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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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并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九)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有关上市公司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向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回访,并向证监会出具报告,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增发新股的报备材料进行核阅。如发现上市公司不适合增发或增发前需要整改,的应当书面报告证监会。

  (三)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事后审阅,对有疑点的上市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证监会。

  (四)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或重大出售资产的报备材料进行审阅并及时上报审阅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辖区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四、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权比重不超过1%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审核;对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核;对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开业进行审核;对证券服务部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以上事项须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自营业务资格、外资股业务资格以及承销企业债券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股权比重超过1%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初审;对证券从业人员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营业部转让和异地迁址(包括省内和跨省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服务部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经清理规范的证券类机构改组为证券营业部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年检进行初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对风险进行处置。

  (四)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证监会批复的清理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督促及时处置并报告证券公司在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对证券机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五)负责对辖区内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的设立、撤销、展期、更换首席代表等进行初审,对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迁址、更换代表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营业场所等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设立和取得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省区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其执业资格的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七)协助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协助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年检、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督促、落实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整改处罚决定。对辖区内拟申请参与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机构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对辖区内基金销售、申购、赎回网点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事宜,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期货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年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年检、异地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在本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年检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按规定报备的事项进行审核。

  (六)负责对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除外)、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营业部经理、副经理任职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年检。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稽核员资格进行确认。

  (七)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报证监会汇总。

  六、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落实行业技术管理规范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技术检查;对有关信息技术资格进行核准调查;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备案。

  (二)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定技术风险应急预案;组织行业技术事故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负责辖区内证券期货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督促落实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四)负责本单位的信息与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国家和证监会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作好密码管理和数据备份,防范计算机病毒。

  (五)负责协助维护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派出机构的行政、人事教育和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上述各项职责和要求,加强监管工作,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市场风险。有关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搞好协调和服务,保障派出机构责权落实,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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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即扶散费);
(二)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应按销售量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节包费。节包费纳入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
(一)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七里岗水泥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海军安阳水泥厂等,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二)地方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等),由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三)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征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四)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铁路货运部门代征,全额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代征额的15%向代征单位支付劳务费。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向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月专项资金。铁路货运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将代征的上月专项资金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专项资金,应当按季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 收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应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解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和设备;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年初应当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后,由财政部门拨款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从专项资金收取总额中提取5%——7%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企业、大型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前,必须根据当地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交付每吨10元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结算,完成使用比例的,保证金应当全部退还,未完成使用比例部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专项资金。施工单
位包料的,其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
第十六条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监督检查。达不到规定用量的,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每吨袋装水泥10元的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减征养路费,具体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省交通厅商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应优先准予通行,以保证散装水泥的及时供应。
第十八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会同铁路部门对散装水泥火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水泥产销企业发运散装水泥。申报车皮计划时,月计划不核减,不受旬计划限制,实行散装水泥优先发运。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漏报、拒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处违反规定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归还,并依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2月2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8]1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市州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数、人数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市州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市州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以上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从业务和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公积金覆盖、缴存、归集、使用及个贷率,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等。管理考核: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人均增值收益、管理费用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组织。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国家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的委托和市州政府要求,负责对其所辖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州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州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在市州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考核牵头部门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表.xls
http://www.gansu.gov.cn/Upload/ZH/200891715163340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