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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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海域使用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海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向海一侧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使用本市海域应遵循使用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海域必须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和本市海域功能区划。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域功能区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市海域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本市海域使用权。
第七条 本市鼓励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效益的海域使用活动。
第八条 从事下列海域使用活动,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
(一)工业、交通、通讯等工程建设用海的;
(二)旅游、服务业用海的;
(三)围海、填海的;
(四)其他从事三个月以上固定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第九条 严格控制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属性的用海活动,除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建设外,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条 使用海域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拟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
(三)使用海域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使用海域申请后,应在二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第十三条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收取的范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使用;
(二)不得污染海域;
(三)不得损害海域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海域使用权:
(一)需改变原批准用途、范围的;
(二)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未使用的,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已确认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原使用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海域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不按批准的范围、用途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使用海域的,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申请使用手续,领取海域使用证。对逾期拒不补办申请使用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天津港使用的海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海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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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6〕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人。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人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各盟市也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制度。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他行业各类优秀人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受奖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受奖人员应在各行业、各学科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工作在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由评选工作办公室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选根据当年申报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四章 申报人员推荐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下发通知,部署申报人员推荐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行业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由自治区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登记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与申报人对登记表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申报人时应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上报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接收审核材料,按专业分类整理,并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参评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及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申报人员专业进行分学科评审,学科组确定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表彰名额的2倍。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评选候选人不超过表彰名额的1.5倍。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候选人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最后确定1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拟奖励人选确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四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核查有关异议,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评选工作办公室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或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人所得奖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督导检查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督导团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督导检查活动的通知


2001-08-02

国教督[2001]3号


  为了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当前农村义务教育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解决,国家教育督导团拟于今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督查内容、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的情况和工作安排。

  二、开展对“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督导检查,着重检查是否建立了“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是否从2001年起,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限收归县管,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能否确保教师工资发放。检查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是否得到有效扼制。

  三、开展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四、调查了解各地妥善解决初中入学高峰问题的措施和经验,督导检查各地依法控制初中生辍学的情况。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四项内容在省内组织督导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在11月底前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在11月前后,组织国家督学分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请各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督导调研活动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