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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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设立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对按照本办法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委派监事会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监事会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职工监事除外),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监事会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派,集中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在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为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专职监事从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他兼职监事从相关部门选聘。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开展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参加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5、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6、 监事会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指派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5、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监事会工作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初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专职监事、兼职监事根据情况可在同一企业连任, 最多不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每个监事可以兼任多个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离开未满3年)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内,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聘用的专职监事其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监事仍在原单位上班,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根据监事会的需要参加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让企业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有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应向市国资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对监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业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发放工作津贴并进行奖惩等。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市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委派监事。

其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任职年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绵府发〔2003〕10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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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6月3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C、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 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 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考试科目表
┌──────┬─────┬─────┬─────┬───┬──┬──────┐
│考 考│ 汽 车 │摩 托 车│拖 拉 机│农 用│专用│ 电 车 │
│ 试 试│ │ │ │运输车│机械│ │
│ 科 车├─┬─┬─┼─┬─┬─┼─┬─┬─┼─┬─┼──┼──┬─┬─┤
│ 目 型│ │ │ │ │ │ │ │ │ │ │ │ │ │ │ │
│ │A│B│C│D│E│F│G│H│K│J│L│ M │ N │P│Q│
│已有准驾 │ │ │ │ │ │ │ │ │ │ │ │ │ │ │ │
├──────┼─┴─┴─┼─┴─┼─┼─┴─┴─┼─┴─┼──┼──┼─┼─┤
│ 无 │交│场 路│交场路│交│交 场 路│交场路│交路│交场│交│交│
│ │ │ │ │场│ │ │ │ 路 │路│路│
├────┬─┼─┼─┬─┼───┼─┼───┬─┼─┬─┼──┼──┼─┼─┤
│ │A│ │√│√│ │ │ │ │ │ │ │ │ │ │
│ 汽 ├─┼─┼─┼─┤ │ │ │ │ │ │√ │ │ │ │
│ │B│路│ │√│场 路│场│ √│ │√│场│ │ 路 │路│√│
│ 车 ├─┼─┼─┼─┤ │ │ │ │ │ ├──┤ │ │ │
│ │C│Χ│场│ │ │ │ │ │ │ │ 路 │ │ │ │
│ │ │ │路│ │ │ │ │ │ │ │ │ │ │ │
├────┼─┼─┼─┴─┼─┬─┼─┼───┴─┼─┴─┼──┼──┼─┴─┤
│ 摩 │D│ │ │ │√│√│ │ │ │ │ │
│ ├─┤ │ ├─┼─┼─┤ │ │ │ │ │
│ 托 │E│Χ│交场路│场│ │√│交 场 路│交场路│ 路 │ Χ │ 路 │
│ ├─┤ │ ├─┼─┼─┤ │ │ │ │ │
│ 车 │F│ │ │路│路│ │ │ │ │ │ │
├────┼─┼─┼───┼─┴─┼─┼─┬─┬─┼───┼──┼──┼───┤
│ 拖 │G│ │ │ │ │ │√│场│ │ │ │ │
│ ├─┤ │ │ │ ├─┼─┤ │ │ │ │ │
│ │ │ │ 交 │ │ │场│ │ │ │ │ │ │
│ 拉 │H│Χ│ │交场路│场│路│ │路│ 场路 │ 路 │ Χ │ 路 │
│ ├─┤ │ │ │ ├─┼─┼─┤ │ │ │ │
│ │ │ │ 路 │ │ │场│场│ │ │ │ │ │
│ 机 │K│ │ │ │ │路│路│ │ │ │ │ │
├────┼─┼─┼───┼───┼─┼─┴─┼─┼─┬─┼──┼──┼───┤
│ 农 运 │J│ │ │ │ │ √ │场│ │场│ │ │ │
│ │ │ │交场路│交场路│场│ │路│ │路│ │ │ │
│ 输 ├─┤Χ│ │ │ ├───┴─┼─┼─┤ 路 │ Χ │ 路 │
│ │ │ │ │ │ │ │场│ │ │ │ │
│ 用 车 │L│ │ │ │ │ 场 路 │路│ │ │ │ │
├────┼─┼─┼───┼───┼─┼─────┼─┴─┼──┼──┼───┤
│专用机械│M│Χ│交场路│交场路│场│ 交场路 │交场路│ │ Χ │ 路 │
├────┼─┼─┼───┼───┼─┼─────┼───┼──┼──┼───┤
│ │N│ │ │ │ │ │ │ │ │ 路 │
│ 电 ├─┤ │ │ │ │ │ ├──┼──┼─┬─┤
│ │P│Χ│交场路│交场路│场│交场路 │交场路│ 路 │ Χ │ │交│
│ │ │ │ │ │ │ │ │ │ │ │路│
│ 车 ├─┤ │ │ │ │ │ ├──┼──┼─┼─┤
│ │Q│ │ │ │ │ │ │ │ Χ │路│ │
└────┴─┴─┴───┴───┴─┴─────┴───┴──┴──┴─┴─┘
注:1、表中数字交、场、路分别表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
2、“√”表示准驾。
3、“Χ”表示不准增驾。
附件二:机动车驾驶申请表
┌────┬──────────┐
│档案编号│ │
└────┴──────────┘
┌─┬──┬─────────────┬──┬─┬──┬───────┐
│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 ├──┴───┬─────────┴──┴─┼──┼───────┤
│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
│申├──────┴──┬───────────┴──┼───────┤
│ │暂住证、居留证号码│ │ │
│请├──┬──────┴──────────────┤ │
│ │住址│ │ │
│人├──┼─────────────┬──┬────┤ │
│ │电话│ │邮编│ │ │
│填├──┴─────┬───────┼──┼────┤ (照片) │
│ │ 申请驾驶证种类 │ │车型│ │ │
│写├────────┼───────┴──┴────┤ │
│ │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
│ │ 原证件种类 │ │准驾记录│ │ │
├─┼──┬─────┼──┬───┼────┼───┼───────┤
│身│身高│ │视力│ │ 辨色力 │ │ │
│体├──┼─────┼──┴───┼────┴───┤ │
│条│听力│ │身体运动能力│ │ 年 月 日│
│件├──┴─────┴──────┼────────┤ │
│ │ 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 │ │
├─┼──────┬────────┼────────┼───────┤
│考│ 项 目 │ 交通法规 │ 场地驾驶 │ 道路驾驶 │
│试├──────┼────────┼────────┼───────┤
│记│ 成 绩 │ │ │ │
│录├──────┼────────┼────────┼───────┤
│ │考试员、日期│ │ │ │
├─┼──────┼──┬─────┼────────┼───────┤
│证│ 驾驶证种类 │车型│ 核发日期 │ 经 办 者 │ │
│ ├──────┼──┼─────┼────────┤ │
│件│ 学习驾驶证 │ │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 ├──────┼──┼─────┼────────┤ │
│记│ 正式驾驶证 │ │ 年 月 日│ │ │
│ ├──────┴──┼─────┴────────┤ │
│录│ 初 次 领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三: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1、档案编号
2、姓名
3、身份证件号码
4、国籍
5、住址
6、电话
7、邮编
8、初次领证日期
9、准驾车型及取得日期
10、审验记录
11、违章记录
12、事故记录
13、住址变更记录
14、补证记录
15、吊销、注销记录





















宝鸡市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监督,预防和 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交 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 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 农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水上运输,是指内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的水域内船舶从事客、货运 输及游览。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筏具、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本办法所称农业运输机械,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 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第三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从事道路 交通、水上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个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 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 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县区交通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水上运输 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管理工作上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检验、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
  (四)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 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做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查处违章行为。
第六条  县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上交通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初审和驾驶员考核前的培训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码头和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责船舶制造厂、点的 资质审查、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及水上运输、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 ;
  (三)负责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落实工作,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公路、航道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综合 整治。
第七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运输机械的检验和号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年度审验,纠正违章,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三)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农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种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经过公安和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行驶。并应按规定参加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 准继续行驶。
第九条  县区公安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禁给不符合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或报废的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挂牌办照、检审验。
第十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对汽车客、货运站(场)和水上交通码头 的安全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严管细查,确保车辆安全。所有营运车 辆必须进站经营,做到“车进站、人归点、货入场”。营运客车驶出站(场),要设卡登记 ,严格运输车辆的“三品”等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一律不准上路运营。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客运个体经营户的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个体经 营户通过资产重组实行法人经营。凡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得从事旅客运 输经营活动。所有机动二、三轮车及农用运输车、农用车等不得从事客运。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游览的船舶,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禁止个人船舶从事水上旅客运 输。
第十二条  严禁各种车辆超高、超宽、超员(不含婴儿)、超载行驶;对载 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严禁农用运输机械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禁止除联合收割机、四轮农用 运输车以外的其它运输机械进入国道、省道、市道行驶。严禁农机从事客运服务,确需乘坐 押运或装卸人员时,三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2人,四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3人,并须 有安全位置;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超速行驶,超期服役,带病运营。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必 须停车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急弯路段、危险路段要减速行驶。
第十四条  对营运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强制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 时排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强制报废;对改装车辆必须恢复 原状;对拼装车辆要坚决依法取缔。

                 第四章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和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相应车型的车辆,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具备熟练 的驾驶技术,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不 得随意改变农业运输机械的用途。
第十七条  营运客车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 得超过8小时。
第十八条  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 历。
第十九条  营运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在600公里)以上的班车必须配备两 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条  危险货运车辆要有明显标识,指定专人押运,并按公安机关指定 路线运行,严禁搭乘其他人员;运行途中驾驶员、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 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五章 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乱停乱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集市贸易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维护 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专用道路由专用道路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县乡道路的农业运 输机械安全管理由农机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市交通勤务和公路巡逻勤务 ,加强路面执法巡查,对交通、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应当进行有效控制,重点路查或者定 点管控。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对道路使用安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 多发点和安全隐患,应报告辖区政府,采取措施及时治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损坏、 路面塌陷、断裂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 输安全负全部责任,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区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 围,对本辖区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和农业运输机械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农机管理 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国务院关于 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74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私营业主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发生交通 事故,由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运输安全四项指标有一项超标的运输企业,一年内不再对该 企业增批新的经营项目。
第三十条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客货运输车 辆达不到二级的,无证经营的车辆、超员20%以上、超载30%以上的车辆要强制停运15天,并 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高限处罚,驾驶员还应参加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无证经营的车辆,符合经营条件的,在其接受处理并补办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场)未按规定对驶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 的,放行超员及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的,以及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依法对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 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登记的,未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救生、消防设备的,船舶超载、 超员的,渡船不在批准渡口渡运的,未经批准、审核、检验、私自修造(购买)船舶、船用产品的,由市、县区水上运输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