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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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现发布《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畅通,发展邮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邮政通信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政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区)、县(市、区)邮电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辖区的邮政工作。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邮政通信设施和邮件安全、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破坏邮政通信设施、妨害邮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政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根据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标准和规模,按公用配套设施安排用地,由邮政机构自建或参加统建。



邮政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为:市中心区服务半径为零点五至一点五公里;城市近郊区为一点五至三公里;农村一般设在乡镇所在地;边远农村设在中心乡镇所在地。



城市建设中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的审查、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当地邮政机构参加。



第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按规划建成的邮政用房实行优惠售价。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机构对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应从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



各级计划、财政、土地、城建、铁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行、交通、电力、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支持邮政通信建设。



第八条 邮政机构设置邮亭、邮筒、邮箱、邮政报刊亭等设施或进行流动服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积极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 城镇单位和居民楼地面层应设置信报收发室或符合标准的信报箱(间、群),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报箱应作为办公和居住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列入工程设计,并在竣工时进行验收。



农村由村委会负责设立信报收发站(点),承担邮件的收发工作。



第十条 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应为邮政部门提供转运邮件所需的固定场地和通道。具体位置和面积由邮政部门和运输单位协商确定。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执行邮政公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经公安管理部门核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转弯和有交通高峰管制的地段通行,在禁停地段停车装卸运递邮件。



第十二条 邮政专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员勘查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尽快使邮政专用车辆通行。



执行通信任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邮政(电)局、所以及信筒、信箱、邮亭、邮政报刊亭或其他邮政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经市政等部门批准,由市政规划部门安排迁移事宜,所需拆迁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邮政通信设施或服务网点附近施工作业,可能危及邮政通信设施时,应征得邮政机构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方可动工。施工时,邮政机构应派员监护。



第十五条 车站、机场、饭店、涉外宾馆、旅游点、高等院校设置的邮政服务机构,由所在单位无偿提供邮政服务场所。



第十六条 邮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为使用邮政通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邮政机构应在当日至迟不超过二日内投递。特快专递邮件,应交临近的第一个投递频次投递。



第十七条 由于邮政机构或邮政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毁损的,由受理局按邮政总局的规定先行赔偿。



第十八条 邮政机构对于新建、搬迁、暂住、更名单位以及新建居民住宅主管单位提出的投递邮件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给予答复。凡符合《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应在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尽早安排办理投递。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信简等邮资凭证。因出版物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印制或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时,应报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批。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须经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接受对制作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禁止向省外和省内其他地方寄递和限量寄递的物品,由省邮电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名称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邮政通信和邮政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伪造或冒用邮政专用品、邮政专用标志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一)偶然冒用、情节比较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邮政专用标志,情节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邮政专用标志,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审批许可,仿印并销售邮票图案或印制带有“中国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按下列情节给予处罚:



(一)尚未出售、情节比较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印制的邮品。



(二)已经出售、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印制的邮品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邮政工作人员施行处罚时,应出具处罚通知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处罚收据。罚没收入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六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挪用、冒领用户款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尚不够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追回赃款赃物,根据《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邮政机构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事实与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改或损毁邮政设施的;



(二)在邮政服务网点或邮政通信设施附近设置障碍物,妨害邮政通信工作的;



(三)盗窃、骗取、哄抢邮件、邮政通信物资或邮政专用品的;



(四)拦截或强行登乘邮政专用车辆不听劝阻的;



(五)非法检查、扣留邮件或者邮政专用车辆的;



(六)在邮政工作场所寻衅滋事,侮辱、殴打邮政工作人员或妨碍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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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硬伤大全

李迎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历经四次审议后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且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法条洋洋洒洒共计九十八条,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了全方位的保护,但是,由于立法时的疏忽或失误,导致了这部法律出现多处“硬伤”,对法律的实施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笔者长期致力于对劳动法律的研究,现将劳动合同法条款所涉的“硬伤”列举出来,供大家研究和讨论,以求共同完善这部法律。


硬伤一、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一定程度上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未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且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得出结论,连续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交错签订,无需担心”两次“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硬伤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规避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硬伤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漏洞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见,“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已经没有该三项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又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于劳动法是法律,且仍继续有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劳动法之规定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因此,从这个入口进去,“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可能出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里面。


硬伤四、试用期工资标准模棱两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是典型的用词不严谨的表现,根据“或者”的汉语意思,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这其实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法律漏洞。


硬伤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离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排除了用人单位根据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人员。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裁减人员时也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劳动者正好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这些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是不可理解的,显得本末倒置。


硬伤六、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无法消失”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三、四项相应情形消失是可以理解的,即完成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期间完成、医疗期满、哺乳期满,但第五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如何续延至其消失?似乎是消失不了。


硬伤七、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提前30天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是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实践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显然不能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剥夺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个最重要的合同解除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国家教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国家教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国家教委、财政部、广播影视部、林业部、人事部、劳动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收入再上新的台阶,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狠抓科教兴农,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中央农业
广播电视学校及各地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运用广播、电视等现代传播手段实施教学,打破了时空限制,为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弥补了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的不足,为农村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的特点和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积极支持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使之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意见
国务院: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是为适应农村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于1980年创建的。农广校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实施教学,打破了时空限制,方便了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弥补了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的不足,为多快好省地培养初、中级农业技术人才,全
面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开辟了一条新路。截止1996年,农广校累计招收中专生280万人,毕业107.6万人;培训“绿色证书”学员和多科结业生200万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2000多万人次。目前,农广校已形成包括1所中央校、38所省级校、309所地级分校、22
73所县级分校、2万多个基层(乡镇)教学班的五级办学体系;有专、兼职办学人员5万人,在校生90万人;设有种植、养殖、经济与管理、农业工程四大门类37个专业,成为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力量。10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联
合办学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中央农广校及各地各级农广校为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今后农广校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五大提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全面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大力推进科教兴农,促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的重要途径。在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进程中,农广
校要以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为己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信息技术手段,发挥体系网络优势,促进教育与经济的结合,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其发展目标和任务是:
(一)发挥电化教学优势,加速培养人才。
农广校要根据广大农民渴望科技文化知识的多层次需求,把开展中专学历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结合起来,把成人教育与参与初、高中毕业生分流结合起来,逐步实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职前、职后教育相衔接,加快培养农村人才的步伐。“九五
”期间,计划培养中专学历毕业生80万人,培训“绿色证书”学员200万人,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10万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000万人次;下个世纪前10年,计划每年招收中专学历生30万人,“绿色证书”学员50万人,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5万人,使在校生规模稳定
在150万人左右。
(二)实施科教兴农,普及科学技术。
农广校学员大部分是青年人,他们有文化,懂技术,扎根基层,不仅是当前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生力军,而且是今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农广校学员数量多、分布广、带动力强的优势,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等,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
,推广优良品种和农业科学技术,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更好地发挥农广校学员“传、帮、带”的作用。要坚持农科教结合,农广校应与各类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和服务体系以及农场、企业进行协作或合作,加快科教兴农和致富奔小康的步伐。要鼓励和引导学员参与“双学双比”
和“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参与“丰收计划”、“星火计划”、“菜篮子工程”、“种子工程”、“林业生态工程”、山区综合开发和粮棉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九五”期间,农广校要组织100万名学员,带动1000万个农户掌握生产致富的实用技术,使
他们率先达到小康生活水平。
(三)培训农村基层干部,为基层组织建设服务。
农广校的教育层次适合农村基层干部的文化基础,办学形式适合村干部不离乡、不离岗参加学习的实际需要,在培训农村基层干部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的党委组织部门与政府农业部门联合,利用农广校有计划地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中专学历教育。“
九五”期间,农广校要继续配合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农业部门,加大培训力度,培训50万名村干部使其达到中专文化程度;到2010年,培训村干部200万人。
(四)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积极参与扶贫攻坚。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既定的战略目标,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农广校学员扎根农村,在扶贫开发中大有可为。要发挥农广校的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办好农广校,大力开展智力扶贫。贫困地区的农广校还要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把学员组织起来,深入开展“科技进山”、“下村入户”、“扶贫帮困”等活动。农广校要把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开展科技培训,推广实用技术,扶持科技型支柱产业,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温饱问题。
(五)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农广校既是传播科技文化知识的重要基地,也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教书育人的作用,把对农民进行文化教育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把传播科技文化知识与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结合起来。“九五”期间,农广
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一些有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课程,加强对学员和农民的宣传、教育。
二、办好农广校的政策措施
农广校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技推广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农广校办学形式特殊,办学工作社会性强、牵涉面广、难度较大,而学校基础又比较薄弱,因此,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办好农广校作为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发挥各联合办学单位的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学校在改革、发展及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使行业、部门之间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农业广播电视
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对农广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思想上入位,领导上定位,工作上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上支持农广校的发展,鼓励广大农村青年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青年参加农广校学习,把农广校作为培养村干部的重要渠道,把参加农广校学习作为初中、高中后教育分流的
重要途径,进一步发挥农广校和广大学员在科教兴农中的作用。
要根据农广校的特点,切实解决教职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生活和工作待遇、住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安心本职工作。
(二)增加投入,改善条件。
各地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本着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农广校的办学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经费时,应尽量增加对农广校办学的投入。国家扶贫资金中的培训经费,可用于支持在国家
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各种农业投资项目中,凡有培训内容的,一般应依托农广校并列入实施计划。“九五”期间,农业部计划重点支持建设100所育才兴农示范学校。各地也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相应增加投入,特别是加强省、地、县各级学校的办学基地、电教设备、交
通工具和实习场所等基础建设。
(三)健全办学体系,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要按照国家教委、农业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健全办学机构,落实教学人员。要加强农广校的正规化建设,对已评估、验收合格的学校,实行政事分开,按照成人中专学校进行规范化管理。评估、验收尚不合格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
快纳入成人中专学校进行管理。要加强对办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选拔德才兼备、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干部担任校长,配备团结务实、有战斗力的领导班子,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办学人员队伍,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