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3:10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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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严格履行职责,按照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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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合法面纱下的集体腐败

                杨涛


  海南省文昌市龙楼派出所为庆祝新办公大楼落成,于26日大摆酒席举办乔迁典礼。据承办酒席的酒店老板介绍,该所当天收取了5万多元红包。事情源于文昌市一村民向《南国都市报》举报,称该市龙楼派出所新办公大楼落成,将于11月26日在该镇摆36桌酒席请人吃喝,并要求参加吃饭的人送红包。举报者介绍,接到龙楼派出所吃饭邀请的,不仅有龙楼镇的政府官员,还有不少是在该镇养虾、养鱼、搞种植的外地承包商或铺面业主。(《新京报》11月28日)
普通老百姓如果说盖了房子,请亲朋好友,铺张浪费些办个酒席、收个红包,我们说这虽然是一种不文明的陋习,不值得提倡,但总是情有可原,毕竟盖了房子是一个人的人生中一件大事,庆祝一下也是人之常情。派出所的新办公大楼落成,办公条件改善,干警们心里高兴,按理说也算一喜事,举行一个简单仪式庆贺庆贺也未尝不可。但是这办酒席却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派出所是政府机关,它的经费来自政府财政收入,而这些财政收入都是来自纳税人要进行合理安排。因而,派出所肯定不能像普通老百姓一样大操大办,浪费纳税人的钱是要问责的。
然而,文昌市龙楼派出所不仅大办酒席还大肆收取红包,这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变相索贿行为。派出所衙门不大,可实权不小,管辖着镇里的方方面面的事情,派出所请客,辖区的那些商人、老板有谁敢不买帐,那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在日后的经商和生活找麻烦。温情脉脉的面纱的请客背后,闪耀着权力的寒光,就这样,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又一次被打着“合法”的幌子强行作了贡献。而且在这所谓的贡献背后,更将带来执法不公的隐虑。你看那龙楼派出所在开席前,由工作人员向每桌客人每人发放一个空红包,由客人把吃酒席的钱放进红包里,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手中。那谁能保证今后派出所不会按照红包的大小来决定自己的执法的偏向呢?如果被请而不去赴宴者,也许要求派出所办个事、出个警什么的那就更难说会得到什么待遇了。
其实,明眼一看就知道,龙楼派出所乔迁大办酒席,并不是真正的是为了表示乔迁的喜悦。以乔迁为名,以酒席为幌,收受红包,那是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这些“灰色收入”将来肯定要进入“小金库”一类的地方,给大家发福利也少不它。而且,这种收受红包形式要来得保险的多,一则它是有体面的幌子,是合法的礼尚往来;二是以集体的名义收受的,将来的如果会打板子的话,肯定也打得不重,也很难打在个人头上。
办公大楼乔迁不仅让人感到条件改善之喜,而且可以通过操办酒席得到“意外之喜”。故一时之间,一些地方的公检法、财政、工商、税务等等实权部门纷纷利用办公大楼乔迁等各种形,大办酒席。一些正直的群众为之叫苦不堪,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却欣喜若狂,利用这难得的大好时机大肆向公家行贿,为今后为自己的不良企图得到各方面的关照作好铺垫,可谓是求之不得。
只是,当这些官员们“双喜临门”之时,却是百姓的忧虑之时,这样的政府机关和官员也就将难以得到老百姓的衷心拥护。看来,我们也应该好好地对披着合法的面纱以集体名义进行腐败行为的人员开刀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监察部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监察部



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七、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八、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也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