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建立人民满意政府,结合市政府的重点工作,特建立如下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内容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千亿富民强市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六)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八)重要效能投诉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九)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主要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分管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的主任(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督查工作汇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具体指导大督查工作;2.负责督办工作中领导间的协调;3.“千亿富民强市工程”的推进;4.上级新闻媒体和上级内参中反映丽水存在问题的处理;5.涉及多个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的协调;6.群众投诉中涉及政策性、体制性问题的协调解决。
(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的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2.为民办实事落实情况督查;3.重点工程阶段性督查;4.市政府阶段性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督查;5.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三)分头负责制度。对一些日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职。
市政府督查室职责:1.建议提案办理督查;2.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督查;3.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4.市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5.市信访局报请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要件督办。
市效能办职责:1.一般效能投诉件的办理;2.12345市长便民热线信箱的日常处理;3.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查处;4.市民向市长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5.落实重点项目效能监督员联系制度,参与重点项目督查。
市重点办职责:1.重点项目进度的协调;2.重点工程的推进与管理督查。
(四)定期督查制度。
1.全市十件大事和市区十件实事。坚持责任单位每月一自查,每季一督查,半年一小结,年度进行总结和考核。
2.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前期。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督查一次。继续实行领导联系重点工程制度和效能监督员联系重点工程制度。
3.市长热线和效能投诉中心。每月通报受理和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明确的督办件: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方案,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由政府督查室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并进行督促办理,检查反馈;各项专题督查:根据工作要求由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自行立项并督办。
(二)督查反馈。由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的督查事项,根据督查事项的性质,全部在《督查专报》、《督查督办反馈》或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反馈。其他专项督查根据需要在《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反馈。督查过程中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反馈的,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和《督查专报》、《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形式反馈的,经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四、建立问责制度
(一)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对督办事项如果没在限期内办结的,将在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扣分。如果列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办理出色的,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二)建立通报问责制度。对督查中发现好的做法和一些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等正反两方面典型予以通报。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督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效能监察等方面规定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依据省、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有关处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效能责任。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残联教就〔2008〕7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08年9月2日
主 题 词:残疾人 助学 通知
抄送机关: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
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包括因就学外迁)的,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补助标准
(一)非低保、非特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二)家庭持有本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学年补助2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2500元。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可到各乡镇、街道残联领取或温州残联网站www.wenzhoucl.com下载),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接受成人教育和自考的除外),再提供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本人或父母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
4.身份证,属贫困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上报市残联。
四、资金发放
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标准发放。
助学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特困户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当地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残联应于每年2月份,将上年度助学资金的收支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市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助学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入学(在读)的各类助学对象,按温财社[2003]149号、温残联教就[2003]022号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
2、《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