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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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


国艾办发〔2004〕4号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
(2004-2008年)》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经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

2004~2008年

(修定稿)



一、背 景

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在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工作中,我国形成了政府社会齐抓共管,以卫生为主导的多部门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新局面。近年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国家多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城市和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与艾滋病防治实际需求相比,无论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尤为薄弱。

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各部门和全社会的优势与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有利时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确保《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二、目 标

总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的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范,建立健康的行为,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同时,反对社会歧视,倡导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具体目标: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0%以上。

到2008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5%以上;在农村高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5%)达到75%以上,中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1-0.49%)达到65%,低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达到5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0%以上。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全民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与重要时段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

(三)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四)重点做好农村地区和广大青少年、妇女及流动人群的宣教工作;

(五)认真把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四、措施与要求

(一)大力提高大众媒体的宣传频度,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

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保证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要求;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和技术支持。

1、广播电视新闻、专题、文艺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有关卫生健康栏目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中央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在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地区要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平均每天播出1个以上有关节目或公益广告;

2、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保证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到2005年,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发行量居前五位)要定期刊登,重点地区或高流行地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其它报刊类每月也应有相应内容;刊载率要逐年提高,到2008年,全国和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

3、各主要互联网站要设有艾滋病防治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栏目,内容定期更新并与本站主页建立直接链接。到2005年,三大门户网站(搜虎、新浪、网易)均应设有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主要综合类网站的专栏设置和直接链接率达到80%;到2008年,主要综合类网站的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率达到100%。



(二)加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宣传网的作用

宣传部门要着力抓好农村基层宣传网络的建设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农业部门要给予密切协调配合;卫生与文化部门提供适合农村地区的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知识手册和宣传材料;人口计生系统也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宣传服务网络的作用,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

1、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有线广播等贴近农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到2005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1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2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1次以上;到2008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3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4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2次以上;

2、村村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到2005年,每村至少有六条标语口号,村宣传栏设置率达到100%;

3、各地要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纳入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为农村开展宣教活动提供宣传材料。到2005年,农村地区达到至少每户一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材料要印制为该民族的语言;

4、充分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如农贸集市、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定期举办巡回展览或其它文艺宣传活动。



(三)继续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

以教育为主,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持久地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到2005年,达到100%;

2、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达到100%;

3、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大、中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5年,各类大、中学校完全开课率达到100%;

4、在各类大、中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到2005年,达到80%;到2008年,达到100%;

5、在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四)将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到2005年,经营者年培训率及考核合格率均达100%;

2、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到2005年,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3、在经营性娱乐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80%或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五)针对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的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大众的普及教育中,抓好重点人群和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工作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1、在全国企业职工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到2005年,职工培训率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职工培训率达到85%以上;

2、大中型企业要设立宣传栏,职工文化俱乐部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专题讲座,在俱乐部方便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3、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制作浅显易懂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系列宣传材料;利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和城市社区青年中心,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城市闲散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4、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青春红丝带”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到2005年,示范区内每个青少年每年接受1次或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在每个乡、村建立一支青年志愿者宣传教育小分队;

5、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列为全国妇联“女性素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等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6、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15岁至49岁的妇女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到2005年,每人接受1次面对面宣教率达到100%;到2008年,每人接受2次以上面对面宣教率达到90%以上;

7、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结合生殖健康教育,发放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及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85%以上;到2008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100%,其它地区达到90%以上;

8、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栏。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其它地县市达到80%;到2008年,均达100%;

9、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

10、在星级饭店/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注册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星级宾馆/饭店达到8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70%以上;到2008年,星级饭店/宾馆达到9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80%以上。



(六)积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

铁路、民航、交通、海关、质检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进行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中,到2005年,达到100%;

2、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3、在民用航空航站楼、铁路火车站候车厅(室)、港口候船厅(室)、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室)和城市地铁沿线各站台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到2005年,民用机场航站楼、大中城市所有铁路、公路、港口候机/船/车厅(室)及城铁站台的宣传材料摆放率达到80%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4、有电子显示屏的候机/船/车厅(室),要定期播放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到2005年,达到每天播放1次以上;到2008年,达到每天播放3次以上;

5、在民用机场、铁路的特等、一等和二等火车站、港口适宜的地方设置公益广告牌或宣传专栏,每半年更新一次内容。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七)推动大中城市主要路段的公益广告牌建设

宣传、工商、文化、城建、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设立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栏。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各大中城市、旅游城市和高流行地区城镇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70%以上。



(八)加强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给予密切配合。

1、在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到2005年,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2、上述羁押场所心理咨询室的咨询师和医务人员要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到2005年,心理室咨询师和医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3、上述羁押场所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日程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到2005年,羁押人员回归社会前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中长期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的要求,各级政府有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督导、检查评估方案;

(二)中央财政要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应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宣传教育工作;

(三)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国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和评估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对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督导和检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各省级有关单位要将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汇报上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地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对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开展的艾滋病防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当地宣教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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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职业指导

山东省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赵爱民

就业是民生之本。“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解决其生活的根本问题是就业问题。积极有效的职业指导有助于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是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解决就业问题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环节,对促进就业实现速效和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强化服务意识,正视“零就业”的主要原因;强化目标意识,确立正确的职业指导方向;强化责任意识,抓好管理服务等强化“三个意识”方面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零就业家庭”职业指导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强化服务意识,克服四种偏见
为配合我县的“零就业家庭”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的放矢,切实为“零就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原“零就业家庭”一个成员在一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在15天内实现就业,今年7月份,我们利用10天的时间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零就业家庭”按夫妻双方、单亲、一户两代三种类型进行了统计。经调查,垦利县现有城镇从业人员2万多人,企业困难职工600多人,“零就业家庭”180户,有特殊困难的职工200多人。“零就业家庭”作为困难群体的特殊组成部分,有其普遍性,更有难于掌握的特殊性,因此,做好他们就业指导就要因人而异,量体裁衣。
从这180多户“零就业家庭”来看,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改变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和岗位,远远满足不了现实劳动力的需求;二是劳动力市场对广大求职者中相对弱势人员的强烈排斥,最常见的表现是用人单位的“高消费”;三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逐步展开的企业结构调整及大面积、大规模的企业改制重组行为,使得原有体制下的大量冗员浮出水面,隐性失业显性化;四是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的相对低弱,使就业困难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弱者,被迫退出竞争行列。
从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职业指导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指导,一定要避免四种偏见:
一是身体状况的偏见。有些“零就业家庭”成员体弱多病,干不了重活、体力活,不但要养活自己,还拖家带口,经济没有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对这些就业条件差,不易取得职业指导、职业成效的人员,我们不能存有歧视,因对他们指导很费力,要他们实现就业很困难而放弃,因不敢肯定指导后效果而失去信心。比如,我县原市二棉失业职工?t某,本人患水肿性肺炎,妻子早逝,家中有孩子上学、父母需要抚养,家住乡镇,家庭条件很差,开支较大,生活十分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离不弃,协调社区在给予低保的同时,利用现有针对失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优惠,经过多次努力,终于在大桥宾馆找到了一份管吃、管住等各种待遇较高的值班员的工作,使其不但有了较稳定的收入,而且他的心情也逐渐好起来,病也越来越轻,成了我们职业介绍所的好朋友、老常客。
二是避免年龄和观念的偏见。“零就业”产生的原因不仅有社会的原因,也有自身的原因。从就业困难群体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出,年龄偏高、文化偏低、技能较单一、体力较弱(或有生理残疾),构成了这一群体的普遍性特征。“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于自身长期的弱势地位的影响,其心态较为复杂,自卑自怜,期望被关注,却又自我封闭,与陌生人接触时会产生更多的敏感和疑虑。所以,职业指导人员面对他们时一定要慎重对待,给以特殊关注指导。若处理不好,则极易丧失其对职业指导机构的信任,从而破坏了职业指导人员在就业困难群体心目中的形象。有些大龄求职者,往往不停的诉说自己的经历和苦恼,以及对现实的不满,这时,职业指导人员就要不急不躁,要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诉说,要深入理解求职者言谈中所表达的情感和思想,并不失时机地向对方表达你的意见,以影响对方并得到反馈。
三是避免身份和地位的偏见。职业指导人员要有一个平等的心态,交谈中不要把他们当作就业困难群体,既不要从内心里看不起他们,也不要表现出过多的怜悯。工作中切忌受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以个人好恶去待人待事。
四是避免就业条件的偏见。作为指导人员,一定要尊重他们,接待时应主动端茶倒水,主动关心问话,从语气、身体动作上发自内心的表达出对他们的尊重。尊重是相互的,你尊重他们,他们就尊重贴近你。只有在这种相互尊重的氛围中,职业指导才会发挥最大的效果。
二、强化目标意识,确立正确的职业指导方向
就业困难群体虽然具有年龄偏高、文化偏低、技能较单一、体力较弱(或有生理残疾)、在劳动力市场中缺乏竞争力的普遍性特征,但从这一群体内部组成来看,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类型。职业指导人员要对你要指导的目标群体进行合理区分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分类指导,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一是对无技能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这类人员情况复杂,差别较大,一部分人已离开岗位多年,对市场经济无太多的了解,思想比较僵化、顽固,他们的优势是认真;另一部分人虚荣心强,好要面子,又没有技能,常年在国有大企业悠闲惯了,一般的工作瞧不上,只能是死等死守。还有的年龄偏高、文化偏低,其中有不少属于“老三届”,这些人名义上是1966~1968年的初、高中毕业生,但在校期间实际没学到什么知识就“上山下乡”了,回城安置后,知识陈旧,技能单一,难以和拥有高中以上文化的青年以及价格低廉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竞争,生活还无着落,在贫穷与痛苦中度日,成了再就业最困难的一部分。对他们采取的职业指导办法就是以引导为主。指导这后二部分人进行观念转变,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就业压力,激发他们改变生活状态的动机,确定恰当的期望值,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先生存,后发展”的求职观念。同时,还要通过参观和学习再就业典型了解市场,来开阔他们的眼界,树立就业的信心。有些则推荐参加适合他们的再就业培训班,学得一技之长尽快走上工作岗位。目前,垦利县共有7乡镇和1个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服务所,设专人负责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2005年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洁卫生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无技能“零就业家庭”的大龄人员56名。
二是对有单一技能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单一技能”求职者而言,他们对相应岗位的竞争是最具比较优势了,因为他的机会成本小得不能再小了。这类人员中,一部分人虽有一技之长,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迟迟不能上岗,也有的是求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能就业。我们要注意指导求职技巧,应指导求职者在求职面试时尝试表达对这一岗位的“忠诚”、“专一”上。阐明自己较年轻人有成熟的经验和对工作的专注、认真。指导人员在对用工单位推荐时,也应表达同一意思,同时与用工单位探讨人员“相对稳定”对用工单位的意义。另一部分人条件较好的求职者,往往习惯以一技之长为依据来评价工作是否适合自己,对自己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容易忽略了个人的特殊能力,只是追求所谓工资高、劳动强度小、较原企业条件优越的新职业或者“好”工作。这样,即使实现了愿望,上岗后,也会因为个人特点与职业要求不相适宜,在竞争中遭淘汰。因此,职业指导的重点应放在提供心理测试和素质测评上。要让他们懂得,能够发挥个人职业能力的工作,就是好工作。职业指导的关键是帮助设计和调整职业发展计划。对有条件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大龄下岗失业职工,可指导他们筹集部分资金,考察一批项目进行投资,规模大的,还可以安置部分大龄下岗失业职工。我们还要对其进行管理上的指导,主要是注重提高他们经营管理的素质。
三、强化责任意识,抓好管理服务
一是掌握准确可靠的劳动力供求信息。“零就业家庭”人员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就业的愿望比较强烈,因此相当数量的有效市场供求信息,是职业指导人员成功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当数量的有效信息,再好的工作手段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职业指导人员要经常注意劳动部门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对适合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岗位信息和培训信息要及时登记汇总。要经常深入企业,特别是适合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了解岗位变更和人员流动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动态的预测分析机制。对重点企业,应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与他们交朋友,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对待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共享资源,丰富信息库。职业指导人员还要与职业培训机构经常联系,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职业信息沟通收集手段,以保证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对就业困难群体不同类型的划分,对采集来的信息依次分类排序,从中找出就业困难群体不同类型人员对应的用人单位信息,或就业培训信息,然后进行合理匹配。例如,打字员、园林绿化、家政等社区服务岗位适合大龄失业人员安置。对一些有用工需求但不急需的潜在的企业用工信息,职业指导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相应岗位技能培训,然后定向安置。今年6月10日,我们在市场调查时听说市政局招聘部分清洁工、园艺工等,我们根据其工种岗位的特点,根据其技术要求较低,年龄要求没有限制招聘要求,立即把我们所掌握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接起来,并取得了市政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于是有65名“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市政局获得了就业岗位,有了较稳定的收入。
二是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多年的无就业经历使他们的性格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异,已经经不住太多的打击,即使一点点,也会使他们的人生发生质的变化。基于这些,职业指导人员一定要与他们常联系,多谈心,与企业常来往、多沟通掌握他们的工作状况,及时为他们提供帮助。
今年9月份,我们指导人员对初步认定的180户“零就业家庭”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和上门服务,限时间、定措施,开展一对一的就业观专题教育和就业指导,对已就业的和未就业的实行“一户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他们的接受就业援助的情况,同时采取劳动保障系统70名普通职工“一对二”党员干部“一对三” 、“一家一策”“一人一策”办法加强与“零就业家庭”的联系,一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并要求职工对联系情况和内容做好记录,一月一汇报,切实做到了“经常通电话、每月一家访、就业后常联系”的跟踪服务制度。
就业困难群体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结构,就其个体而言,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在适宜条件下,弱者变强者也是很自然的,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应有动态发展的指导思想,既要看到他们目前的就业困难,又要对他们的未来充满希望。要采用对比、激励法进行指导,用成功的典型激励他们转变观念,树立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从而使他们正视现实,调整心态,开阔视野,点燃就业希望的火种。引导他们参加、选择职业培训,为其踏上新的征程做好准备。通过对国家政策的宣传和就业形势分析,以及身边就业典型举例,帮助他们克服自卑自怜的心理障碍,树立自信心,以现实、积极的态度对待求职,实现职业指导促进就业的目的。
综上所述,有效的职业指导促进“零就业家庭”重要措施,是建立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山东”、“文明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职业指导人员服务、目标、责任意识对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成功率具有决定性作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3月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参加人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四章 举办形式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六章 经 费
第七章 村卫生技术人员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集体经济支持下,以村民互助合作为基础,按照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的医疗保健制度,是直接服务于村民的公益性福利事业。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村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卫生所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当加强领导。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合作医疗。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推动村民参加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承办单位和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参加人
第八条 自治县辖区内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权利:
(一)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二)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三)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四)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按规定交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配合村民卫生室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四)协助村卫生室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中草药。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通过村民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督。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所、村卫生室是农村的合作医疗的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技术力量和医疗设施。
村卫生室应配备二至三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应有一名女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医德规范,宣传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程,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发展现代医药,重视发掘、整理和充分利用民族传统医药。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举办形式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的举办形式,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便于管理、方便村民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举办农村合作医疗,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卫生室承办;
(二)卫生所、卫生室联办;
(三)卫生院、卫生所、卫生室联办;
(四)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参加联办的各承办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自治县和与三级承办单位相应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小组)是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全县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乡(镇)以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联办区域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决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分配和作用,协调和处理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工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按照合理负担、收支平衡的原则,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村民个人交纳;
(二)在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开支;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具体标准,联办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村办的由村民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报销医、药费,在联办区域内按照统一标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参加联办的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由联办区域内最高一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的医、药费报销比例,联办的由联办区域内最高一级农村合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村办的由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确定。
因事在外急诊或经承办单位(联办的须经最高一级承办单位)批准外出治疗的医、药费报销比例,按前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药费不得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一)比照公费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
(二)自选自购药品的;
(三)自行到外地治疗的;
(四)斗殴致伤、自残、酗酒、服毒、整容的;
(五)无证行医者治疗的;
(六)应按其他规定报销的。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合作医疗费专用帐目,加强管理。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清理并予公开,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给村卫生室划拨一定数量的药田。村卫生室应积极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和利用中草药,增加收入,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第七章 村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卫生技术工作,有救死扶伤、热心为村民服务的精神;
(二)具备中等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有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国家、集体卫生技术人员和经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民间医生,可聘任参加村卫生室工作。
第三十条 对在职的村卫生技术人员,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培训经费,可以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本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技术职务设卫生员、乡村医士、乡村医师、主管乡村医师四级。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卫生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撤换、调动和增加主管乡村医师、乡村医师,由村民委员会和卫生所共同提名,经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院审查,报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撤换、调动和增加乡村医士、卫生员,由村民委员会和卫生所共同提名,
报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院批准,并报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报酬,应同所在村主要干部的报酬大致相当,乡村医师以上的可略高于村主要干部的报酬。村卫生技术人员报酬的具体标准由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评定。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技术人员报酬的来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设立村卫生技术人员退休基金,并逐步建立退休保险制度,为村卫生技术人员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的问题,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