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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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2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发〔2004〕8号)关于“现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行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后,名称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1%、退休(职)人员的3%比例按月向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双向申报,并向地税部门缴费。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本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拨付手续后,半年内的放化治疗、血透费用可视作同次住院医疗费。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一)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6元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其中:政府资助2元/月·人、基金拨付2元/月·人、单位缴纳2元/月·人,单位缴纳部分随同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60%;转往外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第六条 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其他相关规定均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应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制)。需转往外地定向医院治疗的,须由经治医院填写《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并由职工所在单位、市社会保险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转院治疗和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八条 结算年度(公历)内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的,应当在年末结算一次医疗费;继续住院的,按新年度住院计算。
  第九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自行建立门诊、小额住院的医疗补助制度,以解决职工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以此身份退休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如需从其他医保办法过渡到本办法,应在当年11月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年末前做好准备工作,于次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此前市、区有关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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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建立人民满意政府,结合市政府的重点工作,特建立如下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内容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千亿富民强市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六)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八)重要效能投诉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九)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主要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分管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的主任(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督查工作汇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具体指导大督查工作;2.负责督办工作中领导间的协调;3.“千亿富民强市工程”的推进;4.上级新闻媒体和上级内参中反映丽水存在问题的处理;5.涉及多个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的协调;6.群众投诉中涉及政策性、体制性问题的协调解决。
  (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的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2.为民办实事落实情况督查;3.重点工程阶段性督查;4.市政府阶段性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督查;5.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三)分头负责制度。对一些日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职。
  市政府督查室职责:1.建议提案办理督查;2.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督查;3.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4.市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5.市信访局报请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要件督办。
  市效能办职责:1.一般效能投诉件的办理;2.12345市长便民热线信箱的日常处理;3.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查处;4.市民向市长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5.落实重点项目效能监督员联系制度,参与重点项目督查。
  市重点办职责:1.重点项目进度的协调;2.重点工程的推进与管理督查。
  (四)定期督查制度。
  1.全市十件大事和市区十件实事。坚持责任单位每月一自查,每季一督查,半年一小结,年度进行总结和考核。
  2.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前期。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督查一次。继续实行领导联系重点工程制度和效能监督员联系重点工程制度。
  3.市长热线和效能投诉中心。每月通报受理和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明确的督办件: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方案,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由政府督查室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并进行督促办理,检查反馈;各项专题督查:根据工作要求由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自行立项并督办。
  (二)督查反馈。由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的督查事项,根据督查事项的性质,全部在《督查专报》、《督查督办反馈》或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反馈。其他专项督查根据需要在《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反馈。督查过程中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反馈的,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和《督查专报》、《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形式反馈的,经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四、建立问责制度
  (一)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对督办事项如果没在限期内办结的,将在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扣分。如果列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办理出色的,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二)建立通报问责制度。对督查中发现好的做法和一些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等正反两方面典型予以通报。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督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效能监察等方面规定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依据省、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有关处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效能责任。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残联教就〔2008〕7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08年9月2日

  主 题 词:残疾人 助学 通知

  抄送机关: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

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包括因就学外迁)的,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补助标准

  (一)非低保、非特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二)家庭持有本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学年补助2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2500元。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可到各乡镇、街道残联领取或温州残联网站www.wenzhoucl.com下载),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接受成人教育和自考的除外),再提供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本人或父母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

  4.身份证,属贫困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上报市残联。

  四、资金发放

  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标准发放。

  助学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特困户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当地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残联应于每年2月份,将上年度助学资金的收支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市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助学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入学(在读)的各类助学对象,按温财社[2003]149号、温残联教就[2003]022号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

  2、《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