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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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2〕34号


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了《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第四条 投标标位、投标额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二)投标额限定。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二)边际中标。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基本存款额和利率下限。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 利率折算原则。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八条 招投标时间。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中规定。
  第九条 应急投标。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和“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格式见附1、2)传真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进行应急投标。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规定和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等文件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2.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附件下载:
  招投标规则的应急投标书.doc



附1: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C0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招标书编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标位1: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2: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3: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4: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5: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6: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7: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8: 投标量(资金): 元
投标总量(资金): 元【要素2】
允许商业银行指定券种时请填写下表:
债券代码1:   债券代码2:
债券代码3: 债券代码4:
债券代码5:        债券代码6:
债券代码7:     债券代码8:
债券代码9:     债券代码10: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2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投标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附2: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业务凭单号:C02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 ,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指令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送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发送方名称: 托管账号:  
首次结算方式:纯券过户  券款对付 到期结算方式:见款付券  券款对付
首次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2】
到期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3】
首次结算金额: 元 到期结算金额: 元【要素4】
定期年存款利率: % 业务标识号:
债券代码1: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2: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3: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4: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5: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6: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7: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8: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9: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10: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指令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指令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指令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指令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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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部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7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作。
第三条 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任组长,主管副部长、医政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财司、药政局、爱委会、监督司、外事司等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与“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组织。
灾害事故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
第七条 各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或当地灾害事故的特征、规律、医疗救护资源、地理交通状况等信息,组织、协调、部署与灾害事故医疗救护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要组织好灾害事故的现场医疗救护。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到达事故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即为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援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第十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医疗救援预案;要建立数支救灾医疗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见附件),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换。

第三章 灾情报告
第十一条 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将灾情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凡事故发生地丧失报告能力的,由相邻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它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
(一)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
(二)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
(三)急需解决的卫生问题;
(四)卫生系统受损情况。
第十五条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
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凡就近的医护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救护。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谴。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任务为:
(一)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二)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
(三)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四)向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十九条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条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要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见附件2),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第二十一条 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第五章 伤病员后送
第二十二条 凡伤员需要后送,由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视实际需要决定设伤员后送指挥部,负责伤员后送的指挥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省、市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分流,原则如下:
(一)当地医疗机构有能力收治全部伤员的,由急救中心(站)或后送指挥部指定有关单位后送到就近的医院;
(二)伤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后送伤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三)后送途中需要监护的伤员,由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护人员护送;
(四)灾害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后送的伤员。

第六章 部门协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派遣医疗队,救治伤病员;负责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对外宣传口径;承接上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分配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视情况提请地方政府协调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援有关的交通,伤病员的转送、药械调拨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七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和落实灾害事故医疗救护人员的培训计划。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饮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举行模拟演习,达到实战要求。
第二十八条 要利用报刊、广播、影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灾害事故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基本技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灾害事故医疗救护队基本装备表
注射用药:
抗菌素 止血药 抗休克药 心血管药 麻醉镇痛药
静脉输液制剂:
鲜血 血浆 代血浆 氯丙嗪 破伤风抗毒素 脱水利尿药
口服药:
黄胺类药 抗菌素 解热镇痛药 脱敏药 消化系统用药 心血管用药
五官科用药 镇静安眠药
外用药:
酒精 碘酒 紫药水 红汞 绷带 纱布 胶布 脱脂棉 止血带 三角
巾 各种纱条 固定夹板
器械:
听诊器 血压计 体温计 各种型号注射器 针头 输血输液用品 气管
切开包 导尿管 静脉切开包 橡皮手套 洗手用品 高压消毒锅 胸、腹、
腰穿刺包 担架 充气抢救帐蓬 心脏泵
手术包:
剖腹探查包 麻醉器械及用品 胸科器械包 扩创缝合包 妇产科的刮宫
包 人流包 骨科器械包 一次性手术衣帽 简易产包
救治箱备:
听诊器 体温表 棉棒 压舌板 针灸针 三角巾 绷带 四头巾 胶布
小夹板 剪子 手电筒 22号针头 5毫升注射器 2%碘酊 75%酒精
安眠药 可拉明 付肾素 阿拉明 洛贝林 去痛片 晕海宁 四环素 痢特
灵 莨菪片 氯喹
卫生防疫药械:
检验仪器、试剂、消毒杀菌用器
预防接种用药:
霍乱、伤寒、流脑、麻疹、小儿麻痹菌疫苗糖丸
饮水消毒药:
漂白粉晶片等
工具及杂品:
对讲机 锤子 钳子 解锤 钢锯 木锯 电线灯泡 火柴 钉子 铅丝
锹镐 背包 手电筒腊烛(汽灯) 抢救倒塌建筑及挤压事故中受害者的专用
设备
生活用品:
被子 水壶 雨衣 雨鞋 塑料布 蚊帐 发电机
炊事用品:
锅 碗 盆 油 盐 酱 调料
食品:
罐头 蔬菜

附件2:伤员情况单
---------------------------
姓名 性别 年龄
---------------------------
工作单位 电话
---------------------------
体温 ℃ 血压 毫米汞柱 呼吸 次/分
---------------------------
脉博 次/分 血型 A B O AB
---------------------------
神志 清醒 浅昏迷 深昏迷
---------------------------
双侧瞳孔 等大 不等大
---------------------------
光反射 存在 消失
---------------------------
主要阳性体征
初步诊断
处置措施
处置时间
下步治疗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29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7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用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的用以保障土地储备收购工作正常运转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市级土地储备收购资金的来源之一。

  第三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市级土地储备收购。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安排,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来源: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中,按5%计提。

  第七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储备收购和出让计划后的一个月内,按地块提出年度土地资金运作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确需安排使用土地收益基金的批复,将所需安排的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计划中以有偿方式予以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收购的资金总量,以运作土地储备收购的资金缺口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并可使用的总量为限。

  (三)具体使用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和收储进度,填制《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表样见附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地块适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收储协议和拆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计划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财政局拨付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所申请的具体地块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该地块依法上市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成本支付申请单拨付成本费用。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到拨款后,应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的要求及时将该地块所借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款项归还市财政局。如该地块分批出让,则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首批出让地块安排的成本费用中予以归还;不足部分,依次在下一批出让地块安排的成本费用中归还,还完为止。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其基本账户中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地块单独记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土地储备机构财务报表负债方反映。

  第九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跟踪审查制度,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土地储备收购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管理,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



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还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收储地块名称
收储地块座落

已申请金额(大写)
(万元)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此次申请金额(大写)
(万元)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已还款金额(大写)
(万元)
归还日期
年月日

此次还款金额(大写)
(万元)
归还日期
年月日

还款资金来源
财政安排的该地块拆迁成本
文件依据、政策

收储协议书号
协议签订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地籍号

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
处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附:1、提供政府会议纪要、收储协议书、交地范围图等

填表日期:年月日

2、本表一式五份,财政局二份、国土局一份、土地储备机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