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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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办发[2003]7号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现将《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


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进一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突出实绩考核的原则,为便于考核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直部门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工作目标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占70分,公共目标占30分。

业务目标的制定,由各部门(单位)围绕本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重点工作,以及业务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提出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其进一步分解成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报各分口考核组(由该分口分管副秘书长及牵头部门组成)审核后送市分管领导审定,填写《目标责任书》。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精神文明建设(5分)、招商引资(5分),其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由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市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纳入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分管领导与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办公室。

(二)目标管理

目标制定后要实行跟踪管理。

1、部门(单位)日常自查和半年考核。各部门(单位)对目标的实施要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建立日常的自查制度和半年考核制度,每半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同时将报告送各分口考核组及市考核办公室备案。

2、综合部门督查。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把工作部署、督查、考核结合起来,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跟踪考核,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和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要建立对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档案。

3、年终考核。在部门(单位)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分口考核组与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分口内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计分,并由市考核办公室汇总确定该部门(单位)年度的综合得分。

(三)目标考核

部门(单位)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业务目标考核实行分管首长负责制,由各分口考核组具体操作,制定口内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部门(单位)业务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计分。各个项目得分相加,即为市直各部门(单位)业务目标考核得分,分口考核组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考核办。

公共目标考核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2、3、4)。

对年度内部门工作有创新,典型经验得到市、省、国家级部门或党委政府肯定推广的,考核时予以加分。业务部门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次分别按4分、6分、8分加分;党委、政府的按照市、省、国家三个等次分别按6分、8分、10分加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每通报批评一次,在考核总分中减去5分。加减分因素分别由各口考核组考核计分,报市分管领导审定,送市考核办。

以上三项分数相加,即为该部门(单位)年度综合得分,由市考核办将结果反馈给分口考核组。

(四)目标奖惩

分口考核组按照口内部门综合得分排出名次,按分管部门数的10%的比例计算出先进集体限额,提出拟表彰对象,提请市分管领导审定,经市考核办汇总审查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有关工作被纪检、检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票否决及总结汇报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单位)奖励1万元,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表彰;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对连续2年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对领导班子实行诫勉或调整。

二、区(市)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区(市)目标制定的原则是:围绕年度经济工作主要任务,突出重点项目,突出发展速度,兼顾发展基础,按照百分制设计。

区(市)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其中,业务目标70分,公共目标30分。业务目标又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两部分。经济目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GDP、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利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税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内容;社会目标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控制、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内容。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招商引资四项内容。区(市)工作目标由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与区(市)对接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与区(市)党委、政府签订责任书。

(二)目标考核

区(市)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区(市)业务目标由市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5、6),报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于每年3月15日前提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各项指标审核后送市考核办公室。

公共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7、8、9)。

加减分因素的考核办法可参照市直部门。

(三)目标管理和奖惩

1、区(市)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半年和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年度考核得分前2名的区(市),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奖励10万元,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二等功。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及弄虚作假的,对所涉及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

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市)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目标

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市级领导干部)都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别由市五大家办公室、市组织(人事)部门和本部门(单位)的考核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各自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到各级工作人员,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制定

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应根据职位职责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中心工作,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90分,公共目标10分(包括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服务等)。五大班子成员工作目标,由各自办公室制定;各部门(单位)县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由各自的考核办公室制定;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由科室及个人制定。各级工作人员工作目标报其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正式下达,并实行政务公开。

(二)目标管理与考核

对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其整体工作完成情况和决策质量;对副职,考核其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配合中心工作和临时工作完成情况;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其履行职责、工作创新等情况。具体操作可从工作量大小、工作性质、工作要求、难易程度等方面去量化细化。

五大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县级工作人员(区〈市〉党委正职除外)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在组织述职的基础上按民主测评30分,目标完成情况70分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区(市)报送区(市)党委,市直部门报送市分管领导,区(市)党委和市分管领导根据考核结果,按15%、5%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由各区(市)考核办公室和各分口考核组报市考核办公室。

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各级各部门(单位)考核办公室在本级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被考核人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30分,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工作人员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70分,按15%、8‰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报市考核办。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拟定优秀人员和被表彰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5—7天公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在十日内回复。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三)目标奖惩

考核结果的使用仍按照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继续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各级各部门按表彰限额从优秀人员中推荐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受嘉奖人员(市级领导除外),报市考核办公室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对受表彰的人员,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凡年度内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或有其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考核不能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本实施细则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附表1—9

附件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附件三:市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以上各项目标的制定考核均由五大家办公室负责,将结果送市考核办汇总,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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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财社〔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红十字会: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附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资金。项目资金总额为33700万元,其中备灾救灾项目12200万元;卫生救护项目3700万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项目17800万元。项目的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开始至2005年12月结束。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项目资金是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具体用于“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和救灾物资储备、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师资培训、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总库和省级分库网络建设及捐献者检测。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凡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都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使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方分会”)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二)执委会负责制定项目资金规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相关规章制度。
总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制定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及绩效考核;负责提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配合总会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及追踪问效。
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监督及决算的编制;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论证、追踪问效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总结验收、绩效考评。
(三)地方分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比照总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仅限于总会及地方分会。
(二)申报项目必须提供背景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期目标、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条件等。
(三)属于总会的资金项目由总会向财政部报批后执行。
(四)属于省级地方分会或单位的资金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附有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总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当年的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地方上报的项目汇总材料上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项目资金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合理预测总会和地方分会的收入情况(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募捐收入等),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单位组织的各种收入,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研究提出项目总体规划,并在充分研究和论证后,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具体制定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使用计划,统筹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执委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五)使用项目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六)地方分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总会的要求报送。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一经财政部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一般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当年确定的使用计划完成项目,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如当年项目无法完成,使用部门和单位需将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原因、结余金额等有关情况报总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使用原则组织实施。属于总会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属于地方分会或单位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总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五)项目阶段性工作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需编制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将会同总会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单位,将扣减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六)总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报送属于总会的项目以及汇总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地方使用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总会在项目资金结束的6个月内,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方案的确定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分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 财会〔2003〕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经我部审批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3.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附件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报告径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 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三)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类型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
(一)无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
(三)否定意见;
(四)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做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专业术语。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范围段中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条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引言段中对自身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一条 当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二条 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除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以无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单一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或多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

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1.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2.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除下段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认为,除了未能实施函证可能产生的影响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3.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如会计报表附注×所述,AB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ABC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万元,净利润将减少×万元,从而导致ABC公司由盈利×万元变为亏损×万元。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上述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公允反映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4.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ABC公司未对20×1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盘点,金额为×万元,我们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附件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
第三条 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考虑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便与管理当局讨论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资不抵债;
(十)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四)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
(十五)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五)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考虑

第十条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书面评价。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管理当局做出评价的过程、依据的假设和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虑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阅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考虑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措施通常包括处置资产、售后回租资产、取得担保借款、实施资产置换与债务重组、获得新的投资、削减或延缓开支、获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以及开拓新的市场等。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
(一)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最近的中期会计报表;
(二)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及其他预测;
(三)审阅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
(四)审阅债券、借款协议等的履行情况;
(五)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
(六)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以及管理当局对有关诉讼、索赔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评价是否合理;
(七)确认有关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期间少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12个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将评价期间延伸至12个月。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当局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超出评价期间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考虑这些事项或情况对管理当局所作评价的影响。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发现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考虑其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据以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决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充分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中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条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六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做出充分答复。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做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
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九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做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做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条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第四章 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