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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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6-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
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管理与决策问题为目标,以为我局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以现代科技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研究。
软科学研究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要求体现目的性、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申请项目的单位应填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特别是课题成果的用户和实际应用意义予以说明。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书后,将组织专家学者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筛选。对经立项审查同意的项目,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立项通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批准后,正式生效。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需经费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全额拨款、部分资助、项目全部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等三种办法解决。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一次审批,分批拨款”的办法按课题下达。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分期拨款的项目经费,从第二次拨款时起,每次拨款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主动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和开支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执行或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情况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直至撤消项目。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如发现严重违反合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况向承担的项目主管单位追回拨款。
因特殊原因,研究项目中止或撤消,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结题。所余研究经费应退回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批准或完全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责任造成项目中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所拨经费。
第十条、研究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不可随意延期。如确有必要,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适当延期,只允许延期一次。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结束时,课题组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列支情况,并由课题组长和课题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做为项目评审或结题的必要文件。
第十二条、软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审申请,填写《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成果评审申请表》,同时提供研究工作报告、软科学成果资料及课题财务结算报告等。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5-9人)组成,负责起草评审意见,交评审会讨论通过。课题组研究人员不应参加评审委员会。
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评审的成果相适应的资格,并能坚持原则,主持公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评审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全套资料(包括:课题阶段报告,课题综合报告及总研究报告;课题经费决算报告;等)一式两份交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成果转让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推广时,应注明属于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天 津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乙、丙各方的代表人均为各方的法人或法人指定的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应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丙方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解决乙方有关研究条件等问题;
第三条:乙方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和经费结算,并对后续工作按期完成做出说明和安排;
甲方收到报告后,对报告、经费结算进行审查,并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划拨经费;乙方不按时提交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经费使用不合理,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乙方不能停止研究工作;
第四条:合同研究任务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结题,经预审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经费结算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的同时乙方应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研究报告摘要、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软件;
第五条: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乙方对本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或报告时,应注明“该项目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经甲方同意,办理结题手续,并将未使用完的经费退还甲方;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又未办理延期手续,按违约处理,乙方除全部偿还甲方所拨经费外,并向甲方偿付10%的违约金;
第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研究内容,应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文件;
第八条: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其它议定条款:





方 单位名称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外事处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收款单位
(财务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章)
年月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丙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拨款记录(以下由甲方填写)
技术监督局资助经费总额
首 批 拨 款
经 办 人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根据项目申请书相应栏目和立项论证会意见填写)

















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














三、研究工作计划进度、阶段成果(要求同一)


















成果形式
(提供研究报告两份和研究报告软盘一张)














研究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单位 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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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文化部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1981年11月7日,文化部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的巡回演出,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和丰富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广大群众的艺术欣赏水平,推广优秀剧目,促进艺术交流。
为了加强这方面的领导和管理,使全国的巡回演出工作更加完善,特制定此条例。
一、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必须贯彻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文艺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利于对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提高社会文化、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剧团应推荐内容健康,表演上有特色,艺术水平高的剧目参加巡回演出。要注意社会效果,反对那些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迎合某些观众低级趣味的演出。
二、上山下乡为农民演出是各级艺术表演团体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各级艺术表演团体都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到农村、工厂、矿山为基层群众演出。专、县两级的艺术表演团体更应立足本地,面向农村。
建立健全农村演出网点,可以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同时也为艺术表演团体上山下乡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巡回演出应当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防止盲目流动。
文化部每年召开一次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会议,制定全国大、中城市之间的巡回演出计划。签订演出协议书;交流巡回演出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各巡回演出协作区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情况每年召开一次或若干次巡回演出工作会议。规划和调整本地区的特别是农村的巡回演出计划,解决在农村演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交流巡回演出工作经验。
四、巡回演出协议书一经签定,就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毁约。无故或借故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毁约的一方赔偿。如需改变计划,应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
剧场或剧团若因外事或重要政治任务临时停演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下达任务的主办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五、凡未列入计划的巡回演出,必须持有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方能商洽。安排计划外的演出,文化主管部门可按剧团收入的百分之五收取管理费。
六、剧团和剧场双方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演出。
剧团要爱护剧场设备,遵守剧场制度,节约水、电,保持卫生,注意安全。
剧场应积极努力为剧团演出创造条件,尽快将舞台灯光、幕布、音响、吊杆等器材添置齐全,做好剧种、剧目、剧团表演艺术风格的宣传和观众的组织工作。
七、剧场根据艺术表演团体装台的繁简情况,给予剧团一至四节的装台和走台时间(每节四小时)。如剧团超出工时,应按剧场的规定付费。
八、演出票价应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由剧团、剧场双方商定。一般应尊重剧团的意见,但亦应考虑到当地群众的购买能力和习惯。票价一经商定,应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九、剧团和剧场的收入分成,可根据剧场的等级而有所不同。一般大、中城市的甲级剧场分成比例不得超过三(剧场):七(剧团)。
体育馆等演出场所的分成比例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由双方协议。
艺术表演团体的单程旅、运费(二百公里以内)以及宣传、广告费,应按分成比例公提。
十、经常接待外地剧团的剧场,要努力创造条件,建设演员宿舍,方便巡回演出。剧场的演员宿舍可视其设备条件,适量收取基本成本费。如必须住招待所或旅馆的,所需费用可由场、团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的领导,要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巡回演出工作。
巡回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尊重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积极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交流活动,虚心向兄弟团体学习。
反对看白戏的坏风气,原则上不搞招待演出。
十二、各剧场、礼堂、俱乐部、体育馆、文化宫、露天影剧院和公园等场所的对外营业演出,应统一由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十三、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各省、市、自治区试行的巡回演出规章制度,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条款,应按此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利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增进这一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业及加工工业;

  5、医疗卫生;

  6、农业、畜产和渔业;

  7、公共工程;

  8、园林绿化及水利;

  9、食品环境监测及保护;

  10、防沙治沙;

  11、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商定的其它经济技术合作领域。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规章和制度,努力采取可行措施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额。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进行劳务合作;

  3、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举办贸易展览会,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或专项展览会;

  6、交换官方和民间贸易、经济代表团;

  7、缔约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必要时可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两国有关部按其职权合作解决在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为执行本协定所达成的协议可能需要办理手续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巴林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检查本协定条款的实施及就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应采取的计划和步骤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巴林国财政国民经济部负责磋商和组织安排该委员会的工作。

  混委会在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时即可召开,在两国轮流举行。混委会可组成若干小组,完成其工作。


                  第六条

  本协定自两国政府授权的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或停止,不影响在建项目的完成。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九O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