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42:08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

1.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站在新起点,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运用司法建议,通过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创新机制,加强规范,切实提升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4.司法建议工作应当纳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要创新建议形式,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6.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7.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9.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0.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交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11.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评查时,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12.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

13.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发送。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14.司法建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

15.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

16.司法建议应当纳入司法统计范围,为分析和指导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充分整合、利用司法建议信息资源,打造司法建议信息平台。

三、加强领导,科学管理,为司法建议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1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使司法建议工作更加规范,注重实效。

18.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

(2)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工作;

(3)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19.加强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总结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制作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年度司法建议总结报告。

20.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开展司法建议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21.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2.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司法建议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司法建议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附:司法建议文书样式

××法建〔20××〕××号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2年6月18日)

教基厅[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今年是全国禁毒严打专项工作整治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指示精神,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现就中小学进一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大中小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通知》(禁毒通字 [1997]3号)的要求,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把对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

  二、要继续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今年“国际禁毒日”前后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的通知》(教基厅 [2000]8号)的要求。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一课时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毒品预防的专题教育。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结合有关学科的教学进行,也可以采取观看禁毒展览、禁毒影视片等形式进行。

  三、要充分利用“国际禁毒日”等教育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公安部禁毒局联合编制了《中小学生禁毒教育挂图》,今年六·二六“国际禁毒日”期间将赠送给全国中小学校。请各地利用这个机会,组织好中小学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四、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吸毒的控防工作。鉴于一些毒品泛滥的严重地区出现极少数学生吸毒的现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对学生吸毒情况的监控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在校学生吸毒现象,要及时与学生家长和戒毒部门联系,做好吸毒学生的治疗工作。同时,将学生吸毒情况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新学期开学后,请将本地区上学年度在校学生吸毒情况报送我部基础教育司。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09号 2006年5月29日
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群众性治安巡逻防范队伍是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治安环境的客观需要。
全市群众性专职治安防范巡逻队伍总人数控制在3000人的规模。2006年先在城6区试行,由各区负责组建。各区的具体人数,请市综治委与各区协商确定。所需经费70%由区承担,市财政以奖励形式补助30%。请各有关部门给予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西安市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6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全市群防群治队伍健康发展,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治方针,根据《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专职治安巡逻防范队伍(以下简称群防队)是在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综治部门统一招聘、管理、使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的群防群治队伍。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群防队的组建和管理由区县党委、政府负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群防队的主要任务是:以城市社区安全防范为重点,以治安巡逻防范为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治安防范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第五条 群防队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辖区内开展治安防范巡逻;
(二)预防、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协助综治组织了解、发现辖区内治安隐患和防范工作漏洞,及时要求有关单位、居民作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
(四)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协助基层综治组织掌握治安信息,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排查劝解矛盾纠纷等综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招 聘


第六条 群防队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综治(委)办组织进行。
第七条 招聘群防队员的对象是志愿从事治安防范工作的本市常住人口。
第八条 组建群防队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我市下岗失业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下岗失业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群防队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30%。
第九条 应聘群防队的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二)热心治安防范工作,品行良好,具有正义感和责任心;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治安巡逻防范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工作经验和专项技能。
第十条 招聘群防队员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县综治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布招聘条件和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
(三)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必要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五)决定并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六)将聘用的人员名单报市综治办备案。
第十一条 聘用群防队员,按年度签订志愿服务协议。首次聘用的群防队员,必须要经过二个月的试用期。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群防队的教育培训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的原则进行。区县综治办负责制定本辖区群防队年度培训统一计划,街道 (乡镇)综治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群防队的教育培训是对其各项素质进行培养训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政治思想教育;
(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
(三)治安工作常识和业务知识;
(四)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
(五)组织纪律、行为规范教育;
(六)身体素质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四条 各级群防队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市综治办对全市群防队培训作出总体规划;区县群防支队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群防队管理人员培训活动,街道(乡镇)群防大队和社区群防中队每月都要组织群防队员进行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五章 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成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组织,加强对群防队的管理。
(一)市综治办负责对全市群防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察、考评,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招录、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全市群防队进行教育、培训,会同市财政局核拨各区县的奖励资金;
(二)区县成立群防支队,机构设在区县综治办,负责群防队的招聘和组织管理,对群防大队和群防中队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各群防大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管理群防队工作经费;
(三)街道(乡镇)成立群防大队,由街道(乡镇)综治办主任任大队长,派出所主管副所长任指导员,安排部署辖区各群防中队治安防范工作,对各群防中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日常考核;
(四)社区成立群防中队,在社区主任的管理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选用条件好、素质高的群防队员担任中队长、副中队长,负责群防队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区县综治办要建立辖区所有队员的登记簿,街道(乡镇)综治办要逐人建立群防队员个人档案,主要存放群防队员的个人情况登记表、招聘审批表、志愿服务协议、考核记录等。聘用和被解聘的群防队员的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区县群防支队要根据辖区治安实际,科学设计巡逻路线,合理配置巡逻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巡逻防控,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街道(乡镇)群防中队要细化职责任务,明确考核指标,严格奖惩措施,确保每一位群防队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形成齐抓共管的配合联动机制。
(一)街道(乡镇)、派出所要密切配合,分清职责,规范运作,建立群防队同社区警务工作的配合联动制度,使专门工作同群防群治有机结合,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
(二)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内部的配合联动制度,使群防队与社区治安信息员、单位社区的安全保卫人员、物业管理小区的保安员等其他群众性治安防范人员互通信息、互助合作,努力构建巡防与守控结合、点线面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
第二十条 全市统一印发群防队的工作证件,配备必要的巡逻防范器械。群防队员应统一穿着有明显特征的服装,佩带印有“群防队”标示的袖标,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群防队的服装不能同各类制式服装相混淆。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群防队员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理解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热爱治安防范工作,正确树立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法懂法守法,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三)机智勇敢,服务群众。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机智勇敢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第二十二条 群防队员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活动;
(二)不准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四)不准侵犯群众利益;
(五)不准从事执法活动;
(六)不准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群防队的考核按照下考一级的办法,逐级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综治办负责对各区县群防队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实效、群众评议等方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市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区县群防支队每半年要向市综治办书面报送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区县群防支队负责对街道(乡镇)群防大队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市、区、县财政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镇)群防大队负责对社区群防中队进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落实群防队员待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群防队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区县、街道(乡镇)群防支(大)队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三)扭送现行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者协助破案有功的;
(四)收集治安信息,提供案件线索,破获多起或重大以上刑事案件的;
(五)在抢险救灾、预防重大事故、保护辖区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群防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或者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群防队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群防队员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的;
(四)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
(五)其它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要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减发生活补助等相应的处分;违反行政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街道(乡镇)综治办要对群防队伍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确定专人负责审核报表等日常工作,确保市、区、县财政群防队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居民社区、混合型社区群防队的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群防队的经费由区县财政投入,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原则上按照区县财政年度实际投入经费的30%核拨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型社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健全安全保卫组织,落实保安、小区群防队员等保卫人员,所需经费由主管单位和产权机构保障,区县、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组织、督促、落实。
第三十四条 群防队中招录的下岗失业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有关经费政策,由各区县综治办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落实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区县政府应根据群防队员的工作情况,给予其适当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并为群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