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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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行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两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两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该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协调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以及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两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两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两金”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项目的论证审核;

  (二)初审“两金”年度预(决)算。

  (三)审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两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委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两金”使用管理的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基金办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

  (一)负责“两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三)复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两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及发布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两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编制“两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资助项目库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两金”的项目资助标准。

  (六)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对“两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评委会的工作规则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两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两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两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计划过程中,由基金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委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市财政委于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两金”支出总额的10%预拨项目经费,用于保障经常性项目和紧急项目的用款需要。预拨资金计入当年年度支出计划总额。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由“两金”资助3年以上,运行绩效优良,且常年开展的项目;紧急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两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两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负责对“两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两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两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委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两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按照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两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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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轻工业(一轻、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啤酒生产、销售迅速增加, 除罐装、瓶装啤酒外,散装零售啤酒也大量投放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销售散装啤酒使用的玻璃啤酒杯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并以概念不清的非法定单位“扎”做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单位,再加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此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广大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反映强烈。

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销售散装啤酒饮用量杯管理的有关问题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销售散装啤酒的量杯,必须使用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定量容器,它是与“液体量提”具有同样性质的,作为酒类销售用的定量容器,属于贸易结算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二、在销售散装啤酒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L(升)标价和结算,禁止使用“扎”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三、啤酒量杯的标称容量及允许误差

(1)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上使用啤酒量杯的情况,额定标称容量暂定四种规格,即0.5、1.0、1.5、2.0L(升);

(2)标称容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当标称容量小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3%;当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2%。

四、盛装刻度标记

啤酒量杯必须明显刻有盛装刻度标记,以表示该标记下实际容量值。刻度标记是一条长度大于15mm、线宽为1mm的水平线,距离容器的上边沿至少20mm。同时,应在刻线右边标注相应的标称容量,它包括额定标称容量值和单位符号L(升)。

五、首次检定和检定标记

(1)制造啤酒量杯的企业,必须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产品应按《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要求,在出厂前进行全数额的首次检定。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质量管理。

(2)经首次检定合格的,应在容器上印刻“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不需再印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CMC)标记。

(3)对于目前市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啤酒量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限期淘汰或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印刻上述相应标记后继续使用,也可作其它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 ,自行确定尽快实施的日期和具体办法。

请各地技术监督和商业、轻工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1995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7]41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社会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具体包括:

1、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2、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

5、经市政府特殊批准调拨资产;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 (二)出售、出让,是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出售、出让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

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 (四)对外捐赠,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捐赠给其他单位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经科学、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资产发生盘亏、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债权无法收回,并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或经市政府同意需要处置的资产。

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件(格式详见附件1)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属第五条第(三)款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置换申报经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置换资产进行评估,涉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并以评估价作为出售、置换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置换,置换双方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市产权交易中心等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资产出售(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规定的资料:

(一)属资产无偿转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

(二)属资产出售、出让的,应提供: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属资产报废的,应提供: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外的大型医用设备,由医院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

(四)属资产报损的,应提供: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五)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供:

1、核销情况说明;

2、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统筹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在减除处置过程相关费用和规定税费后,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江门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 月1 日起施行。《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江府[199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请点击查看)

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无偿转让、对外捐赠)(请点击查看)



附件1:

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关于本单位申请(建筑物、机动车、大型设备)××(无偿转让、出售、

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的函

江 字(200×)××号

市财政局:

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进行(无偿转让、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 一、该项资产现状(名称、数量、单位、使用等),账面价值××万元,净资产××万元,评估值××万元。

 二、该资产处置理由和方式(具体理由和方式)。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局审批。

 当否,请审批。



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联系人: 办公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