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邮件处理办法(试 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47:13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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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邮件处理办法(试 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邮件处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总则
  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运城市政府的门户网站,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市长信箱”,是转变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和窗口。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建设和管理,确保“市长信箱”正常运行,使“市长信箱”邮件的日常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模式
  “市长信箱”邮件实行市政府门户网站受理、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各对口业务科室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办理及反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签收
  “市长信箱”邮件由市政府门户网站确定专职信箱管理员负责受理,在每个工作日定时接收,按序编号、登记,并填写“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长电子邮件办理卡”,交市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人审查。
  
  第四条 办理
  “市长信箱”邮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审查后的市长邮件由市政府门户网站确定专门的邮件办理员呈报市政府秘书长阅批。
  (二)按照市政府秘书长签批意见,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呈报所批转市领导阅批。
  (三)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发送至所签批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办理。
  (四)在办理过程中,对需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进行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分办业务科室或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及领导批示复印件传送给承办单位,并提出办理时限要求;对需要调查或协调的,市政府办公厅业务科室应请示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组织调查或协调,并形成调查或协调纪要。
  
  第五条 回复
  “市长信箱”邮件办理完毕后,由具体承办单位(指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科室)将邮件办理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市政府门户网站邮件办理员。邮件办理员拟写好回复函,将回复函及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在“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长电子邮件办理卡”办理结果栏填写回复内容,并交由“市长信箱”管理员进行网上回复。
  
  第六条 办理时限
  (一)普通邮件在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
  (二)重要邮件中,凡不需调查、协调可以解决的邮件,在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需要经过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在签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具体承办单位要在办理结果中对延长原因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机构及人员保障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长信箱”的管理、维护和受理机构。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人为“市长信箱”主要负责人,并确定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作为“市长信箱”的管理员和办理员,负责“市长信箱”的管理、维护及邮件的签收、登记、办理与回复等工作。
  (二)为保证“市长信箱”邮件及时转办、处理与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单位须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承办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作为邮件办理责任人具体承担市政府批转“市长信箱”邮件的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市长信箱”邮件的回复,原则上直接向来函人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邮件回复,可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答复。
  (二)对省政府批转的“省长信箱”邮件,参照本办法进行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市长信箱”邮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归档和通报。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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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5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现役革命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则各地可暂依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底向例办理。如尚无惯例可据,则应由你院与华东军区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与省、市的部队政治机关洽商决定其管辖。但现役革命军人犯罪如系现行犯,而部队又不及逮捕者,得由当地司法机关先予扣押,并立即与其所属部队政治机关联系,再依所定管辖处理。
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如归法院管辖,则传讯现役革命军人及执行等,仍应事先与军人所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协商,在不妨碍部队作战任务的情况下,请他们予以必要的协助。这不仅限于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应该如此;即军人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为证人时,也都应经此手续,不应因图省事而径自传讯或执行。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科技服务, 并列为本单位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项目,对承包人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按15%以 上的比例提取劳务报酬。
  第四条 科技人员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 定,可作为注册资金或资本金。
  第五条 对科技人员引进或研制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 金扶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以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给予2年之内的贷款贴息照顾。
  第六条 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资金资助,市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技术带头人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进行科研、购置设备。
  第七条 设立市政府特贴奖,全市每3年评定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认定,报市政府审批。特贴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贴3年,标准每月100元。
  (二)在子女升入本市重点高中时,给予加5分照顾,子女就业劳动部门要优先 安排。
  (三)对具有一定领导素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提拨到领导岗位 。
  (四)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夫妻两地分居者,配偶及子女落户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并安排工作。
  (五)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选 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 待遇。
   第八条 设立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
  (一)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条件: 凡量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年增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 上的;种植业的科技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新增效益在2000万元以上的; 养殖业新增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当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标准: 新增利税(实缴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利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获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奖励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 一套。
  (四)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由市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评委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有关 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