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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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保障展览、展销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租用场地的,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共同负责。国外来展,由接待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二、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国外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保卫工作的人员、展出内容、展期、展址、规模、布局、场馆人员容量、入场券发售办法以及安全保卫要求和应急措施等。租用展览馆
、厅等场所举办的较大规模的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于布展前一个月,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展览、展销的文件副本,一并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国际性、全国性(包括地区性)的大型展览、展销,由市公安局审核。在自有营业场所举办的和规模较小的展览、展
销(包括展览馆、厅藏品展览),可以由主办单位自行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但须于展出一周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属市场紧缺商品,一般不得举办展销(批发业务除外)。确因组织货源需要展销的,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商业委员会或主管委、办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四、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布展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展览馆、厅或自有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举办展览、展销,选址要适当,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文物和消防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五、主办单位应根据展览、展销场所的人员容量,严格控制发售入场券的数量。展览、展销期间,应有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发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口要设专人做好安全疏导工作。
六、参加展出的单位散发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的,必须在开展前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和维护秩序。
七、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主办单位和展览、展销场所规定的事项,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不得故意拥挤和堵塞通道、出入口等。领取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时,应遵守秩序,不得强行索要。
八、展览、展销期间,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参展单位应当服从管理。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重要、贵重展品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发现妨碍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劝阻和制止。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制止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检查方案的实施,及时处理发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即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现措施不力或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停止展览、展销。
十、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改进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人员负责赔偿。
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商业性展销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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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部分县(市)开始启动。资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发展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试点期间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平衡,必须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和地方发行的债券,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保值增值。
二、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遇到当地正在发行可以达到增值利率要求的债券,经与地方银行或财政协商,在由银行或财政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的前提下,县(市)可自行购买部分债券。
三、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地方一时没有债券购买或银行、财政不能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县(市)均应将资金转民政部,由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与养老保险资金增值所要求的利率差额较大,县(市)要尽可能缩短资金在银行存放的时间,及
时转为可保值增值的债券,以确保本县(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平衡。
四、为了减少环节、减少汇款途中利息损失,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市)委托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资金一律直接电汇民政部。县(市)于当月二十四日( 含二十四日)之前汇出的资金,从汇出之日起息(即计算资金在途息);当月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以后汇出的资金,从次月一? 掌鹣ⅰC裾看郝蚬艺螅?直接给县(市)开具注明资金数额、起息时间、年增值利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债据”。债据可以挂失,不进入流通。
五、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由于受起息时间、利率优惠、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等条件限制,现阶段由民政部集中统一与财政部办理。省一级暂不开展代办业务,下步是否开展代办业务另行研究决定。地(市)一级原则上不开展代办业务。个别省市需要开展代办业务和个别县(市)的资
金增值采取由地方银行支付可以保值增值利率的做法,均需事先报告民政部,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养老保险资金系负债资金,县(市)作为资金的核算、平衡的基本单位,负有确保所管理资金按规定要求增值的责任。不论哪一级,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都必须承担自收到资金起,所代办资金增值的责任。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用于地方建设的比例和具体做法,另行通知。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1992年3月2日
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山林土地所有权问题初探

王敬文


摘要

  在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中,大中型水库建设成为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其中涉及安置农村移民的山林土地所有权性质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政府对这些山林土地实施行政管理。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此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主题词:移民安置;山林土地;权属


一、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及用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的山林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规定

1、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两种,一为国家所有,一为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居民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如国家建设所需土地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话,则需通过征收转为国家所有之后,才可使用(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占地除外)。即国家可以通过征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但不能将已是国有的土地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即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不可逆转的。
2、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山林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规定。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其农村移民外迁,国家在安置地征收给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以下简称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还是属农民集体,法律规定不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可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水库消落区及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所占用的山林土地当然属于国有。农村移民安置用地依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相对于迁入地农村移民而言,其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家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安置区农民集体征收山林土地交由迁入的农村移民集体管理使用;二是指迁入的农村移民集体将国家征收并交给其管理使用的山林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集体内的移民经营管理并受益。这些山林土地的使用权已明确,是属于农村移民集体或移民户。但这些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农村移民集体,尚不明确。

二、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不明所带来的困惑

  由于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不明,至少带来如下困惑:

1、困惑之一:如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其用地手续如何办理?有关费用向谁支付?如这些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已属国有,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的规定,建设单位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交国家;如这些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仍属迁入地移民集体,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家向被征地的农村移民集体或个人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之后,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困惑之二:迁入地移民再建房使用山林土地,是按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办理用手续?还是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农村移民迁入到新的居住地安置之后,因改善移民居住条件的需要,极有可能需在本移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如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已属国有,则建房的移民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费用是会比较高的。如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属移民集体,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困惑之三:新林权证如何填发?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对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换发新林权证,其林地所有权是填国有?还是填该农村移民集体所有?这涉及到新林权证如何填发的问题。如这些林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则证中“林地所有权”一栏应填“国有”,如属于迁入地移民集体所有,则应填该移民集体的名称。

三、明确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所有权

  为解决困惑,也为给移民一个公平、明确的待遇,必须明确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因国家建设而移民,移民对象为国家作出了贡献。移民集体在移民之前,一般在原居住地有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山林土地,这种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物权。如果迁入地农村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属国有的话,他们对这些山林土地所享有的只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享有处分权,即所享有的是一种不完全物权。失去的是完全物权,得到的是不完全物权,这对迁入地农村移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改善移民生活,发展农村移民经济,这类迁入地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应属迁入地农村移民集体。目前,个别省市已有这样的规定。如《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9年6月6日颁布,1989年7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水库移民是指因国家水利水电建设需要被迁离原居住地而重建家园者。 水库移民安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划给移民的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水塘、山林地和荒山荒地(含‘四固定’后划给的土地),在交接时无论手续是否完备,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律归移民集体所有。经移民整治增加、使用达五年以上的土地或移民开垦使用五年以上的其他土地,已经形成使用权的,除国有土地外,其土地所有权归移民集体所有;开垦使用不满五年但权属无争议的也归移民继续使用”。为此,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向安置地农民集体征收后交给迁入地农村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迁入地农村移民集体。

作者单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
联系地址:湖南省资兴市林业局院内。邮编:42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