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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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4月2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吉财综[2005]5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核确认,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新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部门须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市政务大厅网上随时公告。
   二、对于行政收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违法收费、滥收费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财政、价格、监察部门举报。
   附:《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年执行)
序号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项目级次
一 发改委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270号 国家
    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9号 国家
二 财政局        
    3、收费票据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3号 国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1994]4号 
计价格[1999]465号 
计价格[2001]537号 国家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302号 省级
    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6号 
计价格[2002]1575号 国家
    7、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1号 
计价格[2001]527号 国家
    8、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7]52号 省级
三 国资委        
    9、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联函[1996]9号
吉财综联函[1995]142号 省级
四 人事局        
    10、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考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国家
    11、职称、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0]546号
财预[2002]584号
计价格费[1998]1060号
计价格[2001]1969号 国家
    12、评审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0]20号 国家
    13、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受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0号 省级
    14、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4]4号 省级
    15、计算机外语应用能力培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6号 省级
    16、事业单位登记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433号
财综字[1999]192号 国家
    17、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4号 省级
    18、人才市场收费(人事档案管理、协调人才流动争议)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吉省价收函[1995]42号 国家
五 安监局        
    19、特种人员作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1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18号 省级
六 劳动社会保障局        
    20、劳动合同鉴证和仲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国家
    2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含人事局)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2]32号 省级
    22、技工学校报名费、考务费、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劳计字[1995]8号
吉省价取函字[2001]24号 省级
    2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取字[2001]24号 省级
    24、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7号 省级
    25、社会保障卡 财政专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569号 省级
七 国土资源局        
    26、矿产资源补偿费 财政预算 国务院1994年150号令
省政府1994年21号令 国家
    27、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1号 国家
    28、征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597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国家
    29、用地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省级
    30、土地登记费 财政预算 国土籍字[1990]93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国家
    31、土地造地费、荒芜费、闲置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吉土联字[1998]1号 国家
    3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83号 国家
八 交通局        
    33、公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交联发字[1998]19号
吉市价收字[2000]31号
吉省市收字[2001]6号
吉市价收字[2003]28号 国家
    34、车辆通行费(还贷公路) 财政专户 交公路发[1994]686号
省政府[1989]26号令 国家
    35、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5]1号 国家
    36、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费 财政专户 吉交公联字[1990]384号 省级
    37、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8号 省级
九 交通规费        
    38、公路养路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1992]第62号令
吉政发[1995]60号
吉政函[2004]99号 省级
    39、道口监护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6]45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十 人防办        
    40、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财政专户 吉防办发[2002]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省级
    4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42、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凭收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财政专户 人防委字[1958]9号
吉政发[1987]103号
吉省价收字[1996]20号
吉财综[2002]573号 省级
十一 国税局        
    43、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11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4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5]62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十二 药监局        
    45、药品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5]340号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国家
十三 技术监督局        
    4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96号
吉技监质[1994]17号
吉省价收字[2002]16号 国家
    (2)起重机械、电梯、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资格)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4]5号 省级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管理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68号
吉劳锅字[1996]18号
财预[2003]471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47、计量收费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含计量授权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价费字[1992]532号
财综[2001]7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2)计量标准考核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及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4)计量检定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5)计量器具(测试)修理费(法定或强制) 财政专户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吉省价收字[1995]19号 国家
    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7]18号 国家
    49、统一代码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584号
财综[2003]66号
发改价格[2003]82号 国家
十四 公安局        
    50、公安出入境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外国人签证费   (94)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2)外国人证件费(准予停留证、居留证、出入境证、旅行证、准迁证)   同上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华侨回国定居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价费定[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财预字第37号
公通字[2000]99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51、公安治安、户籍管理和证件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22号
吉财规[2001]774号
计价费[1998]29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2000]26号
吉财规[2001]774号
吉省价收字[1997]31号
计价格[1995]873号
吉公派字[1999]37号
吉省价收字[1998]13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吉省价收字,2002]8号 国家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吉省价收字[1994]第5号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   吉省价收收字[2003]12号
吉财综[2004]1047号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52、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收费 财政预算   国家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2)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3)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4)机动车辆登记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5)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6)驾驶员考试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7)驾驶员记分卡收费   吉财综[2004]1047号  
十五 司法局        
    53、公证费(行政机关收取的)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9]3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十六 法院        
    54、诉讼费 财政预算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国家
十七 商务局        
    55、认证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36号 国家
    56、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家
十八 旅游局        
    57、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1995]17号 国家
十九 工商局        
    58、企业注册登记费(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59、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
    6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工商联字[2000]第4号
财预[2000]12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61、集贸市场管理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吉省价收字[1999]43号、8号
吉商联字[2000]4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检[2002]1807号 国家
    62、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国家
    6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14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
吉省价收字[2001]46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二十 海关        
    64、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65、进口货物滞报金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算第37号 国家
    66、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签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67、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93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8、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财政预算 价费格[1999]1707号
价费字[1992]293号
(94)财预字第37号
财预[2002]9号 国家
    69、单证费 财政预算 署财[1999]456号
价费字[1992]239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0、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1992]293号
署财[1996]1707号
计价格[1997]84号
(94)财预字第37号 国家
    7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1707号 国家
    72、ATA单证测调整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594号 国家
二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市办事处        
    7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357 国家
二十二 民政局        
    74、收养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费[1996]162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吉民政[1994]26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
    75、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49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
《婚姻登记条例》
吉民政[1994]26号
吉省价收字[2002]29号 国家
    76、殡葬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249号
吉省价收字[2001]44号
吉省价收字[2003]15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107 国家
    77、城市地名标志收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字[2001]3002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4号 省级
二十三 农委        
    78、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79、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253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80、农机监理收费(含“九二”式拖拉机机牌证费、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号牌架、年检) 财政预算 吉财综[2004]104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
吉发改管联字[2005]426号 国家
    8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 财政专户 吉农(经)联字[1993第27号 省级
    8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财政专户 吉农(种)联字[1994]301号 省级
二十四 牧业管理局        
    83、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8]29号
吉省价收字[1996]43号
吉省价收字[1996]35号 省级
    84、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财预[2002]584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国家
    85、兽药委托检验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452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86、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52号
吉牧防联字[1993]77号 国家
二十五 林业局        
    87、绿化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94号 国家
    88、森林植物检疫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6号
吉省价收字[1994]20号
财预[2000]127号 国家
    89、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财政预算 林护字[1992]72号
财综字[1996]9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财预[2000]127号
计价格[2002]599号 国家
    90、占用林地砍伐树木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林资字[91]876号
吉政发[1990]54号 国家
    9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吉林财字[1990]802号 省级
二十六 水利局        
    92、水资源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3]34号
吉省价工字[[2003]39号
吉市价工字[2003]32号 国家
    93、水土流失补偿费 财政专户 吉水保字[[1995]136号 省级
    94、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7]2500 国家
    95、河道采砂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水管字[1991]156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国家
    9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预算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161号 国家
    97、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国籍证书、登记证书)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财预[2002]584号 国家
    9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559号, 国家
    99、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1148号
计司收费函[1996]2号 国家
二十七 气象局        
    100、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8]28号 省级
    101、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1998]13号 省级
二十八 建委        
    10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2001]27号
吉市价经房字[2001]25号 国家
    103、(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6]15号
吉省价收字[2002]20号
吉软办联字[2006]1号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4、(公路)工程定额测定费(含交通局)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585号
财预[2000]127号
吉财综[2004]1047
吉政函[2006]177号 国家
    105、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查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20号 省级
二十九 房产局        
    10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107、房屋权属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省级
    108、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建房字[1993]12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8]14号 国家
三十 市政公用局        
    109、城市污水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工字[2001]14号
吉市政办发[2001]18号 国家
    110、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省价收字[2001]9号
吉建城[2005]12号 国家
    111、城市卫生费 财政预算 吉建城字[1994]15号 省级
    112、城市出租车客检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省级
    113、证、签、卡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字[1999]348号  
三十一 市容管理局        
    114、城市占道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吉市价收字[2002]2号 省级
三十二 规划局        
    115、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176号
国测发[1998]382号 国家
三十三 环保局        
    116、排污收费(污水排污、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排污) 财政预算 财综[2003]38号
四部委令第31号 国家
    117、环境监测服务费 财政预算 财预[2002]9号
吉省价收[1997]17号
财综字[1999]195号 国家
三十四 教育局        
    118、义务教育一费制 财政专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160、161、162、163、164 国家
    119、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0、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财政专户 吉政明电[1999]24号 国家
    121、高中会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2000]8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7号 省级
    12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 省级
    123、各类普通(含成人)高、中等学校报名费、考务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吉省价收函字[1997]34号 省级
    124、职业高中收费 财政专户 吉政办发[1999]24号 省级
    125、中考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2001]7号 省级
    126、电教教材与计算机上机费 财政专户 吉教学[2001]4号 省级
    127、幼儿园收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2000]23
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省级
    128、报名考试考务费 财政专户   国家
    (1)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   吉省价收函[1997]34号
教财[1996]101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研究生考试收费   财综字[1995]16号
计价格[1995]346号
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吉省价收字[2003]42号  
    129、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7]150号
计价格[2002]666号
财预[2003]470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国家
    130、教师资格认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省级
    131、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财政预算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国家
三十五 文化局        
    132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财政专户 省政府[2000]120号令
吉财综[2001]1231号 省级
三十六 卫生局        
    133、《出生医学证明书》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4、执业医师资格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3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94]8号 国家
  13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字[1996]28号
财综[2001]73号 国家
    137、职业安全卫生检测费 财政专户 吉劳安字[1993]3号 省级
    138、护士执业考试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函字[1995]51号 省级
    139、护士注册费 财政预算 吉财综联字[1995]47号 国家
    140、医疗事故鉴定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4]17号
财预[2003]470号
财综[2003]27号 国家
    141、执业医师注册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1999]2267号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国家
    142、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 财政预算 财综字[1999]176号
财预[2002]584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576号 国家
    143、医疗收费(含麻风病人住院费) 财政专户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6]273号 省级
    144、卫生监测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5、卫生质量检验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6、预防性体检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7、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148、疫情处理费 财政预算 吉卫防发[1989]43号 省级
三十七 计生委        
    149、社会抚养费 财政预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
    1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字[2001]12号 省级
三十八 新闻出版局        
    151、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字[1997]4号 国家
    152、图书、报刊审读费 财政专户 吉财综函[2000]34号 省级
三十九 档案局        
    153、档案收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6]58号 国家
    154、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预算 同上 国家
四十 信息产业局        
    15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
    15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8]218号
吉省价收字[1999]14号 国家
四十一 老干局        
    157、老干部活动费 财政专户 吉省价收函字[2002]26号
吉市价收字[2003]14号 省级
四十二 海事局        
    158、内河航道养护费 财政预算 吉交稽征联字[1989]198号 国家
    159、船员证工本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0、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财政预算 计价格[2001]2717号 国家
    161、船舶登记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2、油污水化验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3、浮油回收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4、海事调节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5、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财政预算 价费字[1992]191号 国家
    167、水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1997]2500号
吉市价收字[2000]22号 国家
    168、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政预算 计价费字[1998]800号 国家
四十三 广播电视局        
    169、卫星地面设施管理费 财政预算 吉省价收函字[1992]23号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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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交通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运和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和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交通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各市、州(地区)、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轮运输车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交通征稽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交通规费的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应纳入预算,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和用于平衡预算。
第六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均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第七条 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暂定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由车主向当地征稽机构申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征稽机构对车主提出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的二十日内作出回复。
第九条 经核定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额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不按期办理减征、免征手续的;
(二)超出使用范围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三)出售或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特种车辆、专用车辆用途的。
第十条 凡在本省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车主应与征稽机构按车龄档次签订包缴合同,依合同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按规定缴清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发给缴讫证。
公路交通规费票证,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监制和管理,由征稽机构申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一条 缴费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主可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向征稽机构申请办理退出运行手续,退出运行期间停征公路交通规费:
(一)被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或封存的;
(二)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坏,三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三)依法破产和关闭企业待处理的;
(四)待报废的。
退出运行的车辆恢复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第十二条 上路行驶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公路交通规费缴、免凭证,以备征稽机构查验。
第十三条 征稽机构确需在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设置公路交通规费稽查站、点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交通规费稽查站、点应设有明显的标识。
第十四条 征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人员上路、上户对车辆、车主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五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年度检验、落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和变更登记手续,征稽机构审核签章后,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按期向同级征稽机构提供车辆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在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交通规费变更手续而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责令其补缴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年度内连续拖欠公路交通规费四个月以上的,按拖欠时间的不同,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八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立户、转籍过户、改装改型、调驻手续前,不按规定办理公路交通规费缴纳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的,征稽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办的,可并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偷逃、拒缴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责令其补缴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对偷逃、拒缴公路交通规费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可暂扣车辆或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发给暂扣凭证,并通知发证机关,责令车主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车辆或证件。对暂扣车辆,征稽机构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造成损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
暂扣车辆满三个月以上,车主不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可申请法院裁决后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滞纳金后,其余额退还车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本省籍车辆,由稽查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公路交通规费,造成重复征收的,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根据车主出具的有效缴、免费凭证,及时负责退回重征费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外省籍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倒卖、转借、涂改公路交通规费凭证的,征稽机构除责令补缴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应缴费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对擅自征收公路交通规费者,征稽机构应全部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非法所得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稽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辱骂、殴打征稽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通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主有权拒绝接受稽查。
交通征稽机构的稽查专用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灯饰。
第二十五条 征稽人员应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按章收费,不得刁难车主,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征稽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交通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拆除违法建筑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政[2002]41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拆除违法建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

《巢湖市拆除违法建筑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为违法建设: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的;

(四)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街道两侧、院落、楼顶、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用地擅自搭建的;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

(七)在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的;

(八)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条 市规划、国土、城管、供电、消防、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且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按下列分工拆除或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市区、近郊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设施上的违法建筑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拆除;

(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拆除;

(三)街巷、老居民区及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由居巢区政府组织拆除;

(四)违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五)路产路权属于公路部门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由市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六)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防洪的违法建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七)占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由市消防部门组织拆除;

(八)侵占高压供电走廊及设施的违法建筑由市电力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九)占用已建成城市道路、广场、环卫、市政设施、绿化用地的违法建筑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十)居住小区的违法建筑由市房产部门组织拆除;

(十一)集贸市场内的违法建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除;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增强对违法建设的管制效能。

(一)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二)对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直到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违法建筑物,市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进行转让、买卖、租赁、交换,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拆除违法建筑依法不作补偿、安置。

(四)对未经规划部门认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违法建筑物,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权证,无产权证或非经营性用房,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已在违法建筑中经营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拒不停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供水、供电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

(六)铁路、电信、供水等部门对影响其设施的违法建设应予制止,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当事人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

(七)各新闻媒体应对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给予舆论支持和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举报,对查处拆除违法建筑应积极协助。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市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处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妨碍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应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拆除决定的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依据本规定对拆除违法建筑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系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巢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或集中开展清查、处理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活动,并由市规划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清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