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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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025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督查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区城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市区城建项目按期、有序实施,现对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出如下督查考核办法。
一、督查考核对象
市区年度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为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等建设环境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分两类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市区年度城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具体考核:
1工程进度(35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项目建设工期以计划工期为考核依据。由于客观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调整建设工期,需报经市政府确认并以此为考核依据。
2工程质量(35分)。项目工程质量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鉴定结果为考核依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20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市级优良以上标准得15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相应扣分。
3工程管理(2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与项目资金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含参与投资)的,由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其他项目依据审查机构的决算审查意见。
4安全文明生产(10分)。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由相关的管理部门出具安全文明生产情况意见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并实现安全生产的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先进参评资格。
在百分制考核基础上,实行加分制,项目实施主体以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5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投融资平台以实际完成筹资额10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0万元加1分。
(二)对为市区年度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等建设环境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具体考核:
1服务质量(40分)。按时优质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征地等各类审批手续的得满分。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误的,有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因服务质量不高,造成项目难以按计划实施的相应扣分。
2相关保障(30分)。妥善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前期及施工中的矛盾,按时优质完成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管线施工及迁移等任务,为城建项目营造良好的施工建设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的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协同配合(30分)。服从、服务大局,坚持分工负责,注重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于城建项目,积极化解建设过程中问题和矛盾的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三、表彰项目
(一)立功单位5个。表彰承担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和为市区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有突出贡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二)先进集体15个。表彰承担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和为市区城建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的先进单位。
(三)建设功臣10名。表彰在市区城市建设中成绩突出的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指挥部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先进个人30名。表彰在市区城市建设中成绩显著的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指挥部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督查和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区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分解表的任务分解,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督查管理制度。市政府成立市重点城建项目办公室,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城建工程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具体监督监理、设计、招投标、施工参与各方的规范运作,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廉政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效能监察。
(三)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市区年度城建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市重点城建项目办公室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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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出粮食与化肥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计委


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调出粮食与化肥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1986年4月22日,商业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号文件中关于“国家计划外进口的一百万吨化肥和国内大化肥厂增产的化肥,也要用于照顾粮食调出地区”的规定,现将调出粮食与这部分化肥挂钩分配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粮食年度起,按净调出省外的现粮数量计算,每调出贸易粮一吨,国家拨给平价优质化肥一百公斤(按标准肥计算)。
二、调出粮食与化肥实行挂钩分配,由商业部根据粮食调出计划和化肥资源情况分批分配下达,年末根据调出粮食的实绩和化肥拨付数量进行结算。
三、国家拨付的这部分平价优质化肥,由各地粮食部门分配,用于鼓励多购多调粮食。化肥经营单位要按计划组织供应。


应注重书面陈述的诉讼价值

冯春明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由于书面陈述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其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

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程度不同地对以侦查人员为主体制作的“笔录”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提出质疑。询问、讯问笔录被认为“其所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作过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学者甚至认为:“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过他干了什么。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于传闻证据。”诚然,笔录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有待商榷,但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如侦查人员在制作询问、讯问笔录过程中,被询问的被害人、证人和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很容易处在单纯回答问题的被动地位,这种一问一答式的笔录,不一定就是陈述人的自主行为,笔录的制作及其内容,也难以或者不完全以陈述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有陈述人在笔录上的签字认可,但也不排除笔录内容违背或有所违背陈述人意愿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一旦证人翻证或被告人翻供,如果其他证据欠缺,法庭就只得以传唤制作笔录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补救,以证明该笔录的真实性。但侦查人员的证言,在当庭翻证的被害人、证人面前,或者在当庭翻供的被告人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如刘某强奸一案,被告人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某晚在河边使用暴力手段,将一女青年强行奸污并致伤的犯罪事实。但开庭时被告人翻供,辩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结果,同时被害人亦翻证。由于证据发生变化,该案延期审理。二审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本案由于难以判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侦查人员证言的真实性,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刘某作无罪判决。
诚然,询问被害人、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以发现、查明犯罪事实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询问、讯问笔录也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但过分依赖笔录已明显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而且由于笔录不是证明主体亲笔所写,容易为诉讼过程中可能的“翻供”、“翻证”留有缝隙、埋下伏笔。庭审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往往使司法人员陷入“二律背反”的尴尬境地。
目前,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难,被告人时有翻供,证人时有翻证的现象,已严重困扰着司法实务界。有人认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固定证据,并且能够有效的解决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可为固定证据和应对“翻供”、“翻证”提供技术支持,但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的利用毕竟受科技设备、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且近期不可能普遍应用;况且,音像资料掌握在人的手中,在制作上与笔录制作一样也会受到人为因素的支配和影响,其证明作用也有其局限性。另外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并不单纯是证据的固定问题;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出自陈述人的意愿,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笔者认为: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除应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手段依法搜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外,鉴于书面陈述与笔录的制作主体不同,陈述对象、陈述方式不同,证明角度和证明形式不同,应重视书面陈述的采集和运用。实践中欲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可采用“书面陈述加笔录”即“1+1”的模式进行。这种以书面陈述为主,以询问、讯问笔录为辅的取证方式,可使言词证据更具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
书面陈述是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询问、讯问笔录则是在陈述人书写陈述后,侦查人员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或讯问的记录。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笔录则更多的体现了侦查人员查明案件实事的司法需要。
“1+1”言词证据模式,使建立在书面陈述基础之上的询问、讯问笔录与书面陈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较“以笔录为主”的言词证据证明模式,能更好的使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全面、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便陈述人因书写能力的原因委托他人代笔,但只要其代表的是陈述人的真实愿意,其与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陈述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庭上,公诉人依法出示的被害人、证人的书面陈述,由于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可直面法官和所有的诉讼参入人,在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难的情况下,其在某种程度上可更接近于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出示的被告人在侦查、诉讼阶段亲笔书写的供述,也可使被告人在庭审翻供时难以自圆其说。“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的运用,无论从证据的证明能力角度还是从证据的证明力的角度来讲,它使已有的言词证据明显地得到强化,并使言词证据变的更加稳定、可靠。
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由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的方法,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该方法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如王某收受贿赂案,在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前,王某亲笔书写了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王某翻供,并辩称原书写供述系本人为“争取好的态度”而作的虚假供述,至于其供述事实与行贿人证言基本一致,则属偶然的巧合。但法庭依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做有罪判决。本案中尽管书面陈述并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但毫无疑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书面供述,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应要求其亲笔书写陈述、证言、供述或辩解,对无书写能力的人可由其委托他人代笔。之后,侦查人再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和讯问,并制作笔录。
陈述人书写书面陈述时,往往受认识能力、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制约,其所书写的陈述并不一定能够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侦查人员在要求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书写陈述时,应让其具体、如实的写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注明书写的时间和地点,以增强书面陈述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同时,侦查人员,应制作获取书面陈述的笔录,以证明“书面陈述”的证据来源。
司法活动中,就言词证据的司法运用而言,“1+1”言词证据模式,可成为逐步改变“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的重要步骤之一。当前,正处在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的转捩点上的司法工作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高度,尊重陈述人的意愿,把“1+1”言词证据模式有选择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以期达到诉讼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原刊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检察业务研究》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