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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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75ad6e804f7b040f8e22deaab946bc13/1367543646631.pdf?MOD=AJPERES&name=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pdf




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 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2]58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 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 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 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七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 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 凭证。
   第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银行和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对存在异常或者可疑的情况进行核查或检查。
第九条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7]5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2]261号)、《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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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开办此项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机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二、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总行核准的信贷计划执行。
三、小额抵押贷款应贯彻贷审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由储蓄机构负责核对借款人提供的证件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了解借款用途;
(二)由各行指定的储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复审贷款;
(三)由有权人员按审批权限审批贷款;
(四)由指定的储蓄业务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签订《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
(五)由储蓄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以及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具体手续,并出具押品保管收据。
四、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相应调整原已拟订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部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1995年3月修订)
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广大储户临时性资金急需和维护储户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及《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下称小额抵押贷款)是指储户为解决急需用款的临时性困难,愿以持有的未到期的交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二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物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记名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等定期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将上述存单向银行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申请小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交通银行所属储蓄机构的储户;
2.持有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愿以借款人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同城储蓄(所)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同一存单只能抵押借款一次);
4.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5.借款用途正当合法。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开户储蓄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抵押物;
3.借款申请获准后,借款人与银行签定《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并领取押品保管收据。
第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存单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其面额的80%。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九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的,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抵押存单必须按本行“关于各项抵押贷款的押品点收和封存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储户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押品保管收据取回存单。若储户不慎遗失押品保管收据,可向出具本收据的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及本行有关单证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办理存款的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待还清贷款后,办理存款过户手续。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二: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借款人(抵押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贷款人(抵押权人)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邮编: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称甲方)因--------------------需要,愿意以本人所
有的未到期的交通银行定期--------------------存单作抵押,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申请个人小额抵押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存单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金额(大写): |
|--------------------------------------------------------------------------|
|用途: |
|--------------------------------------------------------------------------|
|利率: |
|--------------------------------------------------------------------------|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用作抵押。
第三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存单共------------张,编号:----------------,金额----------------元。
第四条 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抵押手续,完成贷款审定工作后的----------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利随本清方式结息。具体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贷款,乙方将自逾期日起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存单: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甲方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且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甲方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十条 抵押权的撤销: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存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交通银行------------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私)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
本人:签字 行长(办事处主任):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1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我市地处山区,暴雨频繁,山区群众依山建房多,每遇暴雨,极易发生山体滑坡,造成压塌房屋,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为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山体滑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加强防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尽力避免和减少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及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一、强化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山体滑坡灾害是地质灾害的组成部分。山体滑坡突发性强,往往较难预料,而且危害极大,防范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处置山体滑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山体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把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把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级政府要把预防责任进行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各县、镇、村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等工作。按照市、县国土部门普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级明确隐患监测点所在地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每一个隐患监测点的责任人。按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点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制订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摸清本地区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地编制的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内山体滑坡灾害隐患状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山体、滑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等具体应急抢险救灾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山体滑坡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灾害调查,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灾害监测网络。各地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增加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2、加强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山体滑坡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
  4、发现山体滑坡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应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山体滑坡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山体滑坡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镇、村以及重要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尽量避免斩山建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多,但不少农村建房没有规划,选址不合理,斩山建房现象突出,隐藏着严重安全隐患。为此,县、镇、村各级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广大群众采取开沟避水、护坎加固、斩山降坡等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对农村建房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指导农民科学选择建房地址。对住在易滑坡地区的群众,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分期分批将群众转移迁居到安全地带,有条件的地方,可统一规划兴建农民新村,并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鼓励群众搬迁。
  五、落实考评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落实山体滑坡灾害的责任、措施 、机制等的经常性检查,看有无建立监测网,有无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联防预警机制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到位,并建立评比、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年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协助,对全市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考评。
  (一)考评对象
  考评以镇、村为单位。先由各县(市、区)组织自评,考评的重点对象为当年发生了山体滑坡的镇、村。
  (二)考评内容
  (1)领导机构建立情况;
  (2)责任制落实情况;
  (3)人员落实到位情况;
  (4)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建立监测网、发放隐患点明白卡、建立完善预案、灾害处置等)。
  (三)考评措施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虽发生山体滑坡住房(有人居住)倒塌灾害,但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全市通报表彰,并对相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镇委书记、镇长各奖励1000元。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不力,在灾害发生过程中,未能及时组织抢险或抢险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对有死亡的山体滑坡事件,灾后一个月内先通报全市;年终再进行总的考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