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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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加大惩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力度,增强广告监管的合力与实效,创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推动和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广告协会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成员单位各派一名主管科长作为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联席会议联络和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广告宣传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主要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及主管行政部门正确把握广告宣传导向。
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督察行政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法律法规情况,对拒不执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市建委: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参与户外广告的整体规划;监管户外广告的设置。
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印刷企业的管理;组织学习贯彻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督促印刷企业建立健全广告印刷申报制度;组织自查自纠,适时解决印刷企业广告印刷中的突出问题。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食品、化妆品广告监督管理,组织医疗、食品、化妆品机构学习贯彻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监听、监测医疗、食品、化妆品广告;指导医疗、食品、化妆品机构依法发布广告;对发现涉嫌违法医疗、食品、化妆品广告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所属广告发布单位的管理;组织学习贯彻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制度、广告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广告宣传进行监听监测;组织自查自纠,适时解决广告宣传中的突出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不按照审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对广告市场的监管;依法整顿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指导和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广告监管进行调研、论证,根据需要组织集中统一行动;承担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组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主学习贯彻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对审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指导广告主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对发现涉嫌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广告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广告宣传的方针政策,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制定行业规范,指导行业开展自律,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发展。
市政府督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召集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集中统一行动。
三、联席会议议题
(一)传达、学习宣传贯彻有关广告业发展与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落实措施;
(二)分析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讨论研究我市广告业发展中相关问题,讨论研究我市户外广告优化及发展问题;
(三)研究广告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行动,对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四)需要研究讨论的其它事项。
四、联席会议运作方式
(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遇有紧急事项,应成员单位提议,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及讨论的内容,由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0天内通知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附件: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第一召集人 秦 武(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 丁跃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李廉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电局局长)
徐伟红(市监察局副局长)
施小平(市建委副主任)
曹 杰(市文化局副局长)
薛惠祥(市卫生局副局长)
戴恒帮(市广电局副局长)
朱同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胡耀峰(市工商局副局长、市广告协会代会长)
王于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常贞保(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沈维静(市监察局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刘兵(市建委市容管理科科长)、朱冬(市文管局业务科科长)、谢会业(市卫生局卫生防病监督科科长)、丁路(市广电局社会事业科科长)、李铭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负责人)、谢东(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孙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科长)、苗军(市广告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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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开封市市辖区和开封县行政区划的请示》(豫政文〔2004〕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二、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三、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四、开封市郊区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