十天内作出审批。
  二十、往返港澳客货直通车运输企业,其车辆牌照指标的管理,省口岸办按省政府有关
规定办理。
  二十一、口岸礼遇服务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礼遇服务的对象是:国内外政府和政党代表团、国内外部长级以上的领导人、国内外相
当部长级以上的官员、国内外知名人士、全国人大港澳代表和全国政协港澳委员、省政协港
澳委员省口岸办根据客人的身份,分别给予免验、简化手续等礼遇。
  二十二、省口岸办应组织港务、航运、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和货主或其代理部位协作
配合,维护口岸正常秩序,保证口岸安全畅通。
  在口岸出现压货、压站趋势或已经发生堵塞时,口岸办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部位采取
措施,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流向,尽快消除口岸堵塞。
  二十三、省口岸办应督促口岸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
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件进行查验。在保证查验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方便进出。
  二十四、对出入境各类运输工具进行查验监管计收费用的标准,供应商品的价格以及提
供服务等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计收。严禁私自增加
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查验单位所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口岸办协助监督管理。
  二十五、口岸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货运输、船货代理、装卸、仓储、公证、
供应服务、接待等工作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和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十六、口岸单位对在口岸工作中出现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
口岸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涉外问题,应报省口岸办商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属于重大
的涉外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口岸办,由省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请省
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处理;对情况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可以直接请示省人民政府或
国务院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