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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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0〕8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 话:01066286100

  传 真:01066288110

  邮 箱:tjzdc@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

  根据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指标分为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和非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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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

市司法局参与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由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若干名组成。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强;

(五)热心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分管领导兼任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所需法律顾问的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法律顾问室拟定。

法律顾问通过推荐选聘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主要从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中聘用。执业律师由市律师协会提名推荐,市司法局审查;法学专家由相关机构院校提名推荐,市人事局审查;推荐名单经法律顾问室考察和征求意见并公示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法律顾问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解聘。

第九条 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法律顾问室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固定报酬按年度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法律顾问室与提名推荐单位商定。具体案件代理费按代理协议约定方式支付。

为市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另行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市政府的诉讼、行政赔偿、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审核工作;

(六)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七)对市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市政府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八)就市政府日常政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市长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按程序送签。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使用“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市长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按程序送签。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

(一)定期召开法律顾问会议,由法律顾问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对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安排,由法律顾问室临时约请法律顾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根据承担的相关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市政府领导预约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直接提供咨询或论证意见。

(三)依法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相关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收费标准。

(四)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顾问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经济商贸、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各方面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各方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顾问室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法律顾问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交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经市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可提出书面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材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行政首长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市政府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信息与文件。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以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市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四)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六)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其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与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法律顾问还应遵守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对法律顾问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并会同原提名推荐单位对其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顾问室应提请市政府及时解除聘用。

第二十九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履行职责不适当,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市政府形象和市政府利益的行为。

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出现工作失误,法律顾问室可以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法律顾问固定报酬、具体案件代理费、顾问室日常业务经费等),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及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4〕42号
2004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狠抓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紧紧抓住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七个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二)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查源头、查窝点、查销售渠道,查包装来源,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
  (三)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食品安全联防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发挥执法部门的协同整治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跨地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增强执法整治效果。
  (四)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大其违法经营的成本。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增强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一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选择一批优质食品品牌和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对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公开曝光。正确引导和把握舆论导向,防止恶意炒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举报和投诉。充分发挥食品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和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行为和采集无《供血浆证》者血浆的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七)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
  (八)抓好对采供血、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采供血(浆)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意识。对非法采供血(浆)行为要鼓励举报、投诉,并予以曝光,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三、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九)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立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等部门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十)继续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公布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十一)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四、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十二)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对群众和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酒类、肉类等商品,开展打破地区封锁的专项斗争。大力发展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促进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五、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加强法制调研,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着力研究解决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措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十五)继续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商品市场管理等领域,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也要相对集中,并加强执法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十六)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
  (十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市场经济秩序评价指标和动态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十八)加强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督查制、目标责任制、回访制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