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52:31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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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广播电视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几年来,为改变我国高等教育布局和本专科结构,培养大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国已形成了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龙头,44所省级电大、690余所地市级电大分校和1690余所县级电大工作站组成的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起着安排课程、指导系统教学、制作教材、开展教学评估、考试命题、制卷、提供教学服务等重要作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电大系统建设,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教学业务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的经费支持,努力提高全国电大系统教学质量,经研究,批准同意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从各省级电大收取的学费中提取部分学费。具体提取标准为:一般地区每生每年15元;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宁夏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每生每年10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学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要认真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电大学费标准,不得因中央电大提取学费而提高学费标准。
以上规定试行二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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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1.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3.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5.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6.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浙江省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8.浙江省内河通航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9.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
  10.浙江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1.浙江省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12.浙江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13.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导游、游览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或组织非旅游性质客源。
  第六条 “一日游”营运线路的游客乘车点要方便游览并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是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中、高级以上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车尾统一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其安全驾龄应当在5年以上或安全行车里程在15万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向乘车游客提供优质服务,驾驶员、导游员应当文明待客、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旅游等部门按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旅游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