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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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意见及其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77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与资助经费在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科技人才的培训予以经费奖励或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是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体系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修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承担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

本细则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办市、省、国家、国际标准化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开展我市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跟踪和研究平台。

本细则所称“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是指标准化管理部门以建立标准化人才体系为目标,对以企业标准化工作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二章 经费的申请条件、使用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申请奖励与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佛山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佛山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佛山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保护人体健康等;

(六)其他。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资助

1、承担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2、承担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项目;

3、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4、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5、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6、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二)奖励

1、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主导或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三)项目评审费用

第八条 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

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技术标准及体系研制的奖励或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6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每承担一项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编制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除主导制定单位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单位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协助单位。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及活动项目奖励与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市级以上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

第十四条 对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部门,每个培训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

第十六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受理、评审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奖励的,申报材料送交区质监局,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所申请的奖励或资助项目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六)申请技术标准研制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请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申请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佛山市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金申请书》;

(八)申请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文件;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资助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在专项经费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单位,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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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蒋定之

2012年12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将遗体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实行火化;

“(二)拒不执行前项决定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三)已将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丧主在3个月内将坟墓平毁遗体火化,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四)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将中医临床科室的设置纳入综合医院考核评价内容,切实加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二、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三、医疗用房
(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