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8:31:35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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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170.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额定洗涤容量在13 kg及以下和1kg以上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包括搅拌式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4《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kg,能效2级及以上
额定容量>3.5kg,能效1级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滚筒式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 kWh/cycle/kg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洗衣机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洗衣机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补贴标准(元/台)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 kg,能效2级及以上 100
额定容量>3.5 kg,能效1级 200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70
滚筒式
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26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 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洗衣机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洗衣机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耗电量 用水量 洗净比 洗涤容量 漂洗性能 脱水性能 洗涤/脱水噪声 能效
等级 能效标识
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
(V) (Hz) (kWh/ cycle/kg) (L/cycle/kg) (kg) mol/L (%) dB(A)
波轮式
全自动洗衣机 1
2
3
4
5
6
波轮式双筒洗衣机 7
8
9
10
11
滚筒式
洗衣机 12
13
14
15
16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三相 □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型
防水等级
控制方式 □机械 □电子
结构型式 □双桶 □单桶 □套桶
洗涤方式 □波轮式 □滚筒式 □双驱动式 □其它
自动化程度 □普通型 □半自动型 □全自动型
加热功能 □有 □无
进水阀 □有 □无
排水方式 □排水牵引器 □排水泵
定时器 □有 □无
电容器 □有 □无
电动机 □电容电动机 □直流无刷电动机
□串励电动机 □交流变频电动机
3 额定洗涤容量(kg)
额定脱水容量(kg)
额定洗涤输入功率(W)
额定脱水输入功率(W)
额定加热功率(W)
最大功率(W)
最大电流((A)
额定耗电量(kWh/ cycle/kg)
额定用水量(L/cycle/kg)
洗净比
脱水速度(r/min)
能效等级
4 波轮材料
波轮尺寸(mm)
内桶材料
内桶尺寸(mm)
外形尺寸(长×宽×高) (mm×mm×mm)
水压范围(MPa)
洗涤噪声(dB)
脱水噪声(dB)
质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等级 规格及能效指标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2级 额定容量≤3.5 kg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容量(kg)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2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小计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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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法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日前,中央政法委举办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罗干同志就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表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强调了必须注意的问题,要求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这项教育活动。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总体安排,结合法院队伍思想实际和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
  正如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的那样,近年来,全国法院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思想政治建设、司法制度建设、能力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确立,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逐步提高。从总体上说,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坚持了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认真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遵循了司法工作规律,坚持了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履行职能,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基础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队伍的主流是满意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打击犯罪、调处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还不够强,严肃、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还不够高,抵制、克服西方法律思想负面影响、“左”的观念以及封建特权思想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还时有发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解决自身存在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关系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要求上来,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自觉端正司法思想和司法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问题,进一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全面、准确把握理论精髓和实践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内涵十分丰富,重点需要进行五个方面的教育。
  一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和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严格司法、公正审判,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尊严。
  二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途径,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导方针贯彻到每一个审判环节。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维护民权、便民诉讼的措施,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各类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通过裁判活动把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
  三是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各界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要把依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自觉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依法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自觉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努力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自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增强对裁判的认可度。
  四是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要引导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与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作为法院的中心任务,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和倾向,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始终坚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头脑;始终保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统一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教育活动中,要引导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全面、准确把握理论精髓和实践要求,努力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以理论上的清醒带动行动上的自觉。
  三、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一次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法院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把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贯彻始终;把联系实际,改进作风,推动各项工作贯彻始终;把思想教育与专项整改、制度建设贯彻始终。通过学习教育达到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法院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达到预期效果,要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学习文件、提高认识。要组织法院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指示,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讲话;学习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代领导人关于法治理念的论述;学习宪法总纲部分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学习罗干同志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报告及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要引导大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方向的高度、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保证学习效果,可采取集中办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研讨相结合、理论引导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电视台将配合教育组织巡回宣讲、播放讲座、发行光盘,各地法院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组织好学习教育。
  二是清理思想、正本清源。要围绕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5个专题,逐一组织深入讨论。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清理自己的思想,查找指导思想和工作实际中的差距,克服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清除“左”的观念和封建主义特权思想的残余,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从政意识,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司法为民的意识,平等保护的意识,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和党性意识。真正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搞清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
  三是重点培训、深入研讨。各级法院要及时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报告会和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除邀请领导、专家讲课外,法院“一把手”和党组成员要结合实际亲自讲课。高、中级法院要对辖区法院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人民法庭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研讨、培训时间总计不少于10天;基层法院要结合自身存在问题,特别是专项整改活动中排查出的问题,涉诉涉法信访反映出的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业务骨干、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适当时候将分别举办中、基层法院院长研讨班和政治部主任研讨班。
  四是考试抽查、确保效果。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第四季度各级法院要组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考评。为保证效果,可采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或统一出题的方式进行。考评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补课。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检查指导,重点督促检查教育方案是否可行,工作组织是否得力,清理思想是否深刻,问题解决是否彻底,审判质量是否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否得到提高等。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限期进行补课。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研讨、带头清理思想、带头整改,发挥表率作用。同时,要激励和引导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在教育形式上,要注意多样化、全方位,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要重视法院文化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作用,寓教育于文化之中,不断强化和深化教育效果。特别要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引导和鞭策作用,各级法院要认真挖掘、树立一批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司法正气,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适时推出新的重大典型。同时要抓住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适时开展警示教育。
  要重视宣传工作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促进作用,各级法院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体现这些理念的先进典型和工作举措。要发挥行业报刊的作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等报刊要密切配合教育活动,组织文章、开辟栏目扩大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和正面典型的宣传。
  四、密切联系实际,全面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密切联系实际,一是要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联系。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把明确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与全面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二是要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紧密联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贯彻到司法规范化建设之中。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3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同时抓好《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使司法规范化建设寓于养成教育之中。三是要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密联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正确的理念指导和推进改革,加快突破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使“二五改革纲要”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四是要与法院工作实际紧密联系,既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司法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理好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十个方面的关系,认真落实今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着眼长效机制建设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法院党组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党委的安排,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教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党组成员要分头抓落实,政工、纪检及其他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教育活动扎扎实实深入开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内容丰富、要求很高。各级法院要统筹安排,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既保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普遍受教育,又坚持以教育推动工作,把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教育活动方案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将编发“情况反映专刊”,加强信息交流与活动指导。
  意识形态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各级法院既要集中开展教育,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又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规划,并不断丰富教育的内容,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这项教育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司〔2009〕30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闽司〔2006〕273号)实施两年来,得到公证处及所在地司法局、设区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现将修订后《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养和工作实绩,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对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并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并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等情况。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公证事业;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当年没有发现错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当年没有错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三)基本合格等次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当年没有错证;当年被投诉或举报不是因本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四)不合格等次标准: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定为不合格等次。

1、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2、擅自缺席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 3、规定的职业或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4、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质保量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组织、协调、凝聚能力强;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证;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较规范;业务拓展能力较强;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证,涉诉案件不超过千分之二。

(三)基本合格等次标准:所在公证机构没有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所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较混乱,业务拓展能力较差;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证,涉诉案件不超过千分之三。

(四)不合格等次标准:

1、公证机构负责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述的十种行为之一的;

2、公证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公证机构没有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所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拓展能力差,出现错证,涉诉案件超过千分之三;所在公证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

第七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范围:

(一)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参加变更后的执业机构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前的工作情况由原来的执业机构提供。

(三)公证员因公派参加学习、培训的,仍由原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被免职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证员,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以及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七)受党纪处分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只能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处分期间跨年度的,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八条 公证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30%以内。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公证员撰写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公证员应对其本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公证员年度考核表》,自我评定考核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机构组织评议。公证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组织所属的全体公证员,集中交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互相评议。 

(三)评定考核等次。在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公证机构考核小组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小组,分别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语和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小组要把评语和考核等次告知被考核人。

第十条 考核小组实施年度考核,可以要求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被考核人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查证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2月10日前将考核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年度考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于3月30日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说明原因。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于5月3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离岗学习。

第十五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辞去主任职务,该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推选新的负责人。同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考核单位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属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2006年11月30日制定的《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闽司〔2006〕2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